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
按照《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在對你所散發的這些傳單進行收繳,然後請你到錫山區城管局接受處罰!
我們又沒有偷東西,幹嘛讓我們跟你們去處理?
當事人
這一幕發生在
上馬墩路。
前幾日
錫山城管局執法大隊隊員在路段巡查時,
發現上馬墩路上有3個人提著袋子,
鬼鬼祟祟的在路邊瞎轉悠。
觀察了一陣,才發現,
他們竟是在散發小廣告!
發現這一情況後,城管隊員立即上前,對散發小廣告的三人進行了現場查處。經查,這幾人是某醫藥公司的工作人員,希望通過散發小廣告的形式增加知名度,進而增加客流量。他們發現上馬墩路公共停車位較多,就選擇在此處通過將廣告單頁夾在車門、雨刮器的方式散發小廣告。
“我們又沒有偷東西,幹嘛要罰款?”
當事人對自己散發小廣告的行為被處罰
不是很理解
處 罰 依 據
錫山城管根據《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罰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據瞭解,之前法律法規對散發小廣告行為的查處處於空白區,沒有明確對散發小廣告行為的處罰事項,此次頒佈的條例專門對查處散發小廣告行為進行立法,明確了處罰事項。本案為《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頒佈後全市城管系統對散發小廣告的行為首次處罰,具有很強的示範和借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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