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維護犯罪者的人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竹無木成林68540251


犯罪者的權利同樣需要維護,不能隨便侵犯,

罪犯不一定都是壞人,有許多犯罪並不是主觀上的惡意,主動傷害他人利益,但是按照刑法,的確屬於犯罪,類似的案件一般會被媒體大幅報道,引起社會廣泛爭論,比如於歡辱母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還有其他涉及更復雜原因但是確實觸犯刑律的行為,

罪犯已經受到法律的明確處罰,比如失去自由,賠償損失,限制權利,甚至還有更嚴重的剝奪生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該處罰的處罰,不能無限擴大,這是法律權威性的體現,如果任意侵犯罪犯的其他權利也是對法律的冒犯,因為法律不僅僅是制裁犯罪,還有保護人民權利的功能,如果不嚴格保護罪犯的基本權利,會造成司法機關權力的無限擴大,對於全社會可不是個好消息,

罪犯早晚要回歸社會,如果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懲罰,會增加他們的怨氣,有可能報復社會,傷害的還是普通人,歷史上有著名的案件就是因為積怨太多因而繼續犯罪,

罪犯屬於全體人民中權利被部分剝奪的成員,對於罪犯的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底限,如果連對罪犯都能嚴格執行法律,那麼對普通人民更能執行法律,反之,監獄黑暗無比,那麼社會上也不能做到公正執法,現實情況可以充分說明,在法治完善的國家,監獄一般條件也不錯,比如日本甚至有老人故意犯罪去監獄養老,而一些很混亂的國家,監獄往往是更加生存殘酷,


萬事皆空70


在看守所工作三年多,剛剛調出來,感覺自己很有發言權。說說情況,剩下的自己體會。在押人員免費吃喝,免費看病,不用幹活,上午念念弟子規,下午放風打打撲克,晚上看看電視。吃的很好,每週七天午飯,兩頓肉包子加蛋湯,兩頓米飯,一頓饅頭,兩頓糕。晚飯兩頓麵條,其餘的都是饅頭,菜是大燴菜,大片的五花肉。當時對他們健康狀況的關心,超過了對自己,甚至是對父母。實在擔心就拉出去醫院檢查,錢是國家出,飯碗是自己的,生怕他們一不小心猝死,那我們就完蛋了。國家錢哪來的?我不說你也知道啊,有你一點點在裡面😊

在押人員比本地五保戶的生活要強多了,甚至超過了本地一些農民的水平。同行其他單位也側面瞭解了下,提供的條件不如我們,但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很多。曾有一個紀委的小領導來辦案,說應該給在押人員安空調!他們也是人!我當時就心想:你是在給自己鋪後路嗎?空調?縣裡學校的學生是人嗎?孩子們有空調嗎?忍住了,沒懟。本人家裡沒有空調,因為確實用不到。最熱也就7-10天,忍忍過去了就。

關進來的嫌犯都胖了,尤其吸毒人員,看守警察都瘦了😂。其他同行不知道怎麼想,但我們一致認為,他們沒偷我,沒搶我,沒打我,沒騙我,我不會嫉惡如仇一般地對他們怎樣或者不管死活,畢竟工作是自己的。因為恨他們而讓自己被判刑丟掉工作,那太蠢了。在押人員反應想吃頓更好的。什麼?不給吃就用頭撞牆?別,別,至於嗎?給你吃就好了嘛,幹嘛撞牆啊,吃,吃,明天就就給你們吃。

這樣會不會遭報應?不知道,至少眼前的麻煩解決了,工作保住了,先祈求這輩子平安無事吧,因為我的工作,必須保障壞人的人權。。至於受害者怎麼想,對不起,我只能關心嫌犯怎麼想。他們會不會變好?我衷心希望如此,但絕大部分不會。因為沒吃那一塹,長不了那一智,多次進宮的太多了。誰會吃虧?顯而易見,全社會勤勞善良的勞動人民。當然還有一些人,剛剛說完“我們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不能侮辱,打罵他們”,手機就被偷了。一邊說著“草,別讓我逮住,逮住打死你”,一邊走向派出所。。。哈哈哈,說了這麼多,是好是壞,也許你心中有了答案。

