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寧都縣一政府部門犯單位受賄罪被罰20萬,一把手同時獲刑

江西寧都縣一政府部門犯單位受賄罪被罰20萬,一把手同時獲刑

近日,寧都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及原黨組書記、主任彭某某單位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寧都縣綜合開發辦公室被處罰金20萬,原黨組書記、主任彭某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江西寧都縣一政府部門犯單位受賄罪被罰20萬,一把手同時獲刑


近年來,江西省涉單位受賄案、單位行賄案等案件報道屢見報端。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劉太金律師告訴信息日報江西政讀,隨著受賄犯罪案件不斷增加,單位行賄和單位受賄形式也不斷翻新,同時變得更加隱蔽、複雜,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在實踐中繼續緊盯,加大打擊力度。

“單位受賄”

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被處罰金20萬,原主任獲刑

日前,寧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都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及原黨組書記、主任彭某某單位受賄罪一案,經該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寧都縣綜合開發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彭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法院認定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繳贓款,遂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江西寧都縣一政府部門犯單位受賄罪被罰20萬,一把手同時獲刑


此前,寧都縣人民檢察院曾發佈消息,該院依法受理寧都縣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該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彭某某(正科級)涉嫌單位受賄罪一案。經審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對彭某某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公開信息顯示,寧都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是主管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法規;負責擬定全縣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措施和項目管理辦法等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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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雖然並不多見,但也並非沒有。此前,贛州市上猶縣第二中學原校長方明(正科級)犯單位受賄罪,獲刑兩年。

2014年,贛州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方明在擔任贛州上猶縣第二中學校長期間,主持會議決定以校長室名義收受個體書商教輔資料回扣款,用於解決校長室成員和部分處室主任福利待遇。明示學校分管領導、各年級主任向學生宣傳、推薦個體書商教輔資料。期間共收受教輔資料回扣款41萬元,其中19.5萬元發給了校長室成員和部分處室主任,17萬元由方明支配和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方明的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鑑於方明具有投案自首、歸案後能積極退繳贓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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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

四家單位向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慎勇行賄


有行賄者,就有受賄者。同樣,有單位受賄,也有單位行賄。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梳理發現,近年來,江西公開審理開庭的涉及單位行賄的案例也屢見報端。

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黨委原委員、原副總經理張慎勇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18.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其中,“行賄人員”中不僅僅有獨立個人,還包括西安煤科院、武漢設計院、195地質隊、煤田研究院等四家單位:夥同張某共同非法收受西安煤科院賄賂72萬元,其中張慎勇個人實得36萬元;非法收受武漢設計院賄賂39萬元及2萬元購物卡;非法收受江西煤田地質局195地質隊(以下簡稱195地質隊)賄賂12萬元;夥同黃某、羅某等人非法收受195地質隊賄賂8萬元,個人實得2萬元,總計收受賄賂20萬元;非法收受江西省煤田地質勘查研究院(以下簡稱煤田研究院)賄賂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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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原副廳長許潤龍一案中,有公司被披露涉單位行賄罪。據悉, 江西省萬通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時任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許潤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0.18883萬元,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方某身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前述行賄行為,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法院遂判決江西省萬通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方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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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單位“行賄”“受賄”案,正在不斷翻新

“單位行賄罪跟單位受賄罪,兩種犯罪類型的主體都是單位。但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劉太金律師告訴記者。

劉太金介紹,單位行賄罪跟單位受賄罪的特徵是實施犯罪往往由單位決定。以單位行賄罪為例,由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獲得利益歸於單位,這就使很多人有一個錯覺:“我所做的一切決定是為單位謀取利益,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而實際上,從表面看來,單位行賄受賄是為了單位發展的整體利益,而絕非單位的領導幹部貪圖私利,性質並沒有個人行賄受賄那樣惡劣。但仔細推敲,單位行賄受賄同樣是不可諒解的違法犯罪行為,行賄受賄單位通過非正常渠道套取國家財政資金,造成有限的財政資金分配失衡、失真,同樣會使國民經濟的發展蒙受損失。

“隨著受賄犯罪案件不斷增加,單位行賄和單位受賄形式也不斷翻新,同時變得更加隱蔽、複雜,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在實踐中繼續緊盯,加大打擊力度。”劉太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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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知道一點

據悉,單位行賄罪跟單位受賄罪均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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