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教授︱百年刑法學

陈兴良教授︱百年刑法学

作者: 陳興良 教授 本文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撰寫,首發於《法律科學》,為閱讀方便,略去註釋,如需要請查閱原文

刑法學是法學中的顯學,它以刑法規範與刑法理唸作為研究對象,在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刑法學的命運是和國家的法治進程緊密相關的:法治亡,則刑法學亡;法治興,則刑法學興。自1949年共和國建立以來,我國的法治經歷了一個從滲遭廢棄到恢復重建的歷史性轉折。相應地,我國刑法學也呈現出一個向死而生的演變軌跡。本文以刑法學的死與生為主題,展開對刑法學的學術史的考察。

一、從清末到民國:刑法學的艱難初創

1764年被稱為是近代刑法學的元年,這一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出版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標誌著近代刑法學的正式誕生。當然,作為一門規範學科的確立,則應追溯到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1801年出版《德國刑法教科書》。

我國近代刑法學的發韌,以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為契機。在此以前,中華法系綿延數千年,至公元7世紀《唐律》而達致成熟,此後《宋刑統》、《明大誥》、《大清律》一脈相傳,其律均以刑法內容為主,世稱刑律。我國古代以刑律為研究對象,形成了律學。因此,律學是我國古代的刑法學。及至清末,中華法系傳統為之中斷,引入了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制定了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律學也隨之而轉變為法學,我國的近代刑法學藉此而產生。我國學者在論及我國近代刑法學的誕生時指出:

中國近代刑法學的理論體系以及其概念術語,基本上都來自日本。如中國最早一批刑法教科書、由熊元翰編輯的《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都是編譯自岡田朝太郎的教材;中國第一部近代刑法典1911年《大清新刑律》不僅將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體系、制度和原則輸入國內,而且也將刑法學科中的基本概念和術語引入了中國,成為中國近代刑法學用語的基礎。

刑法學是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的改變直接影響理論形態,甚至導致某種理論的顛覆。在我國清末,從律學到刑法學的轉型,就是以古代刑律的終結,大陸法系刑法的引人為背景的。我國古代的律學並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邏輯關係的理論體系,而是對律文的語義分析,是以釋律、解律為核心內容的。例如在清代律學的代表作之一的《讀律佩觿》一書中,作者王明德對“律母”與“律眼”的歸納說明就是律學精要之所在。在《讀律佩觿》一書的點校說明中,何勤華教授指出:

《讀律佩觿》對“律母”和“律眼”的闡述,也是富有特色的。“律母”,是指以、準、皆、各、其、及、即、若八個字,它們對人們學習法律非常重要,所以在明清的律學著作,如高皋等刊《明律集解附例》、王肯堂撰《律例重箋釋》等都載有“八字之義”,但解釋都十分簡略。只有王明德的《讀律佩觿》一書對其作了進一步闡述,極為詳細,也甚為深刻。“律眼”,則是王明德的創造,是《讀律佩觿》一書與其他律學著作不同的很有特色的部分。這裡,王明德所說的“律眼”,實際上是他認為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比較重要的一些關鍵詞,與前面八個“律母”相對,如例、雜、但、並、依、從、從重論、累減、送減、得減、罪同、同罪、並贓論罪、折半科罪、坐贓致罪,坐贓論、六贓圖、收贖等。王明德對“律眼”的闡述,後來成為中國古代律學的精華之一。

從“律母”與“律眼”可以明顯地看出,我國古代律學具有文理闡釋的性質,可以說是一種法律語言學。律學對語言的依附性的特點,一方面使它具有應用性,另一方面也使它受到律文、甚至語言的桎梏。一旦語言發生重大變更,則律學賴以依存的基礎全然喪失,從而導致律學的消亡。而律文與語言的翻天覆地變化,在清末同時出現,此乃我國三千年未有之變局。

就律文的變更而言,清末修律的主旨就是制定新法取代舊律。雖然初衷是改重為輕,通過修訂法律,收回治外法權,實現變法自強。但修法的結果是法律結構的根本性變動,修成《大清新刑律》,雖未及施行,清朝即告滅亡。但此後的《暫行新刑律》、《中華民國刑法》無不以《大清新刑律》為摹本,《大清新刑律》可以說是我國近代刑法的肇始。《大清新刑律》及《暫行新刑律》已經偏離了中華法系傳統,而深受外國法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影響。而且,律文的變遷同時也必然帶來有關刑法理論的變化。因此,隨著日本刑法對清末修律的影響,日本刑法理論也被引入我國。對此,陳子平教授指出:

大清新刑律與暫行新刑律,不僅深受當時日本刑法典之影響,更為新刑律起草人岡田朝太郎氏個人之獨特見解所左右,而從其刑法理論之主張以觀,多少可推知是搖擺於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刑法思想之間。不過,當時(暫行新刑律初期)之刑法理論,皆為岡田朝太郎之見解所支配,學說亦幾乎以其見解為依歸,例如當時之用書,有刑法總論〔法政叢編第六種上,湖北法政編輯社,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出版〕、刑法總論〔法政講義第一集第八冊,李維鈺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出版〕等版本,皆以岡田氏於北京法律學堂之講授內容為主,而後期雖依然受其影響,卻以日本牧野英一氏之近代學派主觀主義理論為基礎所著之“中華刑律論”(民國十五、十六年),算是引進日本刑法理論之發端。

而近代日本刑法學又是繼受德國刑法學的結果。日本古代刑法,深受我國法制的影響。在明治維新以後,日本1880年的刑法深受德國影響,是在德意志刑法學的影響下制定的。而1910年頒佈的《大清新刑律》則是繼受日本1907年刑法的產物,也可以說是間接地繼受了德國刑法。德日刑法以及刑法學,成為我國近代刑法及刑法學的摹本。

法條是以語言為載體的,在不同國家之間如果語言是完全不同的,則對他國的法律的繼受,亦須將他國的語言譯為本國的語言。但中日之間的關係十分特殊,從歷史上來說,日本繼受中國法,從法例到律條無不模仿,並且在日本刑法中直接採用漢字。在日本轉而繼受歐洲大陸法系以後,仍然使用漢字翻譯有關律文。而當近代中國從日本引入近代刑法的時候,受惠於漢字,幾乎在不必翻譯的情況下,直接採取拿來主義。例如我國近代學者黃遵憲在1887年完成的《日本國誌》一書中包含《刑法志》的內容,即是對日本1880年《治罪法》和《刑法》(《舊刑法》)的譯述,因此黃遵憲是第一個輸入日本法的中國人。黃遵憲把日本刑法條文中採用漢字表述的術語概念不經翻譯,直接採用。這些用語沿用至今,成為我國刑法的主要詞彙來源,甚至匯入我國語言體系,成為通用語言。對此,我國學者指出:

語言文字是文化、學說的載體。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法律概念,既是法的構成要素,也是法學學術的基石,我們的先人以其豐富的創造力,構築了整套古代法學概念,從而使中華法系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但是,進入近代以後,我們的近代先輩由於受各種條件的限制,在法言法語的創造上,沒有給我們留下多少東西。中國近代法學的起步,向同文之國日本拿取現成的詞彙概念。黃遵憲是第一個拿來主義者,《日本國誌·刑法志》是第一部拿來主義譯著。但是,他所拿來的僅僅是刑法和刑事訴訟審判方面的詞彙概念,而且,因日本的《治罪法》和舊《刑法》是第一部依照西法而制定的新法,有些詞彙概念尚未凝固定型。因此,這方面的拿來,也還有待以後的進一步完整和定型。

在引入日本刑法時,雖然採用的是漢字,但與漢字的本義已經完全不同,被賦予了新意。即使是刑法一詞,也是從日本傳入的。“刑法”一詞在中國古代出現得很早,《國語·晉語八》雲:“端刑法,輯訓典,國無奸民。”在班固著《漢書》中,卷二十三的標題就是“刑法志第三”。中國古代的“刑法”,實際上是包括整個法律的內涵的。因此,在清末修律制定刑法典時,使用的都是“刑律”,如《大清新刑律》、《暫行新刑律》等。中國近代“刑法”一詞是沈家本組織修訂法律館人員翻譯外國刑法典及著作時從日本引進的。直到中華民國1928年刑法制定時,才正式採用“刑法”一詞作為法律名稱,一直延續至今。由此可見,從日本引入的採用漢字表達的法律概念,已經完全有別於古代刑律,解釋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以解釋為使命的律學是以古代刑律的術語概念為解釋對象,它對於新法的解釋功能不復存在。

