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作為現代人我們享受著信息時代的便利,

也因此受到一些困擾,

比如個人信息洩露這個大問題,,

接到陌生人的騷擾電話或垃圾郵件都見怪不怪了,

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剛買過房,便接到裝修公司的推銷電話

剛買了車,便接到車險的推銷電話

孩子剛出生,便收到推銷奶粉、推薦月嫂的信息

“請問買房嗎?”

“請問需要裝修嗎?”

“請問需要購買保險嗎?”·

類似情況是不是讓你不勝其煩?

不接怕錯過重要電話

接了又是騷擾電話

真是讓人防不勝防!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近年來,公民信息被洩露的事件層出不窮,信息買賣日益猖獗,個人隱私面臨嚴重威脅,引發社會普遍焦慮。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案件直擊

近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楊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楊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這是麒麟區法院判決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系曲靖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為開展業務,其個人從一男子(身份信息不詳)處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到10萬餘條曲靖各個小區業主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將上述信息用於商業經營活動,從中獲利。

2018年11月7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曲靖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員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用於商業活動,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被告人楊某某主動交代上述犯罪事實。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本案的信息數量應以偵查機關清點的數量為準,辯護人認為數量不準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被告人楊某某是在公安機關未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自動投案的情形,應認定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楊某某因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表明了司法機關嚴肅懲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安全以及人身、財產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劃重點啦~~

你一定要知道的!

問題一: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問題二:何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立法變革

2009年2月28號

《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中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正式實施後,國家也加大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區別在哪裡呢?

不僅將原來僅限於國家機關和金融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擴大到了凡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而且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將原來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首例!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麒麟區法院審理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標準,則可能構成犯罪。對於“內部人”犯罪,則規定“減半計算”的從重打擊。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強化自我保護意識,謹慎提供核心個人信息,慎重勾選個人信息授權使用條款,養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積極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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