工人日報:欠水費即失信? 需要更充分論證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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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試運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近期可能正式上線。新版報告採集信息將更細化、更全面、更精準。除借貸等金融信息外,新版徵信將納入更廣泛的信息,如電信業務、自來水業務繳費情況、欠稅、民事裁決、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低保救助、執業資格和行政獎勵等信息。徵信報告上一旦留下負面記錄,可能對信貸獲批造成影響。(見4月6日《經濟日報》)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交易行為的增多,確實需要一份翔實客觀的徵信報告來作為評估交易風險的主要依據。但將平等交易主體間違約或糾紛行為都列入徵信報告,這一做法未必妥當,有權力越界和濫用信用評價的嫌疑。

法治社會中,公權力機關理當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不宜武斷地限制權利。確有必要的話,也應經充分論證後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當前的“黑名單體系”主要有三種,其一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建立的“老賴黑名單”制度,其二是人民銀行或徵信機構依照《徵信業管理條例》採集個人徵信信息,其三是交管、旅遊等監管部門將交通違法、旅遊不文明行為列入“黑名單”。

上述信用體系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自然有權依法評價某人系“老賴”;徵信機構依照行政法規授權,也有權採集貸款、信用卡欠賬等關乎金融交易風險的信用信息;交管、旅遊主管部門作為執法機關,歸集整合個人的違法記錄並無不妥。

從這一意義上看,在新版徵信系統中納入欠稅、民事裁決、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等信息就很有必要,因為這均屬於執法、司法機關已經認定的個人違法失信信息。但電信業務、水費、電費等交納情況,未必能如實反映個人信用狀況。通常,提供電信、水、電服務的公司與消費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相關費用如何繳納、欠費後採取何種措施等事項主要受雙方合同約束。而拒繳相關費用可能是消費者耍賴,也可能是經營者服務不到位,消費者投訴無門藉此發洩。消費者拒繳相關費用,是違約行為和民事糾紛,只有經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權威機構判定欠費者應補繳費用及滯納金後,其依然拒不繳納的,方可認定為失信行為。

必須強調,在信用評價已成為公民第二身份的背景下,信用懲戒不能欠缺公共利益基礎和法律授權。未經權威機關評判是非對錯就將民事糾紛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單,或者將某個糾紛行為作為失信汙點予以記載,有失公平。相關部門當保持對法治的應有尊重,不亂貼“失信”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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