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5月1日施行 對不文明行為亮“紅牌”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对不文明行为亮“红牌”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对不文明行为亮“红牌”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对不文明行为亮“红牌”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起,按照《條例》規定,下列不文明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对不文明行为亮“红牌”

一、公共場所的不文明行為

在公共場所赤膊的;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他人座位的;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辱罵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人員或者毀壞設施的;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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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行人跨越護欄的;違規鳴喇叭的;違規變道、掉頭的;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不按照規定停車的;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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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生活的不文明行為

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四、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行為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條例》規定,積極倡導文明行為,自覺抵制各種不文明行為,讓我們每個人為營造清新舒適的生活環境,建設現代化文明、美麗的大都市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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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半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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