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請求配偶還款?不可以!


個人債務請求配偶還款?不可以!

【案情回放]】

原告廖某與被告胡某是朋友關係。2017年3至10月期間,被告胡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銀行、微信轉賬或墊付貨款的方式向被告胡某交付涉案借款。同年11月,經雙方核算確定涉案借款本金為150000元,被告胡某向原告廖某出具《借條》,被告胡某在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上捺印。被告胡某未在約定期間內還款,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被告胡某和被告黃某於2006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涉案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主張涉案借款是被告用於經營生意,兩被告共同經營裝飾公司,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涉案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未提供證據到庭以證實其主張涉案債務用於被告胡某、黃某共同生產經營的事實。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告起訴主張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提供有被告胡某簽名捺印的《借條》、轉賬記錄,足以證實原告廖某與被告胡某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胡某未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原告請求被告胡某歸還尚欠的借款本金15000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涉案債務是否屬於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原告主張涉案債務用途是被告用於經營裝飾公司,該用途明顯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雖然涉案債務產生於被告黃某與被告胡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筆債務並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涉案債務屬於被告黃某與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請求被告黃某對涉案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司法解釋從平等地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出發,合理地分配了舉證證明責任。債權人需承擔的舉證責任更為明確,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默認借款人的配偶需承擔還款責任。由此,債權人若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以下其中一項事實:

一、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二、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三、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官提醒,當事人在出藉藉款時,對方若能明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需同時在借條上簽名確認,以免使自己陷入難以討債的危險境地。


雲浮融媒中心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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