以上真的不是“騙你去看守所繫列”,句句實話,如有假話天打五雷轟。只說現象,自己體會。


Mercury30100071


依法維護犯罪者的人權是件好事,代表法治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

犯罪者的人權保障,應當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已經法院判決,並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不討論,屬於另外一範疇。



廣義人權

廣義人權指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健康權等。

犯罪者的人權

1.平等權,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其重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憲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



2.人格權和健康權。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人身自由。但人格權、健康權依然受到保護,不得侮辱、毆打罪犯,使其人格尊嚴受到嚴重的侵犯。

3.辯護權。任何人不經司法審判,不得認定有罪。被告擁有辯護權,有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辯護。

以上是最重要的幾項,當然還有其它。



近年來,法治建設逐年進步。以前案件偵查終結時,律師才能介入訴訟。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便可以委託律師辯護。

法律是塊鐵,誰碰誰流血,幹什麼都別幹違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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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閒譚


你認為維護犯罪者人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只要是人都有自己的權利,犯罪者也是人,當然也擁有一定的自己的權利。但是,犯罪者畢竟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是有罪於社會的,因此他們在服刑期間的人權是要受到部分限制的。因此犯罪者的人權並不是完整的人權,與我們普通人的人權是不同的。


犯罪者的人權是在刑法監管下的部分人權,一般情況下,犯罪者的人權是隨著法律判罰的終止而終止的,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因此犯罪者的人權具有不完整性。就好比某人犯罪後被剝奪政治權利多少年或者是終身,一直是在法律上具體明確了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此外由於犯罪者要到監獄服刑,所以人身自由的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約束的。對於普通人來說,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我們都可以自由的實行,但是這對犯罪者卻不適用,犯罪者要接受法律的監管,法律沒有允許的權利和行為,他們都是不能實行的,也就是說:普通人實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許的”,而犯罪者實行的是“法律沒有允許的就是禁止的”。

每個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到人權。由於犯罪者的特殊性,他們只能享受到部分權利,例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受教育權,勞動權,合法財產所有權,婚姻家庭權,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權等權利。

這麼說大家或許有意見,但是向生命權,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非經國家依法剝奪,其他任何人團體都無權侵犯。同時犯罪者在服刑期間,接受健康醫療,家人探望通話,不受人格侮辱,參與勞動,接受教育,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對自己進行辯護,上述等這些權利,還是要享受的。



總體來說,犯罪者是有人權的,但他們的人權是要由法律法規予以規定的,並非是普通人人權的還原。


懂知識的小胖子


犯罪人的人權當然要維護,但要有明確的法律界限。首先法律本身要公正,何謂公正?摩西在制定律法時就說,不能偏護有錢的,也不能偏護窮人。現在還應該加上一條,不能偏護有權的,也不偏護無權的。

西方在保護犯罪人的人權上,法律已經不公正了,法律在保護犯罪者的人權時,已經剝奪了無辜者的人權。在歐洲,許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美國也有十幾個洲廢除了死刑,有些連環殺手,殺人碎屍兇惡到極端的壞人,也逃脫了死刑。這是對公正法律的無情嘲弄。歐、美原是信仰基督教的,他們應該明白聖經中摩西的律法和耶穌的教導,摩西律法是殺人要處死刑的(誤殺誤傷另外處理);耶穌在論律法時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當耶穌被釘十字架時,他的左右兩邊各釘了一個強盜,有一個強盜向耶穌認罪,希望耶穌得國時能得拯救,耶穌答應了他,但並沒有讓他免除人間的刑罰,仍然釘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對犯罪者的人權也特別重視,那位行淫時被捉的婦人,按摩西的律法該用石頭打死,但耶穌對圍觀者說:誰沒有罪,就拿石頭打她吧。結果沒人打她,耶穌說:我也不訂你的罪,以後別再犯了。

可見,耶穌是很重視保護犯罪者的人權;但對於犯重罪者,他並不偏護他們,這才真正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使徒約翰在《約翰一書》5章16、17節中說,罪有至於死的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所以,西方在制定法律中,已經背叛了他們的主,這也不奇怪,現在許多西方人,背叛上帝,背叛帶他們富強的主,已經是家常便飯;過去西方人是向全世界宣講信主愛主,現在他們不論在言語上,還是行為上,許多的西方人都成了加略人猶大,他們還能制定出什麼公正的律法呢?

