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額能否抵減加計抵減額

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額能否抵減加計抵減額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按照新的稅收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部分業務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請問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額能否抵減加計抵減額?

新政:簡易辦法計算的增值稅額能否抵減加計抵減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需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情況表,並在主表19欄減去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情況表中“本期實際抵減額”欄次金額以實現在申報表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在主表21欄填寫。主表24欄應納稅額合計等於主表第19欄加上主表第21欄減去主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從以上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寫說明及主表的相關欄次的勾稽關係可以看出,簡易計稅的稅額不能抵減加計抵減額。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3月25日發佈“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對該問題也進行了明確,其中第39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回覆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

綜上,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額,不能抵減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增值稅額。【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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