更為致命的是稍後興起的新文化運動:改文言文為白話文,刑法的表意文字發生了一場革命,由此波及法學,使我國古代律學的經世致用功能徹底消亡。我國的象形文字源遠流長,但在其形成以後逐漸與口語相脫節,形成書面用語,這就是所謂文言文。文言文被廣泛地適用於詩詞格式等文學創作,更是官方交流的語言工具,刑律也是採用這種語言表達的,並且形成了獨特的格式。文言文較難讀懂,只有經過嚴格正規的語言訓練才能掌握這種文字。對於絕大多數未受教育的社會公眾來說,文言文是一種知識的障礙。在清末民初,新文學運動風起雲湧,其中較為激進的一些學者甚至主張廢除漢字,改採拼音文字,實現所謂“言文一致”。廢除漢字,則可能使中國文化走向滅亡,其主張不足以採用。退而求其次,另一些學者提出以白話文取代文言文,這就是所謂白話文運動。主張白話文之最有力者,例如胡適先生,把文言文稱為“死”的文字,而把白話文稱為“活”的文字。胡適先生指出:

今日之文言文乃是一種半死的文字,今日之白話是一種活的語言。白話不但不鄙俗,而且甚優美適用。白話並非文言文之退化,乃是文言之進化。白話可以產生第一流文學,已產生小說、戲劇、語錄、詩詞,此四者皆有史可證。白話的文學為中國數千年來僅有之文學;其非白話文學,皆不足與於第一流文學之列。

白話文運動取得了重大成就,逐使我國書面語與口頭語合而為一,對於文化傳播與教育普及功不可沒。 然,正是白話文運動,使文言文成為一種古代漢語,與現代漢語相對立。換言之,文言文有別於口語,但並不能說是一種死的語言,而是活在另一個世界的語言,它與白話文作為一種生活中的口頭語是不同的。正是白話文運動,才真正使文言文成為一種死的語言。白話文運動的後果並不侷限於文學,而且對法律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時逢世代更替,中國古代刑律被廢棄,德日刑法體例之引入。又遭遇白話文運動,使刑律的絕大部分採用文言文表達的法條不能再用,而改為貼近白話文的法條表達方式。這一變化,給以律文為解釋對象的律學帶來致命的打擊。可以說,我國近代刑法學是另立爐灶,重新開張。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近代刑法學並非中學而實乃西學。

在整個民國時期,我國刑法學都是圍繞著刑法註釋而展開的,這裡的刑法是指1928年和 1935年新舊更迭的兩部民國刑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形成民國刑法學的基本框架,例如民國學者王覲指出:

研究犯罪及刑罰原理原則,加以系統的說明者,日刑法學。學也者,自複雜現象之中,取共同點,發見共通之要素,以得秩序的知識為目的者也。刑法學,亦學之一種,故其趣旨亦同,惟刑法學的任務,以現行刑法為基礎,考究其對於犯罪與刑罰所適用之原則,此自然法學派以發見古今不變完全理想的刑法為主眼,謂現行刑法不完全,而以理想的刑法,評判刑法之是非者,自不在刑法學範圍之內。至若研究現行刑法,指摘其缺點,為立法者異日修改刑法之資料,固研究刑法學者所應有之責任,不過非刑法學之主要目的而已。

對於現行刑法加以科學的研究者,日刑法學。刑法學中所當研究之範圍,即刑法之範圍,刑法範圍,因刑法意義之不同而有異,故刑法學之範圍,亦依刑法意義而定之。從以上王艦對刑法學的界定來看,偏重於解釋刑法學是毫無疑問的,這與律學的傳統可謂一脈相傳。其間重大的區別在於:律學實際上是語義學,過於倚重於刑法的語言分析。而刑法學則是規範學,對刑法採用規範分析的方法,從而完成了刑法研究方法的重大轉變。例如,在中國古代刑律中,雖然在春秋時期,商鞅改法為律,改變了以刑統罪的傳統法典結構,採取罪刑分立,為構建刑法體系奠定了基礎。但中國古代刑律始終採取刑先罪後的法典敘述模式,並且在總則性規定中並沒有犯罪的一般概念。罪名都是具體的,都被規定在分則性條文之中。作為對刑律解釋的律學,並未形成犯罪的一般理論。這種狀況,在民國刑法學中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民國刑法學除了具有概論性質的刑法論以外,其總論分為犯罪論與刑罰論兩個部分。在犯罪論中,首當其衝的是犯罪概念(亦稱犯罪之觀念)。例如民國學者陳瑾昆將刑法上的犯罪定義為:刑法所規定應以刑罰制裁之有責並違法行為,由此而將犯罪的意義分解為以下四項:(一)犯罪為行為(Handlung)(二)犯罪為刑法所規定應以刑罰制裁之行為。(三)犯罪為有責行為(SchuldhafteHandlung)。(四)犯罪為違法行為(Re-chtswidriseHandlung)。以上對犯罪意義的揭示,涉及犯罪的違法性、有責性、應受刑罰懲罰性等特徵,較為科學地闡明瞭犯罪的法律性質,也為建構犯罪要件,即犯罪構成體系提供了根據。

將民國刑法學提高到一個法理水平的是民國時期著名學者蔡樞衡教授。蔡樞衡教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註釋刑法學,將刑法學上升到刑法哲學的層面,當然這與蔡樞衡教授所具有的法理素養是相關的。蔡樞衡教授提出了刑法學品格的命題,主張刑法學應當追求超出以條文之解釋為滿足的境界,使中國刑法學成為表現獨立自主的中華民族自我的刑法學。蔡樞衡教授指出:

現代中國法學—從而刑法學的主體,第一必須接受了人類社會和認識歷史至昨日為止的一切遺產。在某種意義上,十九世紀社會歷史的成果是哲學和科學之統一;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統一。法學、刑法學、與科學以及哲學的關係是全體和部分的關係,也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這種關係使法學—從而刑法學和其他一切科學並哲學,直接間接地保有內在的關係。

當然,蔡樞衡教授時運不濟並沒有完成其創造中國刑法學體系的使命,其《刑法學》一書設想分為四編:第一編的緒論,內容是關於幾個基本範疇的敘述。第二編說明各種特別構成要件,大體相當於通行的刑法各論一部分。第三編構成一個最一般的犯罪概念,其中包括犯罪未遂、共犯等概念,大體相當於通行的犯罪總論中的一部分。第四編說明刑事處分制度(刑罰及保安處分)。事實上,蔡樞衡教授只完成了第一編。後三編未及寫作,民國的命運發生了歷史性的轉折。儘管如此,蔡樞衡教授的批判與反思精神是十分突出的,例如蔡樞衡教授深刻地揭示了中國近代法及法學的次殖民性質,指出:

法之次殖民性質是中國數十年來的新法與生俱來的屬性,這個屬性和中國社會經濟之次殖民地性質是一脈相通的。中國法學不能發現—至少是沒有發現中國法律固有的屬性。今日中國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

蔡樞衡教授為我們生動地描繪了民國時代中國對外國法及法學,包括刑法學的移植,也可以說是被殖民所帶來的對中國具有理想的學人的衝擊、反思與選擇。儘管如此,民國刑法學取得的重要成就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回顧這段歷史,仍然使我們這些後學領略前賢在中國刑法學的發展初期學術探索的勇氣,令人肅然起敬。對於民國刑法學這段歷史,我國學者作了以下中肯的評價,可以作為這部分歷史敘述的一個總結:

民國時期是二十世紀中國現代刑法學史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時期。正是通過民國時期刑法學家的引進、譯介和發展大陸法系刑法制度和刑法學說,中國現代刑法學的體系才初步形成,並在許多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上取得了相當的成就。民國時期的刑法學是二十世紀刑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回顧歷史,我們應當對民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成果給予應有的重視和全面評價,而不應當漠視甚至談忘這一段歷史。否則,我們時下的刑法學研究可能無形中重複著前人所已經研究過的問題,甚至重複探討前人已經研究並且形成共識的問題,而表現出對中國刑法學自己的歷史的無知。但民國時期的刑法學也存在明顯的缺憾。民國時期的刑法學的整體品格表現為典型的“移植刑法學”,對西方主要是大陸法系德國、日本的刑法學說,不加分析和批判,不經中國現實社會經驗的證明,即盲目地全盤予以移植照搬。

二、共和國的前30年:刑法學的由生而死

對於具有60歷史的共和國刑法學來說,清末刑法改革引人大陸法系刑法學,在此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民國刑法學,可以說是一段“前史”。

