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賠償20萬是在助紂為虐,搶劫本身就是犯罪,抓住了就是罪犯,抓不到就逍遙自在,連法律都無可奈何,搶劫後逃跑過程中意外死亡,罪有應得,以前搶了多少沒人知道,抓不到還搶劫多少也不知道,我就不信他家人不花這個髒錢,死了再勒索被搶者,一窩子爛人,這類人活著就是一社會不穩定因素,當然家人沒參與搶劫,不算違法,花錢的時候就沒問問自己的良心,吃在肚子裡會不會反胃,穿在身上會不會被戳脊梁骨,作惡死了倒打一耙,問人家要140萬,就這種人也不問問自己,(包括活著的)自己值不值,這種人總以為能站著走動的一堆臭肉也會值錢,卻不知自己早已汙染了周圍鄰里,死了人人稱快,活著天天是禍害,只要不是被故意傷害致死,人家就不應該賠錢,違反交通法規那是另一回事,就算抓不到罪犯,違反交規一樣受罰,誰又能保證追上了,搶劫者不再行兇呢,如果一個人良心壞了,任何時候都死有餘辜,死了白死,家屬附帶賠償被搶者損失,被搶強者違反交規,另做交規處理,如果沒有搶劫這事,人家能違規嗎,讓誰是不急了,所以法律對於任何危害別人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就應該零容忍,重判重刑,一次就讓他們記得生日,正如人們經常所說的,不作就不會死,自己作死,死了活該。


驛動星期六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憑已經知道的案件事實,本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人認為:搶金項鍊的人的罪名,應是搶奪罪,而非搶劫罪;本案屬於刑法上的防衛過當應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有罪處罰,而不是以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無罪判決。

一、案情簡介

根據頭條上的叫做”烏魯木齊那些事兒”發表的文章介紹,本案中的被告人劉先生買菜後散步後,才發生案件的。相關內容複製如下:

‘”這時候,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 正好劉先生已經到了自己的車子旁邊,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這一撞就出了事,這兩名騎著摩托車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見此情景,劉先生立馬用手機報了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是在救護車趕到現場之後,兩名歹徒已經死亡。隨後當地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先生車子進行車速鑑定,最終劉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實認定

(一)搶項鍊的人構成搶奪罪

本案是用摩托車為作案工具,乘人不備忽然奪走他人的項鍊。這種取財方法不是搶劫罪的“暴力”

方法,因此,不成立當場使用暴力取財的搶劫罪。

那麼,搶項鍊之人逃避抓捕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逃避抓捕的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必須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阻止抓捕。從觀本案,搶奪人沒有實施構成搶劫罪構成要件的所必須具備的行為,顯然,搶項鍊之人不構成搶劫罪。

(二)本案中,劉先生的行為構過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實

我們從前面介紹的案情簡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實:”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劉先生超速撞飛左拐的摩托車致人死亡,這種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從案情可見:劉先生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他知道搶奪人會在前方路口左拐進入其行駛的機動車道上,為了在那個路口上堵住搶奪人的摩托車通過這段路,便超速行駛。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車了,但剎車不及,結果,車毀人亡了。劉先生這種心態支配做出超速行車導致人員死亡的行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屬於防衛過當

從劉先生髮現項鍊被搶開始,劉先生就立即實施追回失物的行為,至事故發生,沒有中斷。這個過程,可認為他是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從這點上看,應當認定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但是,本案應適用過當防衛的規定,而不宜認定是無過當防衛。具體適用法條上,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不是適用該條第三款的規定。

簡而言之,本案中,搶項鍊的人只構成搶奪罪,而劉先生則是屬於防衛過當。

附:有關文章鏈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來風102781141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如果你所說的是事實的話,那我再來發表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劫匪搶劫這顯然是違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顯然是要判刑的,劫匪在逃跑過程中死亡,家屬索賠,這就和之前網傳的偷電動車的賊被電死,家屬索賠類似(被證謠言),但是比上次的還更過分,更像是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

家屬索賠這麼多顯然是不合情理的,你搶了我東西,我為了追回自己的東西那是理所當然的,你卻在逃跑途中死亡,還要我給你賠錢,這不就是敲詐嘛,和被打的小夥子一樣,我被打了,我還要賠錢真的很難讓人接受。所以依我看家屬得不到賠償的,就像有些網友說的,知道自己身體不行就不要出來當劫匪嘛!不作死就不會死。



一噠豬


詳細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贅述了。

1:此案必須慎重對待,駕駛摩托車的犯罪嫌疑人有發明並實施新型碰瓷嫌疑,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於其突然左拐,明知後面有車,還突然左拐讓車撞,這明顯是有預謀的碰瓷行為,這符合大多數騎單車、電瓶車、摩托車碰瓷訛人的特徵,犯罪嫌疑人搶劫被害人財物,勾引被害人追擊,然後製造被撞事故,以達到其碰瓷訛錢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準確把握碰瓷現場,導致自身死亡,實乃咎由自取。



