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報喜鳥創始人離世說起:股東去世了股權怎麼辦?

作者:有律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股權專家王英軍律師

據媒體報道:經多方消息確認,A股上市公司報喜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後簡稱“報喜鳥”)的聯合創始人吳真生4月9日在上海遭遇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已於當晚不幸去世,享年54歲。

從報喜鳥創始人離世說起:股東去世了股權怎麼辦?

股東去世後,他的股權應該怎麼辦?有律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股權專家王英軍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75條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去世了,他的合法繼承人(不管是妻子、父母還是子女)是可以繼承他的股東資格的,法律是給了他這個權利的。

但是如果這個公司章程裡面有跟前面法律規定不一樣的規定,那麼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具有人合性質的法人團體,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及公司的承認或認可,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與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同意,該股東的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死亡股東的資格,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判決其股東資格,否則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有一個類似的規定。

從前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應當受到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充分地尊重股東之間的約定,司法不應該強制干涉。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章程約定股東資格不能由去世股東的繼承人直接繼承,那麼就應該遵守和履行這個規定,當然了,如果章程的規定違反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無效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會出現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股權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合法繼承人自然取得股東資格,該股東資格的取得無需履行其他手續。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辦理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對其股東資格進行抗辯,只要公司章程沒有禁止股權繼承,繼承人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權繼續股權。

所以創業股東必須對股東資格繼承進行明確的約定,股東之間除了工商局註冊用的公司章程之外,相互之間還必須有一個內部的股東協議,公司股東也要通過這個內部協議,對去世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進行明確的約定。

那麼我們怎麼來進行約定呢?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案。

一種方案就是約定清楚。

如果某個股東發生去世的情況,或者發出了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他的股權可以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但是他的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財產權,他繼承的股權沒有投票權沒有提案權沒有表決權,換句話說,他繼承的就是一個財產權益。

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是不能剝奪一個股東他的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的,除非在我們當初約定的時候,取得了他的繼承人的同意,他放棄了這個財產的繼承權。

第二種方式就是說他的繼承人沒有資格來繼承他的股權,不會成為公司的股東,哪怕成為公司裡面沒有表決權的股東。

也就是說,投資人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將他能夠繼承的股權,以協議約定的價格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股東認可的第三方,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變相的取消了繼承人的股東繼承資格。

我們可以通過這兩種方案,保護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讓不被其他股東所接受的繼承人無法進入股東團隊,從而保證這個項目能夠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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