20世紀50年代初期,是共和國刑法學的草創時期,這個時期是以廢除舊法觀點,引人蘇俄刑法學為特徵的,由此而使我國刑法學蘇俄化與政治化,並使民國刑法學的學術傳統,如同以民國《六法全書》為基本框架的法統一樣,雖然為之中斷。我國學者在總結這一時期的刑法學研究特點時指出:

這個時期刑法學研究的特點之一是批判剝削階級舊法觀點,引入蘇聯刑法理論,建立社會主義刑法學。1952年開展司法改革運動,對剝削階級的舊法觀點進行了較為徹底的批判,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開始在刑法學研究中得以運用。例如,把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學說運用於犯罪現象研究,揭示了犯罪的階級本質;以馬克思主義哲學關於因果關係的原理為指導來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問題,為我國社會主義刑法學的建立開闢了道路。在這一時期,我國的刑法學研究還大量介紹和引進了蘇聯的刑法學理論,這對於我國刑法學的建立也起到了重要的借鑑作用。當然,從另外一個意義上說,在否定舊法觀點的同時,把歷史上的刑法學理論也予以全盤否定,因而割斷了歷史聯繫,這種歷史虛無主義是不利於刑法學研究發展的。同時,在大量引入蘇聯刑法理論的教條主義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理論體系的建立。

在以上論述中,廢除舊法理論與引入蘇俄刑法學是互相聯繫的兩個環節。尤其是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並以此取代民國刑法學時期的德日化,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因此,20世紀50年代初,對於中國刑法學來說,是一箇舊時代的結束,一個新階段的肇始,由此而使中國近代刑法學活生生地分割為兩個互不相關的時期。

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當然是以政治上的蘇俄化為前提的,體現了以俄為師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取向。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同時也使刑法學打上了深刻的政治烙印,我國學者稱為“非學術性氣質”,這對於刑法學本身是一種莫大的損害。

在我國刑法學的蘇俄化過程中,蘇俄刑法學的著作大量譯介到我國,以及蘇俄刑法專家到我國講學授業,是兩個基本的途徑。以譯介蘇俄刑法學著作為例,據不完全統計,從1950年到1962年我國譯介的蘇俄刑法學著作及資料、法規53本(件)。而在這一時期,其他國家刑法學著作的譯介幾乎為零,兩者形成鮮明的對照。在這些蘇俄刑法學著作中,值得關注的是刑法教科書。例如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學研究所主編的《蘇聯刑法總論》(上、下冊)一書,可以說是最為權威的蘇俄刑法教科書,該書於1950年就由彭仲文翻譯、上海大東書局出版。該書引入我國,對我國的刑法學體系的初創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翻譯介紹蘇俄刑法學著作以外,為數不少的蘇聯刑法專家被派遣到中國來傳授蘇俄刑法知識,培養了新中國第一代刑法學家,其意義十分深遠。例如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1947年入學開始學習法律,接受過民國的刑法學教育。共和國成立以後,在研究生階段則接受了蘇聯專家培養,成長為新中國刑法學的一代宗師。高銘暄教授在回憶這段學習經歷時指出:

1950年,新中國第一所新型的正規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宣告成立,該校聘請了大批蘇聯專家任教。這對我有很大的吸引力,令我心馳神往。當1951年7月我在北大畢業,法律系領導向我徵求分配去向志願時,我就毫不猶豫地提出願意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當刑法研究生。法律系領導經過研究滿足了我的志願。在兩年研究生學習期間,我先後接受貝斯特洛娃、達馬亨、尼可拉耶夫、柯爾舍四位蘇聯專家的專業教育,對刑法學有了更全面、更系統、更深入的瞭解,研究的興趣也越來越濃。這就為我的專業思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我國學者經過蘇俄刑法學的專業訓練以後,開始從事刑法學的理論研究。初期,這種刑法學研究是以介紹蘇俄刑法學為主的,後來逐漸結合我國的法律、政策加以研究,開始了蘇俄刑法學的本土化工作。但是,刑法學研究是以刑法規範的存在為前提的,但我國遲至1979年7月1日才頒行第一部刑法典。從1949年10月1日到1979年7月1日,在長達三十年的時間裡居然沒有一部刑法典,這在人類歷史上也是極為罕見的。沒有刑法的刑法學研究,不可能達到較高的理論水平。可以說,當時的刑法學體系基本上是蘇俄刑法學體系的翻版。例如我國學者對比了我國1957年正式出版的第一部刑法體系書與蘇聯刑法教科書,發現兩者之間在結構上的高度雷同,指出:

從法律出版社於1957年9月出版的中央政法幹校刑法教研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講義》之內容來看,它在總體上沿襲了蘇聯刑法理論的基本框架。該書內容分為導言、犯罪和刑事責任、刑罰和刑罰的適用三個部分,總共二十講內容。其中第一部分即第一講到第三講討論了刑法的若干一般問題,各講題目分別是刑法的階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效力範圍。第二部分即第四講到第十二講集中介紹了犯罪論的內容,各講題目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故意犯罪的幾個階段、共同犯罪。第三部分即從第十三講到第二十講集中介紹了刑罰論的內容,各講題目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的概念和目的、刑罰的體系和種類、量刑、數罪併罰、緩刑、減刑、假釋、時效。拿這個內容與大東書局1950年7月出版的由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學研究所主編、彭仲文翻譯的《蘇聯刑法總論》一書的第四編集中介紹犯罪論,包括第十四章到第二十一章的內容,各章題目分別是犯罪概說、犯罪的客體,犯罪構成的客觀因素、犯罪的主體、犯罪構成的主觀因素、免除行為社會危險的情況、犯罪發展之階段、共犯。第五編介紹刑罰論,包括第二十二章到二十七章的內容,各章題目分別是刑罰概說、剝削者國家刑罰的歷史、蘇維埃刑罰中之刑罰制度與種類、判刑、刑罰之延期執行、假釋。由上可見兩者在刑法基礎理論的構造上是保持著高度一致的。

20世紀50年代初期,繼受蘇俄刑法學的歷史雖然短暫,但成效卻是十分明顯的,為此後我國刑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及至1957年反右運動開始,我國進入了一個法律虛無主義的時期,整個法學都遭受滅頂之災,刑法學因具有較強的政治性與階級性,受到的衝擊更大。從1957年開始到1977年,在這二十年時間裡,我國刑法學基本上處於完全停滯狀態:既沒有刑法,也沒有刑法學。當然,出於無產階級專政的需要,刑罰仍然作為對敵鬥爭工具而保留下來,刑法學也淪落為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完全被政治化與意識形態化。例如195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一書,從書名就可以看出該書充滿了政治色彩。該書在論及舊法及舊法觀點時,指出:

由於我國的刑法與國民黨反動刑法是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的產物,是兩種根本對立的思想體系,因此,這兩種法律思想的鬥爭是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兩個階級兩條道路的鬥爭,兩者決不能和平共存。黨中央早在1949年發佈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中就指出: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度除,人民的司法工作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幾年來根據黨中央的指示,我們同反動的舊法一直在進行著不可調和的鬥爭。1952年的司法改革運動和1957年的反右派鬥爭以及1958年的全國第四屆司法會議都一再給了反動舊法觀點以致命的打擊。但是,殘存在人們意識中的舊法觀點還沒有肅清。因此,今後還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武器系統地批判和徹底地肅清舊法觀點。與此同時,對於忽視專政的右傾思想也必須進行堅決的鬥爭。因為有右傾思想的人不僅容易作舊法觀點的俘虜,而且也是舊法觀點傳播的市場。所以,在反對舊法觀點的同時,也必須對右傾思想進行批判。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刑法在對敵鬥爭中發揮專工具的作用。

以上論述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淪落為政治工具,而刑法學也徹底告別了學術,成為政治的附庸。此時可以說,刑法學作為一個學科已經死亡,這與無法無天的政治現實正好是吻合的。這種以政治話語為內容的所謂刑法論述一直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延續到70年代中期。例如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刑法教研室1976年12月編寫的《刑事政策講義》一書,是我們惟一能夠看到的、在那個特定歷史時期印行的、關於刑法的解釋文本。從這一文本可以看出當時刑法學研究所處的狀態,可以說是學術廢墟的真實寫照。這本講義名義上討論的是刑事政策,實際上是闡述當時風行的政治教條,正是這些政治教條成為刑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該講義共分為以下十題:

第一題 我國政法機關的性質和任務

第二題 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

第三題 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第四題 執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第五題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第六題 犯罪及其產生的根源

