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法院依法嚴懲“仙人跳”等惡勢力犯罪團伙


河西法院依法嚴懲“仙人跳”等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9年4月12日上午,河西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楊建輝等六人惡勢力犯罪案和申波敲詐勒索案。

一、楊建輝等六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楊建輝案的六名被告人到津後,因無正當職業,通過老百姓俗稱“仙人跳”的犯罪方法非法獲取財物,連續作案7起。他們按照預謀和分工,在本市南開區與河西區,通過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利用網絡平臺(陌陌)約被害人至出租屋,當被害人進入房間後,李某某、林某某趁機發送信息通知楊建輝等人,楊建輝等人闖入房間,以二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用暴力和言語威脅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以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形式,劫取財物價值。後幾人逃離現場,贓款俵分。 其中,被告人楊建輝曾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且繫累犯。兩名女性被告人為未成年人。

河西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輝等目無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實施惡勢力犯罪,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結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建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30000元;其餘五名被告人以搶劫罪判處四年十一個月至十二年五個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處了罰金。

該案是河西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向縱深推進階段後審理的一起典型涉惡案件。各被告人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和言語威脅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形式劫取財物,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擾亂了社會安全與穩定,影響極其惡劣。

一方面,從犯罪手段來看,組織較為隱蔽、成員較為固定、分工十分明確、人數規模為6人,並且糾集未成年人參與,藉助於網絡平臺,利用被害人不敢聲張報警的心理,迫使被害人通過轉賬私了的形式,非法獲取財物。

另一方面,從社會影響來看,被告人在25天內連續作案7起,非法獲取現金、手錶、手機等財物,給社會治安造成極大的危害,侵害了廣大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應當依法從快、從嚴、從重處罰。

二、申波敲詐勒索案

申波敲詐勒索案是馬振偉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的關聯案件。2017年7月至8月間,仇碩、嚴茂等人經介紹租用位於天津市河西區氣象臺路創智大廈7樓的女王KTV,並招募鄒春偉、李洪磊、張欣欣(上述人員均已被判處刑罰)以及被告人申波等人到KTV內擔任陪侍及服務人員,組成犯罪集團。期間,該集團利用微信軟件發送招嫖廣告的形式引誘被害人到KTV消費,後上述人員在仇碩、嚴茂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通過言語威脅、恐嚇等強制消費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錢款。期間,被告人申波作為服務員向單間提供酒水、果盤等,並夥同鄒春偉、李洪磊等人對被害人進行阻攔、威脅,向被害人索要錢財。2017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申波在女王KTV上班期間,夥同他人強行向被害人張某利索要錢款人民幣11340元。

河西法院認為,被告人申波參與犯罪集團實施惡勢力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威脅、恐嚇手段強行索要被害人錢款人民幣1134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申波在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但申波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離開執行地並失去聯繫,妨礙偵查機關工作開展,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上,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申波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案被告人申波繫馬振偉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之一,該集團利用微信軟件發送招嫖廣告引誘被害人到KTV消費,進而通過威脅恐嚇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員均已被我院公開審判,申波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後被公安機關捉拿歸案,並於今天依法判處刑罰,該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均已全部被依法懲處,彰顯出司法機關依法堅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絕不手軟,絕不允許有漏網之魚,絕不允許任何涉黑涉惡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的信心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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