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實習生選派辦法

【歡迎關注本賬號,及時獲取國際教育,科技,文化,經濟及世界語(Esperanto)最新資訊】

2019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實習生選派辦法

2019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實習生選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向國際組織輸送人才,更好地參與國際事務,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設立並實施國際組織實習項目。

第二條 根據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下簡稱開發計劃署)簽署的合作協議,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選拔資助青年人才赴開發計劃署總部及其地區辦事處實習(駐華辦事處除外)。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三條 2019年開發計劃署共提供35個實習崗位。

第四條 實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具體以開發計劃署錄用通知為準。

第五條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一次往返國際旅費、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為1800歐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艱苦地區補貼按照《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艱苦地區補貼標準》提供。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具有為祖國服務的強烈事業心、責任感、獻身精神;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四)身體健康,心理健康,誠實守信。申請時年齡滿21週歲,不超過32週歲(1986年3月20日以後出生);

(五)申請時為國內或國外就讀的應屆碩士、博士畢業生;或,國內或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一經錄取,需在畢業一年以內開始實習);

(六)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意識,熟悉國際合作規範;

(七)能夠適應國際工作環境,具備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

(八)具備熟練運用辦公軟件的能力;

(九)外語水平良好,精通英語或掌握國際組織使用的其他語言,達到相應國際組織的語言要求。每個崗位要求略有不同,詳見崗位需求。

(十)符合崗位的其他要求。每個崗位對專業背景等要求不同,詳見崗位需求;

(十一)不得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員工如下關係: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第七條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一)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佈錄取結果的。

(二)已獲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尚未派出的。

第四章 選派辦法

第八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九條 申請人根據開發計劃署公佈的2019年崗位,選擇1-2個意向崗位,並在個人陳述中予以說明。

第十條 網上報名時間為2019年3月20日-4月10日。申請人須在此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報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應提交材料 及網上報名指南 的要求在線提交申請材料,所有材料應確保齊全、真實有效。

第十一條 推選單位負責對申請人進行把關,對其申請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國際交流能力、品德修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並出具有針對性的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託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的申請;國內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所在省/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詳見受理單位通訊錄)。已在國內註冊學籍的學生(含正在外學習的聯合培養學生)及工作關係在國內的人員均應通過國內單位推薦,由國內有關受理單位負責受理。

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託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

申請人所在國無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可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上的受理機構一欄勾選“無駐外教育處組國家申報”,將紙質申請材料複印件交由駐外使領館負責留學生管理工作的部門審核,由其出具同意推薦意見,並傳真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使領館意見接收電子材料。無使領館推薦意見的申請材料,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受理單位應在2019年4月15日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並同時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2年。

第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進行評審,確定候選人並向開發計劃署推薦。

第十五條 開發計劃署對候選人進一步進行考核(電話面試/視頻面試等)後,根據自身崗位要求確定最終錄取人員。錄取結果預計於2019年7月公佈。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未來就業、學業等因素,慎重申報,避免錄取後放棄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應按開發計劃署要求籤署實習合同,辦理其認可的簽證類型,按期到崗實習。

第十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對實習人員開展行前集訓。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派出前須持《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赴公證機構辦理簽約公證手續,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辦理預訂機票、預領獎學金等手續(具體請登錄國家留學網,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在外自費留學人員(含已畢業人員)被錄取後,可回國辦理簽約公證及派出手續,亦可由其委託人在國內協助辦理。如本人回國辦理有關手續,回國旅費自理,從國內到實習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如本人直接前往第三國實習或實習結束後直接返回原留學所在國,國際旅費自理。

被錄取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實習開始時原留學項目應已結束),可直接在實習所在國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續簽《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報到手續,如前往第三國實習,國際旅費自理;亦可回國辦理手續,須先按原留學計劃辦理回國報到手續,再按新錄取的留學身份重新辦理派出手續,回國的國際旅費及赴實習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第二十條 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規定,實習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相關規定、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每6個月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交實習進展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如被錄取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實習人員,服務期順延;如能繼續留任或赴其他國際組織工作,視同履行服務期義務。其他實習人員無回國服務期,不受回國後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推選單位應合理安排實習人員學業或工作,保證按期派出;派出前開展行前教育,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保持聯繫,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建立信息庫,對留學人員的工作表現、考核評估情況、個人誠信等進行跟蹤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19年實習生崗位請查閱附件。

2019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實習生選派辦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