第七題 正確認定犯罪

第八題 鎮壓反革命和打擊各種刑事犯罪

第九題 正確運用刑罰方法同犯罪作鬥爭

第十題 對敵對階級分子和其他違法犯罪分子的勞動改造

從以上這些題目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其內容的政治性。當然,在書中也包含一些技術性的敘述,但也被政治話語所包裹。例如在第七題正確認定犯罪中,作者強調在認定犯罪的時候,要以階級鬥爭為綱,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用階級鬥爭的觀點和階級分析的方法分析問題,處理問題。同時,還要堅持唯物論的反映論,實事求是地查明和分析案件事實。在這個名目下,作者指出認定犯罪時應當查明和分析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點:(一)被告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二)行為的危害結果(三)刑事責任年齡(四)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五)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六)被告人的出身、成分和一貫的政治表現。以上述內容,實際上就是犯罪構成,來自20世紀50年代初期從蘇俄引入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但這時連犯罪構成也成為禁忌,在該講義中也不敢再提及。因此,從刑法學研究上來說,甚至連50年代初期都不如,可以說是全面倒退。考察這一時期的刑法學論述,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政治話語取代學術話語。

在上述文本中可以說充斥著政治性而沒有學術性。因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學術性是完全受到排斥的,學者們既不能從事學術研究也不能進行學術思考,政治性和學術性合而為一,學術性完全被政治性取代。在上述文本中,論述的都是政治性的內容,例如黨的基本路線、黨的政策精神以及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等政治話語,這並不是一種學術研究,而是政治說教。

第二,政治判斷取代規範判斷。

因為當時根本就沒有刑法,無法可依,因而也就不存在規範判斷,有的只是政治判斷。即使是定罪這樣一些內容,也是缺乏規範性的。例如沒有給出一個規範的犯罪概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什麼標準認定犯罪呢?當然是社會危害性,即是否嚴重危害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這就是一種政治判斷,根據這種政治判斷認定犯罪,後果可想而知。

第三,政治邏輯取代法律邏輯。

在上述文本中主要是採用政治邏輯展開演繹的,因而涉及大量政治內容。例如該書第十題是對敵對階級分子和其他違法犯罪分子實行勞動改造,這是一種專政措施,它不是按照法律邏輯來論證的。按照法律邏輯,一個人的行為只有違反法律規定並構成犯罪,然後才能對其適用刑罰並執行刑罰。但該書中所說對敵對分子進行勞動改造,無論這些敵對分子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要他們屬於敵對階級,就要對他們實行專政。這種專政的邏輯是建立在階級鬥爭的基礎之上的,它根本不是一種法律推理。

在這樣一種無法無天的狀態下,大量無辜者受到刑罰懲罰,不用說像張志新、遇羅克這樣政治上的異己分子。即使是一般公民,也往往受到飛來橫禍。例如武漢國營美術設計公司特級設計師陸達,在文化大革命中,出於工作需要,拍攝了一些模特照片,並與朋友一起聚集,吟唱一些當時禁唱的中外民歌。1975年12月9日,陸達被逮捕關押,1977年4月26日以拍攝裸體照片、收集淫穢畫冊,開地下音樂會被執行槍決。另有二人因提供場所和招募拍攝對象,開地下音樂會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如此冤案,不知幾多!這些冤案,可以說是上述文本的一個鮮血淋淋的註腳。刑法學之死,也就是公民之死、人權之死。

1979年7月1日,我國頒佈了第一部共和國的刑法,並於198。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頒佈,為刑法學的起死回生提供了研究文本的條件。同時,也使刑法學的研究獲得了正當性。從此以後,我國刑法學在學術廢墟之上恢復重建,並且逐步走上正軌,形成了以1979年刑法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體系。這一刑法學體系的建立,以高銘暄教授主編的統編教材《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一書為標誌。統編教材《刑法學》在20世紀50年代刑法學研究的基礎上,根據1979年刑法的條文體系,並參照蘇俄刑法學的教科書體系,將有關刑法總論和刑法各論的知識按照一定的邏輯線索整合在一起,在當時達到了相當高的理論水平,以此為始,我國進入了一個刑法教科書時代。

統編教材《刑法學》一書在形式與內容兩個方面都值得稱道。就形式而言,《刑法學》較好地處理了刑法條文與刑法理論之間的關係,搭建了一個能夠容納各種刑法知識的理論框架,對於刑法知識的積累提供了理論平臺。就內容而言,《刑法學》對1979年刑法條文進行了系統的註釋,對於1979年刑法的適用提供了理論指導,因而受到我國司法實務界的歡迎。作為一本刑法教科書而在司法實務界具有如此之大的影響力,可以說是沒有先例的,惟《刑法學》一書可獲此殊榮。更值得肯定的是,1979年刑法第79條明文規定了類推的情況下,《刑法學》仍然堅持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這是具有政治遠見之舉,對此後我國刑法的法治化功不可沒。

統編教材《刑法學》一書是共和國培養的第一代刑法學家的集體亮相,該書是這一代刑法學人的智慧結晶。統編教材《刑法學》的主編高銘暄教授和副主編之一的馬克昌教授,都是民國末年接受過民國刑法學的教育,在共和國建立初期,又轉而接受了蘇聯刑法學的教育,具有較好的學術素養。從1957年到1977年,也就是這一代刑法學家的30歲到50歲的人生黃金季節,是在沒有刑法的法律虛主義中渡過的,個人經歷坎坷。但他們始終心存對刑法學的學術興趣,一旦條件允許就給社會交出了一個份滿意的答卷。可以說,統編教材《刑法學》一書開創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刑法學的道統。儘管《刑法學》一書應當獲得極大的歷史評價,但也毋庸諱言,《刑法學》一書存在歷史侷限性。我認為,這種歷史侷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政治話語與專業問題的夾雜。

統編教材《刑法學》以1979年刑法為中心展開論述,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回歸專業,但在有關內容中仍然存在政治話語。例如在該教科書中,專節討論刑法的階級本質,並將階級分析方法貫穿於對犯罪本質的分析和對刑罰本質的分析。這一點,集中體現在關於刑法的指導思想的論述中。該教科書認為,刑法的指導思想是:(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社會主義時期的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二)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辯證關係的原理。(三)毛澤東同志關於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思想。(四)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思想。[19]28-36從政治意識形態出發解讀刑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使刑法理論獲得某種政治正確性,這是難以避免的,也可以說是一種歷史的慣性。

第二,事實分析與規範分析的混淆。

刑法學是一門規範學科,應當對刑法進行規範分析。然而,在統編教材《刑法學》中仍然摻雜著某些事實分析的內容。例如教科書設專章討論犯罪現象及其原因,包括對剝削階級國家的犯罪現象及其原因的論述與我國的犯罪現象及其原因的論述。這些內容並非刑法教義學所要討論的,而是犯罪學所要討論的,犯罪學是一種事實學科、經驗學科,它不同於作為規範學科的刑法學。將這些事實學科的內容摻雜到規範學科中來,就有損於刑法知識的純粹性與專業性。我國學者提出了刑法教科書中知識的去犯罪學化的命題,指出:

我國刑法教科書在學科知識上和犯罪學糾纏不清,不僅僅在刑法教科書涉及諸多本不該涉及的犯罪學知識,而且在刑法學的許多理論領域以犯罪學的事實性思考方法取代刑法學的規範性思考方法。結果,我國的刑法教科書不僅沒有成為最成熟的刑法知識之載體,反而成為最混亂的知識聚居地。

我以為,上述評論是十分正確的。犯罪學的事實性思考方法與刑法學的規範性思考方法是存在重大差別的。當然,這種摻雜與當時我國未能建立起犯罪學的學科體系是有關的。在犯罪學成為一個獨立學科以後,犯罪現象及其原因的內容就不再出現在刑法教科書中。當然,以事實性的社會危害性的方法仍然主導著刑法學,至今未能建立起純粹的刑法教義學。

第三,無產階級刑法學與資產階級刑法學的分立。

統編教材《刑法學》把我國刑法學定性為無產階級刑法學、馬克思主義刑法學,以此與資產階級刑法學相對立,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根本區別,並設專節討論馬克思列寧主義刑法學與資產階級刑法學的區別。在相關章節中,都在論述了我國刑法學的內容以後,又專門討論資產階級刑法學的內容,例如資產階級關於正當防衛的理論、資產階級關於緊急避險的理論、資產階級關於犯罪階段的理論、資產階級關於共同犯罪的理論等。在我國沒有正式建立比較刑法學的學科的情況下,這些內容可以幫助我們瞭解所謂資產階級國家刑法學的有關理論。但這些內容是以反襯我國刑法規定的科學性為使命的,因而難免存在對所謂資產階級國家刑法學的政治批判而非學術批評。

