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公司買了辦公樓進項稅如何抵扣

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4月1日後能否分期抵扣

問: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1月購入辦公樓不含稅價30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稅額30萬元,已經按照規定抵扣了60%的進項稅額18萬元,還有12萬元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尚未抵扣的40%能否在4月所屬期抵扣一部分,在5月份抵扣一部分?

增值稅:公司買了辦公樓進項稅如何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9年3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就第14問“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10%?”答覆如下:不可以。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就第17問“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答覆如下:可以,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購入不動產尚未抵扣的12萬元進項稅額不能在2019年4月所屬期和5月所屬期分別抵扣,而應該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一次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具體的抵扣月份企業可以選擇。【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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