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無人看管從高樓墜亡,家長狀告物業索賠67萬。法院判決一分錢都不賠!你怎麼看?

閒雲湖影日悠悠


對於這起意外事件,支持法院的判決,孩子的墜亡是監護人失職所致,物業在這件事上並沒有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先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

6歲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層樓道里玩耍,兩次踩著小凳子攀爬樓道窗戶。第一次被媽媽楊某發現後抱回,之後楊某繼續回廚房做飯。涵涵第二次又踩著小凳子爬上樓道窗戶栽下去墜亡。事後,涵涵的父母(二人離異,涵涵跟著媽媽楊某生活)將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以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為由,要求賠償各項費用67萬餘元。經法院審理,涉案窗戶難以認定存在安全隱患,事發後物業也積極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物業不存在事實過錯,駁回楊某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先,對孩子的意外表示惋惜。依據事情的發生過程,有以下幾點看法。

1、孩子需要踩著小凳子才可以爬上樓道窗戶,說明樓道窗戶的高度並沒有直接給孩子帶來危險。調查時也測量了窗戶距地面的高度為95釐米,不存在設計缺陷。因此,窗戶本身並不是造成孩子危險的原因。

2、楊某在第一次發現孩子攀爬窗戶後,只是將孩子抱回,小凳子依然留在樓道里,這給孩子再次攀爬留下了機會,造成了潛藏的隱患。

3、楊某將孩子抱回家後,繼續去廚房做飯,忽略了孩子偷偷跑出去再次攀爬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未對孩子進行有效的看管,未盡到完善的監護責任,是造成孩子第二次攀爬墜亡的主要原因。

4、事情發生後,物業一方第一時間參與了對孩子的救助,盡到了該盡的義務。畢竟,物業不是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沒有隨時隨地替楊某看管、照顧孩子的義務。

結合以上因素,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孩子的父母都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物業在孩子墜亡這件事上存在過錯。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67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客觀的講,孩子的悲劇是母親楊某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結果,責任需要監護人自行承擔。

以上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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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個法院判的是正確的,物業只是在公共範圍之內,保障小區人的安全。小孩因為沒人看管,墜樓死亡,其監護人要承擔完全的責任,把事情賴到物業身上,就屬於一種碰瓷行為了,家長說白了,孩子死了心裡不好受,但又不想讓自己活在愧疚之中,於是想把責任轉嫁到別人,從而讓自己心裡好過點。


如果什麼事都賴到物業身上,那物業就不用幹了,責任太大了。

那家裡有人生病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搞好小區環境?

那家裡有人老死了,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障其長命百歲?

那自己在小區樓下彩票店買了彩票沒中獎,是不是要告物業沒有保佑自己發財?


物業又不是神仙,又不是你爹,如果物業真這也神通廣大,那都能成仙了。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個人不懂法,但我有我的想法。

女兒墜亡,家長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把責任全部推給物業實在是有點過分了。按他們的邏輯,以後走路摔倒了要找公路局,商場出事了要找開發商,那以後誰敢公共設施,誰敢建造小區樓房。這對家長不該以已故女兒的名義撈一筆,讓人覺得噁心。

其實最大的責任人就是他們自己,無人看管,高樓墜亡,怎麼看也是父母的責任,物業這個鍋咱們不背


好像啦啦啦搞錢


看到這個問題,百度了相關內容,心理感覺輕鬆了一些!

剛剛認真分析過湖南益陽四歲女孩被爸爸遺忘車內致死的案例,看了很多網友的點評,心理的異常沉重,不僅僅為事故中的孩子,還為類似事故中家長的推責和利益追逐之心深深地悲哀!終於有一個推責沒有成功的例子!雖然沉重感減輕了一點,但悲哀之情難以消除!

為了錢,真的什麼都可以捨棄嗎?

的確沒有錢,我們沒法生活下去,可是有了錢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嗎?這個事件真值得思考一個人的生活觀到底是怎麼樣的?

這個事件並不複雜:

媽媽做飯時,6歲女孩在樓道里搬小凳子爬窗戶看外面的風景,第一次被媽媽發現制止,第二次成功攀爬,卻斷送了生命。女孩的父母本已經離婚。女孩死後,孩子父母共同起訴物業賠償67萬元。

經有關部門調查,物業無任何過錯,起訴被駁回。

這讓很多人心裡感覺舒服了一些!

失去女兒,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推責他人為自己過錯埋單的行徑很讓人感覺到人心人性的卑劣!

還好,終於沒有得逞!