統編教材《刑法學》內容龐雜,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起到了一部刑法小百科的作用,對於我國刑法學體系的建立做出了獨特的學術貢獻。正是在此基礎上,我國刑法學研究沿著刑法教義學與刑法哲學兩條線索展開,這兩條線索時有交叉,然終分離,由此塑造了我國當代刑法學的知識形象。

三、共和國的後30年:刑法學的起死回生

刑法是一個部門法,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亦稱為部門法學。作為部門法學的刑法學無疑具有規範法學的特徵,它是圍繞刑法規範而展開的,並採用教義學方法,對刑法規範的內容進行闡述。在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是規範刑法學,也是刑法教義學。例如德國學者指出:

刑法學的核心內容是刑法教義學(Strafrechtsdogmatik)(刑法理論),其基礎和界限源自於刑法法規,致力於研究法規範的概念內容和結構,將法律素材編排成一個體系,並試圖尋找概念構成和系統學的新的方法。作為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橋樑的刑法教義學,在對司法實踐進行批判性檢驗、比較和總結的基礎上,對現行法律進行解釋,以便利於法院適當地、逐漸翻新地適用刑法,從而達到在很大程度上實現法安全和法公正。

我國刑法學經歷了一個從沒有教義的刑法學到具有教義的刑法學的演變過程。教義之於刑法學,是一種學術性、理論性與方法性的內容,而沒有教義的刑法學只不過是對刑法規範的簡單註釋。在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的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刑法學都是一種註釋法學。這裡的註釋法學,就是一種沒有教義的法學。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我以為,主要是由於以下三個原因使然:

第一,階級性的強調。

階級性是政治意識形態在所謂無產階級刑法學中的體現,也是無產階級刑法學的政治正確性的標識。刑法學的階級性是建立在法及其刑法的階級性這一命題基礎之上的。按照階級性區分資產階級刑法學與無產階級刑法學的傳統,源自蘇俄刑法學。基於這種階級對立的觀念,在蘇俄早期甚至出現了否認資產階級的法律形式的極端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後來才在“法的形式是資產階級的,內容是社會主義的”這一命題中,承認無產階級法的正當性。儘管如此,資產階級刑法學與無產階級刑法學之間的界限仍然是不可逾越的,這就排斥了對資產階級刑法學的借鑑與參考。即使是比較刑法學,也被區分為資產階級比較刑法學與無產階級比較刑法學,即“兩種比較刑法學”。以下儘管在有關刑法教科書中也論及刑法學的科學性問題,但其基本觀點是無產階級刑法學是科學的,而資產階級刑法學是反科學的。這裡的科學性與反科學性的區分是以無產階級刑法學採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與資產階級刑法學採用的形而上學和唯心主義的方法論的對立為依據的。因此,這裡的刑法學的科學性仍然是以階級性為前提劃界的。事實已經表明,如果不清除刑法學上的階級觀念,刑法學的科學性根本無從談起。隨著法的階級觀念在法理學上的逐漸失勢,刑法的工具性與共同性越來越受到重視。儘管刑法是有國界的,但刑法的以法系性為基礎的共同性也是極為明顯的,以此為依歸的刑法學本身具有超越階級性與國界性的特徵。正如意大利學者指出:

除國際法外,刑法是法律科學中對各國具體政治和社會文化特徵方面的差別最不敏感的法律學科。在刑法不同的歷史形式之間,儘管也存在一些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差別,但是在基本的理論範疇和法律制度方面,卻有共通的基礎。法律和犯罪的關係、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排除社會危險性行為的問題、刑罰的目的和可罰性的意義等,這些界定實證刑法存在範圍的問題,在任何刑法制度中都居於核心地位。

隨著超越階級性,我國刑法學才能逐漸從沒有教義的刑法學中解脫出來。因為沒有教義的刑法學,實際上是以政治為依歸的刑法學,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是非自洽的,是依附於政治而存在的,是政治意識形態的奴婢,當然也就沒有科學性可言,只有通過刑法學的去政治化,才能為刑法教義學創造一個寬鬆的政治環境。

第二,學術性的缺失。

學術性是教義刑法學的不可或缺的內容,沒有教義的刑法學就是沒有學術性的刑法學。刑法規範作為刑法學的研究對象,並不是簡單地被詮釋,而是學術性地被構造。我國學者揭示了實在法規則與社會生活本身存在的邏輯矛盾:實在法規則要求按照形式邏輯的規則來建構,然而其所要規制的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則不具有邏輯性。由此得出結論:生活事實與法律規則之間的不一致,使實在法企圖跨越實然和應然的鴻溝以實現兩者的相互吻合成為難題。在這種實在法規範存在不圓滿性的情況下,只有依賴於法教義學,才能填補法律規範與現實生活之間的縫隙。因為法教義學是以規範為邏輯起點的推理,通過這種推理,使法律規範更加周延,並消除法律規範內部的矛盾。在刑法學中也是如此。刑法規範,甚至加上司法解釋也不能滿足現實生活對規則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教義學就具有說理功能與推理功能,對刑法規範起到了一種補充作用。例如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是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樣一種分類設置的,它較好地解決了共同犯罪的量刑問題,但不能圓滿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大陸法系關於正犯與共犯二元區分的理論對於間接正犯、片面共犯、身份犯的共犯等疑難問題提供了法理上的解決之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司法實踐對共同犯罪定罪的規則需求。只有在刑法學中引入教義學的內容,才能提升刑法學的學術性,提高刑法學的解釋力。

第三,教義學的貧乏。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的刑法學,是以蘇俄刑法學為基本的。在蘇俄刑法學中,存在以政治話語代替法理判斷的缺陷,是一種學術水平較低的刑法學,也是一種教義含量較低的刑法學,除了在刑法總論中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具有較強的理論性以外,不法理論、責任主義、刑罰學說都停留在對法律規定的詮釋上,沒有達到法理程度。至於刑法各論關於個罪的論述,更是機械地套用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沒有建立起個罪的教義學。這種狀況,要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隨著德日刑法學與英美刑法學傳入我國,尤其是德日的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在我國的傳播,才有所改變。

我國學者在論及1976年以來刑法學研究的狀態時,把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6年10月至1988年3月):從1976年10月,實際上是從1979年刑法典出臺,至1988年3月,主要是系統地宣傳、闡釋刑法典的內容,並對刑法中的某些重要問題,開始進行專題學術研究。可以說,1979年刑法典是這一階段刑法學研究的核心和支柱。第二階段(1988年3月至1997年3月):從1988年3月到1997年3月新刑法典頒佈這個時期,刑法學的研究基本上沿三條線發展:一是圍繞一系列特別刑法對1979年刑法典所作的補充修改而進行專題研究或綜合研究;二是就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所作的全面的深入的研討;三是加強刑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或開拓新的研究領域,或深化原有的研究領域。第三階段(1997年3月以來):從1997年3月新刑法頒佈以來,刑法學研究基本上沿兩條線並行不悖地運行:一是宣傳、闡釋刑法,二是拓展、深化原來的研究專題。以上對1976年以來我國刑法學的學科發展階段的劃分,我以為是正確地反映了刑法學的實際狀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法學研究實際上分為應用研究與基礎研究這兩條線索。

應用研究是以刑法為中心展開的理論研究,其中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為對象的研究與以1997年刑法為對象的研究這兩個階段。對刑法典的研究,具有明顯的實用價值,為刑法的司法適用提供了刑法理論的指導。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在刑法的應用研究中,並沒有採用嚴格的規範方法,而是與對刑法的批評性論述混雜在一起,由此形成了司法適用與立法完善的思維模式。在立法完善的名義下,展開對法律的批評,並提出立法建議。在這一研究模式中,沒有嚴格區分立法論與解釋論。較早意識到這一點的張明楷教授批評在過去的10多年裡刑法學實際上演變為刑事立法學,而不是刑法解釋學。在闡述“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Lexnon debet esseludibrio)這一法律格言時,張明楷教授指出:

法制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沒有缺陷。因此,發現法律的缺陷並不是什麼成就,將有缺陷的法條解釋得沒有缺陷才是智慧。

