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合科技IPO“負案過會”大逆轉 專利訴訟不再“一刀切”避免惡性競爭

鸿合科技IPO“负案过会”大逆转 专利诉讼不再“一刀切”避免恶性竞争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韓永先 北京報道

2019年1月至4月短短3個月時間,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合科技”)在IPO審核的最關鍵時刻,遭遇同行業競爭者視源股份兩次專利訴訟“阻擊”,後者分別在國內與海外發起訴訟,要求鴻合科技停產、停售訴訟中涉及的專利產品,並主張鉅額侵權賠償。

關鍵時刻蒙上專利訴訟陰影的鴻合科技,就在不被市場看好的情況下,最終在4月4日發佈的《第十八屆發審委2019年第15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中宣告了IPO“闖關成功”,上演了一場“負案過會”大逆轉。目前,順利通過IPO發審會的鴻合科技,距離登陸A股僅剩拿下最後發行批文的“一步之遙”。

由於以往有不少企業的IPO申請因牽涉知識產權訴訟而被髮審委暫緩表決或直接否決,所以鴻合科技“負案過會”的結果出乎許多人的事前預測,這就引發了對擬IPO企業在專利訴訟陰影下能否過會的反思。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會生向《華夏時報》記者分析稱,在當前企業創新常態化和行業競爭激烈化的市場環境下,這類專利糾紛事件所牽涉的規範依據和行業背景都值得深究,對於這些糾紛造成的影響,市場和監管者都應當理性地加以評估。

專利訴訟不再是否決IPO決定性因素?

謝會生表示,專利訴訟影響企業IPO的規範依據主要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8條和第30條:其中,第28條規定:“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30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除此之外,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並沒有直接將“企業不涉及專利訴訟”的情形認定為IPO前提條件的規定。

可見,只有當一項訴訟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經營,或者專利權的權屬糾紛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時,發行人才會被認定為不符合IPO條件,因此,僅憑專利訴訟這一事實本身不足以判斷企業IPO的成敗。

客觀上來說,一個涉及專利訴訟的企業可能因為訴訟風險不足以影響其持續經營和持續盈利能力而過審,而一個不涉及專利訴訟的企業也可能因為存在其他嚴重的專利權屬爭議而不過審。總之,擬IPO企業是否涉及專利訴訟不是決定企業IPO成敗的決定性因素。

不過,在此次證監會公佈的鴻合科技過會公告中,也同時公佈了發審委對鴻合科技的一些疑問,其中明確要求鴻合科技代表說明其涉及的專利訴訟、專利無效申請進展情況、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上述專利權無效的可能性、不存在侵犯相關專利權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潛在訴訟、是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確定影響等。

“發審委雖然對鴻合科技所涉及的專利訴訟及潛在糾紛表達了質疑,但並沒有因此否決其IPO申請,顯然,這說明發審委認為這些專利糾紛沒有達到足以影響公司持續經營和持續盈利能力的程度。” 謝會生稱。

IPO前夕的惡意訴訟應治理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會生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儘管專利訴訟並非否決IPO的決定性因素,但畢竟會對擬IPO企業的上市進程造成一定困擾,所以在企業IPO前夕提起專利訴訟的事件屢見不鮮。

實踐中,IPO前夕的專利訴訟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競爭對手提起的專利訴訟,這類訴訟往往缺乏有力的依據,所爭訴的專利價值也可能微不足道,其目的主要在於利用訴訟手段拖延或阻止其他公司上市;二是確實存在爭議的專利持有者提起的訴訟,這些訴訟發起者主要希望利用IPO審核的關鍵時間節點,迫使急於上市的企業在專利權糾紛上做出比較大的讓步。其中,前一種情形逐漸成為阻礙企業IPO的常見手段,競爭對手的行為往往存在惡意訴訟的嫌疑,這種愈演愈烈的惡意競爭應當得到監管部門的調控。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會生認為,在這次視源股份“阻擊”鴻合科技IPO的專利訴訟過程中,行業競爭的色彩十分濃重。在鴻合科技上會前兩天的4月2日,視源股份子公司視睿電子以與國內幾乎相同的訴訟理由在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法院起訴鴻合科技的子公司深圳鴻合;在此前後,網絡媒體上還集中出現了許多源自視源方面不利於鴻合科技的消息——視源股份在各條“戰線”上都顯示出一副“打壓競爭對手”的態勢。

由於上會在即,監管部門顯然也注意到了視源股份在訴訟時間和輿情引導上的“異動”,視源股份“明顯”妨礙鴻合科技過會的意圖或許引起了證監會的警惕,發審委從而對專利糾紛進行了相對理性和謹慎的評估,沒有放大專利訴訟對鴻合科技的負面影響,也沒有因此中斷其IPO進程,使得這起疑似的惡意訴訟沒有得逞。

監管層對專利訴訟態度轉變?

近年來,專利糾紛成為企業IPO“絆腳石”的例子不勝枚舉。

例如,2010年6月,松德包裝涉嫌故意隱瞞重大潛在訴訟信息,原定於2010年6月10日下午開展的IPO計劃審核被叫停。

2011年11月,合縱科技受北京科銳起訴專利侵權糾紛,2011年11月25日其IPO申請被否。

此後的2014年至2016年間,諸如石英股份、飛科電器、康弘藥業、通宇通訊、匯頂科技等公司都是在IPO前後遭遇專利權訴訟,直到訴訟終結才成功上市的。

可見,長期以來,對於涉及專利訴訟的擬IPO企業,發審委會以比較審慎和保守的態度應對,一般都會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繼續企業的IPO進程,這種做法在早年競爭對手惡意訴訟並不常見的市場環境下無可厚非,但隨著專利訴訟越來越成為行業競爭的“慣用伎倆”,這種“一刀切”的做法越來越不合時宜。

對於擬IPO企業來說,好的上市時機一旦錯過就難以挽回,這不僅對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使市場流失一個優質的上市公司。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會生認為,鴻合科技的成功過會,說明發審委在逐漸摒棄以往的誇大專利訴訟負面影響的固有思維,利用專利訴訟阻礙競爭對手上市的做法將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

總之,隨著某些行業內部競爭的不斷激化,企業競爭的“戰場”從市場延伸到司法、行政領域是無可避免的,企業不應當因為陷入專利訴訟而被“一刀切”地貼上不可靠的標籤,IPO的否決機制也應當避免成為助長惡性競爭的工具。

當前,監管機構已經開始以更加謹慎的態度評估專利訴訟的負面影響,這必將成為IPO審核向科學化、理性化邁進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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