實際上,我們做為成年人,我們自己對金錢的看法和追逐嚴重影響著孩子的金錢觀和生活觀,我們往往為了自己利益而推責他人,這種短視也為我們自己的以後埋下了禍根:你以為你推責他人,把責任說成是他人的外在的,你就可以安然無憂了嗎?其實到最後要為這一切埋單的是你自己!

幾十萬的錢也是有數的,可是一個人的聲譽和人格是幾百萬或者幾千萬都買不回來的。

社會類似的案例看似是個案,其實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一個家庭,而是無數個人、無數個家庭,社會本就是無數個合作方,任何一個事件都可能波及到很多人,留下很多的痕跡!


快樂庭院


現在的有些人,遇到挫折或困難,不是首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首先想一切辦法來推卸自己的責任。這些人吃飯燙了嘴,就怨煮飯的人,拉不出屎就怪修廁所的人,走路跌筋斗,就說是修路的人的錯誤等等,好像全世界的人都是錯誤的,只有自己是對的,自己是無辜的,全世界的人都欠他的……。自己把孩子遺留車內死亡,把責任推給幼兒園,自己不照看好孩子致掉樓死亡,怪物業公司。曾經遇到一個老太太突發疾病死亡,他的兒子來到現場,第一句話就是:嗎呀!你就是爬嗎也要爬到醫院去死嘛!我現在去找誰賠錢嘛!媽耶媽呀的哭泣……。我不知該為這些人感到可憐,還是感到悲哀……。


井底之蛙163243299


小編的案例,又一次看到部分國人對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德,對個人責任的無知,人性的無賴,感到悲哀和恥辱。根據出事小孩為6歲,反推其父母親應該是30歲之左右,這個年令段的人是沒有文化嗎?沒有知識嗎?不識字而不懂法律嗎?非也。誰也不會相信。否則,能在城市有物業管理的小區裡,購買到商品房嗎?他們肯定是一個有一定文化和能力的人。凡此總總,只能說明兩個問題:1、這些人,人性極度自私,內心極度無恥,敢於對抗法律,為一己之私,可以妄顧法律和他人生命。目前,社會上還有不少這樣的人,這與學歷無關。2、由於有不少法律水平不高,社會閱歷較淺的法官,在判案時無法辨別法律與理性之間的錯對,而支持了不少碰瓷式的訴訟案。無形中支持了很多無賴的訴訟。其中包括小編提出的案例訴訟。這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嗎?應該堅決打擊類似碰瓷式的無賴訴訟,並要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以樹立社會正氣。


林0905


確實是現在奇葩的人真多,從好的一方面講:大家的法律意識確實增高了,但只是增高了,質量卻參差不齊,出事了一定要找出個一二三來,好像是自己是受害者一樣,請記住自己也是有責任和義務的,這算不算是溫柔的“碰瓷”。另一方面有理不一定行天下,物業法有明確規定服務範圍,契約精神呢!反正我是受害者,,我弱我有理的矯情要不得,和稀泥的執法更要不得,前兩天看了個美國企業,開除因週日做禮拜而不上班被開除的員工例子,法院開除出鉅額罰單,目的就是警示其它企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我們呢!是否該反思,那誰該反思,難道真是隻是壞人變老了嗎?


魔力隊長


這個問題我想提點看法,住高樓是否應該把陽臺封閉,封閉了孩子是否就掉不下去,如有的小區陽臺封閉,城管卻認為他是違章的,業主都不願意把封閉拆,不折就辦不下證,這個問題我想問?孩子是如何掉下去的?家長為何找物業?物業又為何不管?這一切的一切都應報導明白?網友扌有發言權?你說對嗎?網友剛友,真理是互想探討的你說對嗎?


A憶往夕


從任何角度來看,是人都知道,不可能怪別人的,當然,本故事主人公,肯定是個活老百姓,自然更不合理了,換個角色,多少是可以賠到錢的,因為物業公司為了小區整體外觀好看,不允許住戶裝防盜窗,主觀上,已經有錯在先,試問,世上有沒有哪個父母,能做到分分秒秒不離孩子左右,頑皮又是孩子的天性,所以,按當今社會整體導向理論,物業公司是有一定責任的


花建忠589


一個不負責任的家長,把孩子看死了,賴物業真的是太滑稽了。法院的判決雖然合理合法,但不完善,這裡應該追究這一家的誣告和誹謗罪。這樣才可以行之有效的遏制誣陷他人的行為得到有效的制止。不然這邊剛剛壓下這個誣告,那邊湖南又來一個,家長玩手機,把孩子放車裡四個小時,導致孩子窒息死亡後又來誣告幼兒園的。社會必須下力度制止這些無賴的流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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