這樣一種刑法解釋學的觀念,是刑法教義學的應有之義。如何處理刑法教義與刑法規範之間的關係,是刑法教義學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批評法律是容易的,而解釋法律則要困難得多。實際上,批評法律根本解決不了司法所面對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刑法學的解釋力是惟一途徑。隨著德日刑法學知識不斷地引入我國,有關刑法教義對我國刑法也發揮瞭解釋功能。例如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的綁架罪,其中的勒索型綁架,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在刑法頒行之初,對該種犯罪類型的解釋只限於文字說明,對於勒索財物的對象以及勒索財物的目的等都未作深入探討,因而容易導致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分界限的混淆、勒索型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的混亂。例如強行劫持他人,並向其本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到底是定搶劫罪還是綁架罪,就容易發生爭執。此後,隨著刑法教義學的發展,引入目的犯理論,就較為明確地解決了勒索型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問題。而對勒索財物目的的解釋,則借鑑日本刑法關於利用近親者或者其他對被掠取者或者被誘拐者安危的憂慮者的憂慮,以使之交付財物為目的的規定,“將勒索財物的對象限定為綁架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強行劫持他人,並向其本人勒索財物的行為應定搶劫罪而非綁架罪。通過引入刑法教義,使我國刑法的應用研究水平大為提高。

基礎研究是應用研究的基礎,因而也是刑法理論的重點內容。在基礎研究方面,重點領域是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刑事責任、法人犯罪、共同犯罪、罪數理論、刑罰目的等專題,在我國都曾經展開過較為深入的討論。例如在犯罪概念問題上,就有實質概念與形式概念之爭,以及混合概念的提出。在犯罪構成問題上,圍繞著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始終存在爭論,直到最近引入德日的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呼聲日高,引起的爭議也就越大。此外,法人犯罪問題,圍繞著要不要在我國刑法中規定法人犯罪,在20世紀80年後期曾經展開過激烈的爭論,最終以1997年刑法正式確立了單位犯罪制度,而使這場爭論告終。從整個刑法的基礎研究來看,最初是在蘇俄刑法學的理論框架中展開的,後來隨著基礎理論的深入發展,逐漸引入德日刑法學,並在德日刑法學的話語系統中展開討論,例如有關刑事責任的討論就是一個極為典型的例子。最初的刑事責任概念是從蘇俄引入的,是在罪—責—刑的框架內討論的,例如張智輝的《刑事責任通論》(警官教育學院1995年版)。後來,刑事責任被納入德日刑法學的話語體系,在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中責任主義的意義上加以闡述,例如馮軍的《刑事責任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刑法教義學的發展,可以按照1997年刑法修訂作為一個時間上的標誌而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前,我國刑法學在恢復重建20世紀50年代初期引入的蘇俄刑法學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進行了本土化研究,其標誌性的成果是高銘暄教授主編的《刑法學原理》(三卷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1994年版)和馬克昌教授主編的《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高銘暄教授主編的《刑法學原理》是迄今為止篇幅最大的刑法總論的論著,共三卷,計148. 7萬字。該書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科研究成果的彙集,除高銘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領銜以外,中青年學者的研究成果也包含其中,尤其是博士論文的精華亦在其中。例如第十四章犯罪主體是趙秉志的博士論文、第十五章犯罪主觀方面是姜偉的博士論文、第十六章定罪是王勇的博士論文、第二十章共同犯罪是陳興良的博士論文、第二十一章一罪與數罪是黃京平的博士論文、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章關於量刑及量刑制度是周振想的博士論文。這些博士論文都對某些刑法專題作了深入研究,代表著當時刑法某一領域研究的前沿水平。以此為基礎的《刑法學原理》一書在整體水平上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這也就不足為奇。該書的出版說明指出:

本書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全面、系統地研究和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刑事法律的理論與實踐,並聯系古今中外進行歷史和比較研究,力求深刻探討刑法總則的各項規範、制度和刑法的基本原理。同時,高度注重面向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努力闡明與研究實踐中的新情況、新經驗和新問題,以增強刑法學研究成果的應用價值。

《刑法學原理》一書與統編教材《刑法學》相比,在體系上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主要是在理論深度上大為加強,因而具有代表性。只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後,該書未作及時修訂。

馬克昌教授主編的《犯罪通論》和《刑罰通論》兩書,計136.4萬字,尚未包含刑法序論的內容,因此在篇幅上與《刑法學原理》相當,並在1997年刑法修訂後出版了修訂版。該書反映了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科的理論研究水平,除馬克昌教授掛帥以外,也同時包含了中青年學者的研究成果,例如熊選國、王晨、鮑遂獻、賈宇、張紹謙、劉明樣、莫洪憲、李希慧等,可謂人才薈萃。《犯罪通論》一書除了緒論以外,分為犯罪構成、犯罪形態和排除犯罪性行為三編。從內容上來看,犯罪構成體系沒有變化,只是將排除犯罪性行為單列一篇,並置於犯罪形態論之後,不同於傳統的刑法學體系。對此,作者指出:

考慮到這類行為表面上好像符合犯罪構成,實際上並不符合犯罪構成,且有利於社會,因而在研究犯罪的基本要件之後,即研究這類行為,然後再研究修正的犯罪構成等問題,在邏輯順序上不太合適;似不如按照犯罪構成、犯罪形態、排除犯罪性行為的順序排還不錯為宜,因而將“排除犯罪性行為”作為第三編,置於犯罪形態之後。

上述調整當然是微小的,但也反映了作者的某種學術上的追求。尤其是,《犯罪通論》與《刑罰通論》兩書充分地吸收了德日刑法知識,從而使其在學術上具有前沿性。例如在犯罪構成理論中,以較大篇幅介紹了德日刑法學中構成要件理論的演變歷史;在危害行為中,以較大篇幅介紹了西方行為理論,包括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等;在刑罰權中,以較大篇幅介紹了西方國家關於刑罰權根據的理論;在刑罰消滅事由中,以較大篇幅介紹了前科消滅、復權等內容。以上情況表明,《犯罪通論》和《刑罰通論》兩書在刑法知識的增量上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以1997年刑法修訂為契機,我國刑法教義學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1997年刑法頒行之際,我提出了刑法更迭與理論更新的命題,指出:

面臨刑法更迭,我國刑法理論又面臨一個發展的契機,我們所期望的,是通過推進刑法學科的基礎理論研究,使刑法理論在高水平上更新,而不是在低水平上重複。

當然,在當時的情況下,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刑法理論水平,這是一個關係到我國刑法學嚮往處去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在《刑法哲學》一書中就提出來了,當時我認為提升我國刑法學水平的出路在於將刑法學昇華為刑法哲學。我在《刑法哲學》一書的前言中指出:

從體系到內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論,完成從註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刑法哲學》一書基於罪刑關係論的學術立場,對刑法知識進行了體系性的梳理與建構,力圖建立起一個刑法哲學的理論體系,以此作為對傳統刑法學的告別,併為我國刑法學理論的發展奠定基礎。在這樣一種超規範的哲學思維方法的引導下,我又分別完成了《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和《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兩書,形成刑法哲學三部曲。刑法哲學研究,對於拓展刑法學的研究視域,提高刑法學的思辨水平,當然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但是,刑法哲學畢竟不是對刑法規範本身的研究,它與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都保持著相當的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刑法學的突破仍然應當以刑法教義學為目標。在這方面,張明楷教授作出了其獨特的貢獻。張明楷教授正是在註釋刑法學上發力,努力將其提升到刑法教義學高度的一個學者。張明楷教授在1997年出版的《刑法學》一書,開始了刑法教義學的探討,而這一探討的起點恰恰是刑法解釋學與刑法哲學的關係界分。對此,張明楷教授指出:

刑法解釋學以解釋現行刑法為主要任務,刑法哲學以研究刑法關於犯罪與刑事責任的規定的哲學基礎為主要任務。不難看出,二者密切聯繫。離開了刑法哲學的刑法解釋學,因為沒有哲學基礎,容易出現就事論事的解釋,難以使刑法學深入發展。離開刑法解釋學的刑法哲學,因為沒有涉及刑法的具體規定,容易出現空泛的議論,難以適用於司法實踐。因此,只有以法哲學為基礎解釋現行刑法的學科,才算是真正的刑法學。

刑法解釋學不是低層次的學問,對刑法的註釋也是一種理論,刑法的適用依賴於解釋。因此,沒有刑法解釋學就沒有發達的刑法學,一個國家的刑法學如果落後,主要原因就在於沒有解釋好刑法,一個國家的刑法學如果發達,主要原因就在於對解釋刑法下了功夫。就適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釋學比刑法哲學更為重要。不能要求我國的刑法學從刑法解釋學向刑法哲學轉變。因為刑法解釋學不僅重要,而且與刑法哲學本身沒有明顯的界限。