希望我們的法律專家,不要以西方法律專家馬首是瞻,在維護犯罪者人權的時候,更要重視保護無辜人民的人權,讓法律正義的旗幟揚起來!


愚昧人之一


肯定是壞事哦!

如今發生全國多少起不法侵害的案例,以及倒地後“扶不起人心”的事情,不是正在證明:過份的講究“犯罪分子的人權”某種程度上卻助長了犯罪分子“犯罪的動機和犯罪的行為”中,那種窮兇極惡的囂張氣焰?讓人性中本該渴望和達到生存下去的平安正義權利卻成了“一地雞毛”而無奈無助!

這種為犯罪帶有“開脫”性質的人權維護,除了助長犯罪分子更囂張的使壞作惡為禍社會,根本不存在維護中的“好”在哪裡?

還記得哪些轟動全國特殊案例後犯罪分子的言論和嘴臉嗎?他們何償有過丁點兒的悔過和悔意,及其他的成員、家屬們又哪一個不是威脅,恐嚇的要繼續“報復”作惡下去?只有面臨“判決”之時,他們,才裝著“說好聽之話”以求減罪輕判,逃過“劫”數……

因而我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中“講究”的人權,應該對哪些無故意性質和過失性質的“犯罪人群”而行使的人性化合理的“法外施恩”之人權。是絕對不能等同或濫用到帶有“黑惡性質和喪失人性故意性質犯罪”分子的身上。如果法律這樣去“強調人權”,就會讓人法律成了犯罪分子們的“保護傘”,而又變成了縱容犯罪分子窮兇極惡犯罪的幫兇。

那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祥和,對帶有黑惡和窮兇極惡性質的犯罪分子,法律不能對他們講究什麼“人權”,這樣的人原本就喪失了人性,那就必須剝奪他們所謂的人的一切,一一除了嚴懲就必須嚴懲,讓他們為今生之醜行惡果付出必須要付出的代價,再讓他們到“陰曹地府”去享受“折磨”的大餐……


雨燕風塵


沒錯,罪犯也有罪犯的權利。但是罪犯的權利,是指被法律規定剝奪了的那部分權利之外的權利;即使是這部分剩餘的權利,也是應當受到限制的。因為法律之所以要對罪犯處以徒刑,一是其具有社會危害性,必須限制其人身自由,避免繼續危害社會;二是必須對其犯罪行為予以懲戒,讓其對法律和社會產生敬畏之心;三是對其犯罪心理和行為進行矯正,讓其學會尊重他人的權益、健康、生命,建立起合乎道德與法律的行為規範,以確保其出獄後能安全地融入社會,不會再次犯罪危害社會。但是從Mercury30100071的回答所描述的監獄裡罪犯的生活條件和狀態看,對罪犯們根本沒有懲戒作用,更別奢談心理和行為矯正了。那種無憂無慮、安全與超過一般水準的生活狀態,對我都產生了極大的誘惑力,我真的很想有機會去享受一下那樣的生活;更不要說普通百姓了。如果把Mercury30100071的回答,分發給街上的乞丐,至少可以減少中國大街上90%以上的乞丐。


