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是堵車和事故的根源,根源我們很多人視而不見……

電動車,不是堵車和事故的根源,根源我們很多人視而不見……

電動車

從4月15日起,電動車按照新規執行,從電動車的整車質量、充電、行駛速度都有了新的規定。而這項規定涉及著萬千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引發了很多人的討論。

堵不如疏,電動車新政策的出臺,不是制止電動車的騎行,而是在一系的已經發生的問題上,通過新政策,以期望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存在問題的減少隱患。

(1)通過速度來劃分車輛性質,可以有效減少事故。

根據新規的規定,如果以電動車的速度來將電動車劃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那麼,速度到規定標準以上按照機動車對待,就如同現在的很多新能源車一樣,需要辦理牌照,需要駕駛證,這樣以來,對於駕駛人員來說,就要有能力去操控這種速度。而不像現在,有很多老年代步車、有很多高速電動車,在路上高速穿行,遇到緊急情況採取不了相應的緊急措施,因而致使很多本不應發生的事故發生。

(2)電動車不應是堵車和交通事故的根源。

電動車作為一種價廉、便捷、使用成本低的交通工具,深受普通百姓的喜愛,因為確實給出行帶來了很大便捷。但也因為其沒有年齡限制、沒有對操控的具體要求的限制,誰都能騎行上路,因而有部分人沒有交通意識,各種違規行為頻發,各種因電動車而引起的事故頻發,受到了很多人的詬病。但單純的把電動車理解為一種交通工具,理解為一種工具的話,那麼,使用得當的話,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使用不當的話,或違規進行使用的話,就有可能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傷害。這不是工具的問題,而是使用工具的人的問題。所以說,不能單純的把電動車作為堵車和交通事故的根源來看待。

(3)堵車和交通事故的根源

根源一,交通設施配套的限制。堵車有很多情況是受限於交通設施,道路比較窄、紅綠燈設置不是很合理、非機動車和機動車混行,沒有專用非機動車道,無法形成有效分流,且電動車因為小巧便捷的原因,在機動車間穿行,這些都是形成堵車和容易造成電動車和機動車發生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根源二,機動車的不規範操作。在道路上行駛,尤其是等紅綠燈的時候,別車加塞是大家都討厭的一種行為,但實際在路上,這種情況經常會看到,別車加塞,會同時加劇兩個車道的擁堵,還容易引發剮蹭事故。同時,佔用行車道臨時停車、隨意變道、隨意調頭,都比較容易引起擁堵和事故的發生。我就見過一輛車隨意調頭,所有掉頭方向車輛不斷行駛,無法及時調整,而掉頭車輛後方形成幾百米擁堵。還有些司機看手機、打電話、抽菸等等一系列的行為,都是事故的隱患。雖說交警部門在查處這些行為,但有些司機還是明知故犯。

根源三,電動車的不規範操作。電動車雖然不能說是擁堵和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源,但在交通擁堵和交通事故的發生上,也有難以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在堵車的時候,電動車可以說是在夾縫中生存,見縫插針、隨意穿行,如小魚如水,滑溜溜的,你不知道它下一步會遊向哪裡,沒有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的本事,說不準一不小心就會和電動車相碰。同時,有些電動車速度過快,遇見緊急情況根本不可能進行有效制動,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電動車往上撞。

根源四,行人的不遵守交通規則和車讓人也會致使車輛擁堵。闖紅燈、過馬路邊聊邊看手機、穿行馬路時如在花園中漫步,這是很多行人的動作。車讓人是好事,但行人的一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不能快速通行的行為,也不能不說是好事,這種行為從本質上也對交通的壓力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4)減少擁堵和減少事故,不能只針對電動車。

減少擁堵和減少事故,應該從多方面入手,而不能只是針對某一群體來制訂政策。

例如其一:在無法對道路等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的情況下,合理設置信號燈、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行想辦法進行分流,確保各行其道,各自保障暢通。

例如其二:加強對機動車一些不良行為的管理,如加塞、隨意調頭等的管理,這些行為減少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促進快速安全通行。

例如其三:對電動車的規範管理,要制止電動車隨意穿行、任意違規的行為。

例如其四:對行人在交通方面的管理,對於禮讓斑馬線,不能只針對司機提出要求,還應對行人提出要求。

其實,交通道路做為公共交通設施,每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力,但同樣,每個群體都應該有遵守其規則的義務,相比較之下,機動車的行車行為之所以能夠一步一步的規範起來,是因為其違法違規的成本比較大。而電動車、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基本上沒有什麼違法違規成本。而這種違法違規,帶來的是給別人的不方便,帶來的是安全方面的隱患,帶給自己的,有可能只是一時之便。

在不能以道德的高度要求每個人的時候,就只能以規則對每個人的行為進行規範。而這種規範,應該是針對每個應用這種公共資源的群體,而不應該只針對某個群體。

對此,您有什麼不同觀點,可以留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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