儘管刑法哲學與刑法解釋學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這一觀點尚有可議之處,張明楷教授對刑法哲學與刑法解釋學之間關係的論述是正確的:兩者不是互相對立的,而是一種互動式的依存關係。在《刑法學》一書中,張明楷教授將傳統的刑罰論改為刑事責任論是特點之一,但在犯罪論上並沒有重大的結構性變動,尤其是作為犯罪論的基本框架的犯罪構成仍然採用傳統的四要件,從張明楷教授以下這段話中反映出作者較為謹慎的態度:十多年來,對犯罪構成的探索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是恢復階段,重新恢復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學體系中的地位;第二個是探討階段,對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探索與突破。由於我國對犯罪構成的研究起步較晚,又長時期受蘇聯刑法理論的影響,也沒能正確看待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構成要件理論,因此,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仍然是擺在刑法理論工作者面前的艱鉅任務。儘管如此,在《刑法學》一書中,張明楷教授對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的有關問題的論述上還是有所深化的。尤其是此前的刑法教科書大多采取主編制,學術個性不鮮明,而張明楷教授個人獨著的刑法教科書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表述上,都具有獨特性。該書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後創作的一部具有個性的刑法教科書,使其從大量進行刑法條文替換但並沒有在學術含量上有所增加的刑法教科書中脫穎而出,名噪一時,這不是偶然的。《刑法學》在2003年出版了第2版、2007年出版了第3版,經過大量的改動,張明楷教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刑法教義學體系,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從體系上來說,第2版將四要件的犯罪構成改為三要件的犯罪構成,去掉了犯罪客體要件,開始與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告別。及至第3版,又從三要件改為二階層的犯罪構成:犯罪構成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從內容上來說,從《刑法學》第2版開始,大量吸納德日刑法學知識,以此作為對我國刑法規範進行理論註釋的資源。尤其是在刑法各論對重點罪名進行了刑法教義學的論述,由此提升了我國刑法各論的研究水平。例如在關於詐騙罪的論述中,張明楷教授提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編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在此,張明楷教授還引入了機器不能被騙的原理,認為機器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受騙者,因為機器不可能存在認識錯誤。這些觀點對我國的刑事司法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從張明楷教授的上述理論發展脈絡來看,存在一個明顯的突破傳統的以蘇俄刑法學為基礎的理論框架,越來越多地引入德日刑法學的知識內容的轉變過程。

對於刑法教義學的迴歸,也是我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後的一個研究徑路。這一回歸以《刑法疏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為標誌。該書以刑法法條為中心,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尤其採用註疏方法,可以看作是對中國古代律學的一種致敬。當然,《刑法疏議》一書並沒有採用嚴格意義上的刑法教義學方法,因而其學術含量並不高。我真正迴歸刑法教義學的著作,應該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在該書的後記中,我論及了該書的寫作初衷,指出:

在本書的寫作中,我儘量完整地提供刑法知識,從而使本書的內容具有德定性。應當指出,我國目前的刑法知識,除歷史傳統的某些影響以外,基本上是外來的。各個不同的時期分別吸收不同的外來刑法知識,例如,最初是蘇聯的刑法知識,後來是德日的刑法知識,晚近是英美的刑法知識。這些刑法知識互相之間存在著思想理念上的衝突與邏輯進路上的矛盾,在我國刑法學體系中未能融為一體。在這種情況下,對我國的刑法知識做一次系統清理,消除內容上的牴牾,使之協調統一,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將來我國刑法理論發展的基礎。

在以上論述中,我提出了刑法知識的清理的觀點,《本體刑法學》一書本身就是在承擔刑法知識的清理工作。知識清理首先是對現有知識的反思,也就是所謂“破”的工作,惟此才能為“立”提供地基。我對現行刑法學理論的反思,雖然可以追溯到《刑法哲學》一書的寫作,但真正從刑法教義學視角的反思,則以《社會危害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1期)為標誌。該文引發了對社會危害性理論的討論,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刑法學中的至尊地位,而它恰恰是刑法教義學的最大障礙之一此後,沿著這一思路,我又先後發表了《社會危害性理論:進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違法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價值論與方法論的雙重清理》(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5期)、《形式與實質的關係:刑法學的反思性檢討》(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6期)等系列論文,這些論文都是以對刑法知識的清理為宗旨的。在此基礎上,我出版了《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一書,系統地彙集了我關於刑法知識的有關思考成果。在《刑法知識論》一書的出版說明中我指出:

法國著名學者利奧塔爾指出:科學知識是一種話語。刑法知識同樣也是一種話語,作為一名刑法知識的生產者和傳播者,我們都具有某種話語權。因此,我們必須謹慎地言說,在言說之前應當對言說本身進行反思與反省,這就是刑法知識論的價值之所在。

在反思的同時還必須有所建樹,在刑法知識的轉型中,我以為方法論問題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在以往社會危害性理論的影響下,實質主義盛行,而教義學方法卻是陌生的,因此刑法教義學方法之提倡就十分重要。在《刑法教義學方法論》(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一文中,我對刑法教義學方法論的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並提出了刑法教義學的研究思路,指出:

刑法學作為一個部門法學,既有其理論品格,又具有其技術的特徵。因此,刑法學可以分為不同的理論層次,既包括形而上的刑法哲學研究,又包括形而下的規範法學的研究。在規範刑法學研究中,刑法教義學方法論之倡導十分必要。以往我們往往把規範刑法學等同於註釋刑法學。實際上。規範刑法學在某種意義上更應當是刑法教義學。

從刑法哲學到刑法教義學,這是一個經過了漫長的跋涉而走過的一條刑法學的學術之路,雖然帶有我個人的印記,作為一個學術個案,又何嘗不是我國刑法學的一段歷史或者這段歷史的一個細節。

四、歷史反思:刑法知識的當代轉型

歷史並不僅僅是供人憑弔的,歷史本身是現實的書寫,同時也是未來的伏筆。考察我國刑法學的學術史,以下三個數字是不能遺忘的:100年、60年、30年。100年前的清末法律改革,對於我國刑法學來說,是近代史的起點;60年前的共和國建立,對於我國刑法學來說,是現代史的起點;30年的改革開放,對於我國刑法學來說,是當代史的起點。100年來,風起雲湧,刑法更替,宛若夢幻。刑法學科,命運坎坷,向死而生,終至當下。憶昔撫今,感慨系之。現在,我國刑法學又來到了一個關鍵的時刻:刑法知識面臨著重大轉型。只有完成刑法知識的當代轉型,我國刑法學才能突破瓶頸,進入到一個繁榮昌盛的發展階段。周光權教授曾經提出“刑法學的突圍”這一命題,指出:

中國刑法學發展到今天,“一元化”趨向毫無鬆動的跡象,那就是傳統蘇聯刑法理論對中國刑法學的全方位滲透和精神領地的長期佔領。我們必須承認,蘇聯刑法理論尤其是社會危害性理論、閉合式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組成了今天中國刑法學的骨架。雖然中國刑法學研究目前可以借用的資源還有德、日刑法理論,但是它們畢竟與我們目前所處的情勢不能完全對應,這些刑法學上的稀缺資源,尤其是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們看來只是一處可供觀賞的“西洋景”。

在以上論述中,周光權教授確立了蘇俄與德日這樣一對對立的刑法學知識陣營,我國處在蘇俄刑法學的佔領狀態。因此,所謂突圍就是使我國刑法學去除蘇俄刑法學的影響與遮蔽。當然,蘇俄刑法學之引入我國已逾60年,雖然中間存在一個時間上的間斷,但經過老一輩刑法學人的本土化努力,確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中國話語,在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中都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以至於產生了以他為我的某些錯覺,例如社會危害性理論、犯罪概念,尤其是犯罪的實質概念與犯罪中的但書規定、犯罪的定量因素、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排除社會危害行為、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等,實際上都來自蘇俄刑法學,但有時卻被誤認為是我國的獨創,形成了幻相中的“自我”。而德日刑法學,對於我國來說,雖然清末民初是建立中國刑法學賴以效仿的樣板,但1949年的革命而發生了某種斷裂。在這種情況下,德日刑法學成為一個我國刑法學所生疏的“他者”。因此,我國刑法知識的轉型,恰如同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制轉軌,是從蘇俄刑法學向德日刑法學的轉向。我曾經指出:

我國目前的刑法學知識中,蘇俄刑法學知識與德日刑法學知識存在一種消長趨勢:蘇俄刑法學的影響日益萎縮,德日刑法學知識的影響逐日隆盛。但是,在刑法知識的基本構造上,還是受制於蘇俄刑法學,這主要是指犯罪構成理論,從而造成了蘇俄刑法學與德日刑法學之間的知識衝突。