2:劉先生金項鍊被搶,沒有選擇姑息、逃避,而是不顧自身安危,果斷追擊與違法犯罪份子做鬥爭,這是社會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逃跑,此時的兩名搶劫犯實際上已經是警方的在逃犯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劉先生的追擊屬於協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義之舉是見義勇為,必須表彰。

4: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突然左拐,是導致劉先生剎車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明知搶劫後後面有車緊追,仍然執意突然左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劉先生不承擔責任。

5:必須詳查搶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絕症、拖欠債務、感情不順、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鬱症等可能有Zi、SA的傾向的可能,或許犯罪嫌疑人搶劫不是目的,Zi,SA弄點賠償留給家屬才是目的。


再飲一罈


回答這個問題的之前,首先要明白攔路搶劫的性質之惡劣和社會危害之大,以及這種犯罪帶給人們對人性的拷問和這種社會亂像的深惡痛絕及鞭撻。

搶劫者的作案對象大多是針對女性和老人,即就是相對的弱體群體。犯罪成功率高且易脫逃,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傷殘及死亡屢見報端報端,並不少見。

鮮有利令智昏,窮兇極惡之徒不分對象而實施犯罪。而文中所提到的劫匪,顯然屬於後者。

敢於在光天化曰之下,對於一個成年男子實施搶劫,可見罪犯極度囂張和對法治的藐視。而在追遂的過程中,導致搶劫者意外身亡,純屬天意。而家屬索賠140萬,則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屬於高級且出神入化的碰瓷。

作為家人,不但不為有這樣的親人而感到羞愧與自責,而且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是誰給了你這樣“理直氣壯”的勇氣和"豪情‘?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學,子之錯"。真應了那句“小時偷針,長大偷金。”不去檢討教育的缺失,反而想塞翁失馬,丐知非福。誠如魯迅所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錢,壓根就沒臉要;更不能給。倘若遂願,豈不哀鴻遍野,人人自危了。哪還要公道人心,天理王法幹嘛用呀?


但願開心每一天667


鍵盤俠想當然的真多!

首先,劫匪搶劫屬於犯罪行為。

其次,被搶人追擊屬於保護自己財物,合理合法。

造成後果:劫匪死亡。

死亡原因:汽車撞擊和劫匪掉頭

我看之所以判刑三年緩刑五年,最主要原因還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搶劫罪還不至於被撞死,被搶人雖然主觀不是故意撞死,但是造成後果嚴重,是要負一些責任的。賠償一人十萬,看來法院也酌情了。

舉個例子,假如有人無緣無故被人用刀砍,然後被打人反擊,將打人者打死,我覺得這是正當防衛。如果有人被打了一拳,然後反擊將人失手打死,那麼,就涉及法律責任了。


林詠v


怎麼都是說因該死,不該賠錢的。那我,只能站在賠錢的角度考慮了。

1、搶奪金項鍊,這是違法行為。

2、犯罪的人和事,因該交給該執法的部門。

3、如果個體在被侵害的過程中,你如果去追了。結果導致東西被搶奪,而自己又遇害了怎麼辦?

4、你駕車在追擊搶奪罪犯的時候,你不僅沒有執法權,更容易造交通事故,如果傷害波及到路人怎辦?所以,犯罪一旦實施成事實,不建議個人做英雄。應該第一時間報警,由警察來處理。因為,未知風險同樣巨大。

5、你第一時間反應迅速,被你成功取回或者逼停犯罪,那是一種能力加運氣,並不是都有這種好的結果。

6、反向思維。搶奪財物,是有金額量刑的,法律會有對該起案件的判罰。搶奪金項鍊,肯定不至於死刑。但是由於個人的後期操作不當,至人死忙了。當然也會對應量刑,這才是法律應該有的嚴肅性。

7、死亡人員的年紀和家庭地位(收入來源),都會有對應法律的價值。如果這起事件,被搶奪者判防偽過當,因而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和緩期,因該是合情合理的。

我的回答完了,誰贊成?誰反對?


嚴高山


我對這一事件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一個大男人的,怎麼可能被賊搶了金項鍊?一般都是年輕女士和老太太才有被搶的可能。如果說這是一件真實的事件,做為搶劫者搶了他的金項鍊,他理應當去追回自己的財產,這一點無可非議!也絕不能質疑什麼!至於在他們在逃跑的過程中,意外身亡了!那讓我說.正好應了那一句話叫做:惡有惡報!如果說是死者的家屬索賠140萬,那純屬訛詐勒索!法庭堅決不能支持這種做法。就比如我住的小區,去年有一個小偷半夜爬到七樓上準備入戶偷盜,不成想失足落下去當場摔死了!那他的家人也要去訛詐被盜的那一家人嗎?!公理何在呀?!所以我想說的是,我們國家關於賠償這一塊的條文,是有缺陷的,還有待更加的完善。要本著宏揚正氣的原則,不能讓被侵害的人和損失了財產的人,流了血.再流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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