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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於4月2日發佈《軍售:國會審查程序》報告。報告就目前美國國會對總統所提議對外軍售進行審議的過程與步驟做出綜述。對外軍售主要指對主要國防裝備、國防物資與服務的出售,或將類似軍事裝備向第三方國家的轉讓。
依據《武器出口管制法》第36(b)小節,若美國政府以政府間協議的方式向外出售價值1400萬美元及以上的主要國防裝備、價值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國防物資與服務或價值2億美元及以上的設計與施工服務,則必須在最終簽訂軍售協議的30個自然日之前正式通知國會。如果是和北約及其成員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以色列或新西蘭進行類似交易,美國政府在15個自然日之前正式通知國會即可,並且需提前通知的所售物資價值下限也會提高。
對於直接商業軍售,如果涉及出售價值1400萬美元及以上的主要國防裝備、價值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國防物資或服務,則必須在出口許可證簽發30個自然日前正式通知國會。如果是和北約及其成員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以色列或新西蘭進行類似交易,則在15個自然日前正式通知國會即可,同時需提前通知的所售物資價值下限提高。
此外,對於受《美國軍品清單》中“一類管制”並且價值在100萬美元或以上的國防物資的直接商業軍售,必須在出口許可證簽發30個自然日之前正式通知國會。如果向北約成員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以色列或新西蘭商業出售類似物資,則需要提前15個自然日通知。
一般來說,在遵守適用法律條款(這些條款主要載於《武器出口管制法》)的情況下,除非國會通過立法禁止或修改所提議的武器銷售,政府可以自由地推進該武器銷售提議。根據現行法律,國會在對總統出售軍事裝備進行阻止或修改時面臨兩個基本障礙:必須通過立法表達自身出售軍事裝備的意願;必須能夠推翻總統對該立法的否決。但是,國會可自由地通過立法在相關物資交付之前的任何時候阻止或修改武器銷售。
如果這些審查程序或適用法律發生重大變化,該報告將予以更新。
(藍海星: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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