這種知識衝突將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存在,這一知識衝突解決的過程,就是一個刑法知識轉型的過程。我以為,對此應當是可期待的。因此,推動我國刑法知識的轉型,是我輩刑法學人責無旁貸的使命,也是我輩刑法學人對我國刑法學所能做出的最好貢獻。

在從蘇俄刑法學向德日刑法學的知識轉型過程中,如何確立我國刑法學的主體地位與主體意識,這是一個不容迴避的重大問題。在刑法知識轉型過程中,我國刑法學的主體性是否會喪失,這是可能引起擔憂的。我以為,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正如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討論中,往往摻雜著姓社姓資的意識形態觀念。但是,恰恰是姓社姓資的爭論遮蔽了中國的主體性地位。其實,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都只不過是發展經濟的一種體制性工具,發展經濟才是硬道理,中國經濟所具有的主體地位是不會因為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的選擇而喪失的。同樣,不論是蘇俄刑法學還是德日刑法學,也只是刑法教義學意義上的一種工具。只要刑法問題是中國的,無論是採用蘇俄刑法知識還是德日刑法知識來解決,都不會動搖我國刑法學的主體性地位。關鍵問題在於:哪一種刑法知識更有利於我國刑法問題的解決?我認為,自從我國近代刑法學誕生以後,刑法學不再是中學而是西學,包括整個法學都是西學。刑法學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本來就沒有必要太在乎中西之分,而是要融入世界範圍的刑法知識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中西刑法學的溝通與對話的機制,才能逐漸地在刑法知識上取得話語權。

那麼,我國能否完全排拒外國刑法學建立起一套中國獨特的刑法學知識體系呢?我的答是:既不可能也無此必要。因為我國近代刑法是從德日引入的,與此同時也引入了德日刑法學。此後,又引入蘇俄刑法及蘇俄刑法學。從法治現代化的意義上說,我國是一個後發的現代化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相關問題在國外都已經得以充分研究,積累了豐富的刑法文化知識。我國不可能自外於此,另創一套,而應當吸收與借鑑先進的刑法知識來解決中國的刑法問題,並在此過程中逐漸形成我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

刑法知識的當代轉型,是我國刑法學突圍的根本之道。這種刑法知識轉型的實現,我以為具有以下三個徑路:

第一,人文社科知識的吸收。

刑法學,包括刑法教義學,歸根到底是一種人文社會科學,應當具有人文底蘊。因此,我國刑法學的發展,也應當自覺地吸收人文社科知識以充實刑法學,並且成為刑法學發展的導引。從德國刑法學的演變來看,人文社科知識,尤其是哲學思潮對刑法學的牽引作用是十分明顯的,每一次刑法知識的變革都是某一種哲學思潮在刑法學中的回應。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東茂教授對刑法教義學與哲學之間的相關性作了知識論上的考察,指出:

刑法體系的核心是犯罪論。犯罪論是在研究:一個刑法上所要過問的行為,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判斷為犯罪?法律史上,個別刑法概念的創發與討論,有很久遠的時間。這些刑法概念被組織成為一個體系,卻是19世紀末的事。這體系,我們現在稱為古典犯罪論體系,主要創造人是李斯特(FranzVonLiszt)與貝林(Ernst vonBeling)。古典體系的背景思想是經驗主義,或法實證主義。

古典體系之後,是新古典體系,以新康德哲學的思想基礎,刑法概念的詮釋,特重文化價值。20世紀20年代開始,目的犯罪論帶來體系發展上的大翻轉,但體系內涵還有濃厚的價值思考。德國目前體系上的多數說,是新古典與目的論的結合,這體系的內涵,依舊是新康德的價值哲學。20世紀70年代,羅克辛創立的“目的理性”體系,漸受注意,併產生影響。依羅克辛,目的理性體系是新康德哲學的徹底實踐。

百餘年來犯罪論體系發展的背景思想,是從經驗主義調整到文化價值的重視。文化價值的重視,不是理性主義(主知主義)所獨有;不過,經驗主義或法實證主義的信徒,不會在法律概念的詮釋上暢談價值理想。

由此可見,正是哲學思想的嬗變推動著刑法學的犯罪論體系的更替。刑法學惟有及時地吸收以哲學為主的人文社科思想,才能不斷地推動刑法學知識的發展。可以說,每一種刑法知識體系都具有其思想史基礎和哲學基礎。例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羅克辛教授在揭示目的行為理論的哲學基礎時指出:

目的性行為理論是建立在哲學的現象學和本體論理論之上的。這種哲學理論試圖明確指出自然人存在的結構性原理,並且試圖創設研究人的學術基礎。對這樣一種方案提出的建議是,一個享有優先權的人類學的基本概念,例如人的行為這樣的基本概念,應當挪到一般犯罪理論的中心位置上來,並且,應當根據行為的存在特徵,建立一個對立法者來說已經預先規定了物本邏輯結構(Sachlogischen Strukturen)的體系。

應當指出,這些哲學思想作為刑法教義學的思想史基礎,起到了一種方法論的作用,為刑法教義的邏輯展開提供了方法與規則。因此,只有深刻地掌握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才能對刑法知識具有根基性的理解。

第二,德日刑法知識的借鑑。

刑法學是關於刑法的話語體系,而不是對法條的簡單註釋。因而,刑法知識具有方法論的意蘊,它為刑法教義學提供了邏輯起點。因此,作為一種方法論的刑法教義學是超越具有國別性的刑法的,可以為我所用。當然,在借鑑德日刑法知識的時候,還要建立在對德日刑法知識理性審視的基礎之上。不可否認,德日刑法學本身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存在各種學派之爭與觀點聚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借鑑的並不是各種具體的體系與觀點,而是具有共識性的刑法學體系的建構工具。以犯罪論體系而論,在德日存在二階層、三階層甚至四階層等各種不同體系,當然通行的是三階層的體系,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儘管在犯罪成立條件上存在這種區別,但階層性是其共通之處。在這個意義上,德日刑法學中的犯罪論體系可以稱為階層體系,以區別於我國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平面體系。關於建立犯罪階層體系的必要性,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許玉秀教授指出:

固然犯罪判斷最終所在意的是要不要處罰行為人,但是弄清楚是否予以處罰的理由何在,處罰輕重的理由何在,才真正能決定處罰的成效。當一個人不真正知道為什麼被責罰,那麼他也無從知道如何能免於責罰,無從知道將來如何行為,犯罪階層理論提供的犯罪判斷階層構造,從分析和定位構成要件要素,可以提供一個精確判斷犯罪成立與否以及處罰與否的步驟,藉以確保刑罰制裁制度的合理和有效。

因此,階層體系的精髓在於為人罪與出罪提供邏輯論證,從而實現罪刑法定原則。階層體系所具有的事實判斷先於價值判斷、客觀判斷先於主觀判斷、形式判斷先於實質判斷、定型判斷先於個別判斷等規則是必須嚴格遵循並且通過階層性構造而予以制度性確認的。當然,在借鑑德日刑法學的時候,我們還是要持一種理性態度而不是機械照搬。對此,我國學者指出:

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的強勢地位也錯要我們在進行相關研究工作時有所警惕,避免因陷入不同程度的理論自卑而失去對該理論本身先在的審度和批判能力,從而使得對該理論的研究成為單純的引進和克服。

借鑑是建立在比較的基礎之上的,並且要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面對存在著縱向上的理論慣性與橫向上的百家爭鳴,即使是通說體系,仍多有分歧的德日刑法學知識,我們不能眼花繚亂,無從適從。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治發展階段上與德日之間的差異,在刑法學知識的借鑑當中應當保持一種學術上的自主與自信。

第三,法治實踐經驗的汲取。

刑法學知識歸根結底是為刑事法治服務的,它應當具有與法治實踐的高度契合性。與此同時,我國刑法學還應當從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法治實踐中總結經驗,將其上升到法理層面,由此形成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法治實踐之間的良性互動。例如我國刑法分則關於個罪的規定往往存在罪量要素,這一點是與德日刑法規定完全不同的。因此,德日刑法學中並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論學說,用於解釋情節、數額、後果等犯罪成立的數量要素。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立足於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觀點。刑法學作為一個部門法學,與刑事法治實踐密切相關,正是刑事法治的發展對刑法學提出了更加精確、更加精密、更加精緻的理論要求,從而不斷地向刑法學理論的發展提供內在的推動力。我國刑法知識的當代轉型,其內在動因也在於刑事法治的發展。因此,法治實踐經驗應當是刑法學知識的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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