崩牙叔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在百度裡查閱了一下關於人權的定義!一句話概括,大概就是保證人的一切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個解釋可以說,在我的認知裡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把人權的問題放在犯罪人員的身上來討論,我覺得是對人權問題的褻瀆!因為,如果行兇者明白人權的含義,懂得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他就不會舉起刀,讓自己變成屠夫!當然,每一個案件的發生,有它的特定因素,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如果一個人的動機就是犯罪,就在那一瞬間要當魔鬼,這個時候,我們就不必考慮人權的問題!假設,我們沒有相當多的證據,可以證明一個人犯了罪,這個時候,我們才應當考慮人權的問題!而且,當違法行為正在發生時,所有的追趕,反抗和抓捕,都不應該考慮犯罪者的人權!無論這個行為是由警察來完成,還是由市民來完成的,我們都應該保障的是受害者的人權,而不是強調,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那請問,在犯罪分子實施傷害的時候,被害者的人權由誰來維護?靠阿彌陀佛還是菩薩保佑?當然,我這樣說,並不是對一切違法行為,我們普通民眾就有了處決他們的權利,而是,要分清,對方是對自己生命有威脅和沒有威脅的!比如,有沒有兇器,有沒有進一步的暴力升級的行為!比方一個小偷在盜竊的時候,被失主抓到了!小偷沒有掙脫,而是束手就擒了,這個時候,我們就不可以傷害小偷了!因為,他盜竊的行為雖可恨,但可以用法律來懲罰他和挽救他,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講人權,講人道主義!但對於一些暴力犯罪,雖然,我不喜歡以暴制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是,應該考慮到這種暴力犯罪的殺傷力是非常強的,它有可能傷了當事人,也可能傷及無辜者!還如何跟這樣的人講人權?這就相當於一個博士後跟一個2歲大的孩子講哲學,講英文,講財經,講軍事,對方完全聽不懂啊!而且,我想提出來一個個人的觀點!那就是不要把我國的法律與國際上的立法標準做一個比較!國情不一樣,發展戰略也不一樣,實際情況也不一樣,有什麼可比的?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犯罪,就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懲處,換個角度說,那是我們自己家的家事,何須外人來指點?我們也不必聽那些根本八杆子打不著的聲音,那種指責別的國家沒有人權的國家,就跟在家沒事閒著無聊的人,背後扯老婆舌是一樣的!人家孩子咋教育,輪到你說話的份了嗎?我們真沒必要,聽那些看你日子過好了的人,在背後的品頭論足的聲音!我們應該是高傲的抬起頭,底氣十足的說,對,我過得很幸福!所以,我覺得,對社會,對民眾有危害性的人,我們沒必要因為人權二字給限制了!我們講人權,但是,前提是對方懂得尊重人權!並且可以遵守任何規矩的制定!打個比方來說,一個無賴在欺負人,還動手打人,然後無賴對被欺負的人說,你不可以打我,因為,你要講人權,有人覺得這是合理的嗎?所以,我覺得,講人權沒有錯,但是,要分跟誰講!


炎焙焙


每個人都應有人權,沒有人權的就淪為奴隸。每個人的人權在所屬國家框架內,與其國家的法律法規相剋相生,遵規守法者得到維護,違規犯法者受到剋制,這是鐵律。罪犯因為犯法所以受到制栽,視其罪惡程度而剋制他的人權,如判刑限制他的自由,甚至死刑剝奪他的生命權和政治權。一般輕微的違規亦有小懲大戒,如交通嚴重肇事者取消他的駕駛證(駕駛權),高鐵鬧事者限制其一定時間內禁止乘坐高鐵等。所以人權不能衝撞法律,而法律也維護除去那些受制栽部分的人權,這就是法治社會。因此對罪犯依法制栽,但同時維護他們應得的權利,這才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實現。


Phillip2


現在的治安每況愈下,坐牢的比干警還他媽牛逼!罪犯分子大字不識幾個!但是懂得利用人權二字!打不得罵不得!關進監獄要好吃好喝!否則說監獄沒有人權!為什麼七八十年代的時候沒有這種情況?大多數罪犯出獄都變好呢?而現在罪犯出獄不久又去犯案!為啥?造成今天的局面就是那些所謂的網上大V!所謂的律師!拿著外國居留或者外國護照回來中國卻大講仁義道德滿嘴跑火車!中國有事就馬上跑出國外躲!我覺得對犯罪分子千萬不能手軟!必須嚴懲不貸!對殺人,重大搶劫,重大貪汙腐敗分子,崇洋媚外出賣國家機密等等!一經查實必須殺一儆百!一個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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