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課堂】緩刑=不用坐牢???NO!NO!NO!!

【指尖课堂】缓刑=不用坐牢???NO!NO!NO!!

今天給大家普及一點法律知識,判決書裡面經常看到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兩年”等類似的判決結果,卻總是在後臺收到這樣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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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眾A

耶?緩刑哦,那不得坐牢嘛

吃瓜群眾B

都犯罪了還只是個緩刑?罰輕了罰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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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眾C

喲,緩刑還是好,天天屋頭睡大覺,還是啥子都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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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可沒有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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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

緩刑




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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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到底是什麼意思

緩刑,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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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為例,罪犯在兩年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緩刑執行的規定的話,兩年之後就不用繼續服刑了;但如果自判決生效日起兩年之內有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或不符合緩刑期間相關規定則立即收監,履行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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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滿足緩刑的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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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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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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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監管教育。

罪犯在緩刑期間,不僅要遵紀守法,不能出現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要受到監督,禁止從事特定的活動、禁止去特定的場所、禁止會見特定的人;在緩刑期間想要離開市、縣或者遷居,都需要經考察機關批准;定期要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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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哪些情形可能被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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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所以,緩刑不是說直接免除牢獄之災,而是在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下,給犯罪情節不嚴重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當然,如果不珍惜這個機會,依然要可能要回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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