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5倍補償金!捕殺國家級保護野生動物處罰來了!

東北網4月12日訊(李豔榮 趙威 記者 佘雨桐)近日,大興安嶺地區呼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起訴訟的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呼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刑事处罚、5倍补偿金!捕杀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处罚来了!

案件庭審現場。圖片由檢察院提供

刑事处罚、5倍补偿金!捕杀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处罚来了!

公訴人。圖片由檢察院提供

2018年10月25日,被告宋某某將自制的“飛龍網”(自制捕鳥器)設置在韓家園林業局至興隆村36公里處公路右側樹林內, 2018年10月26日,宋某某到事先架設好飛龍網的地點,將捕獲四隻飛龍(學名:花尾榛雞,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拿回家冰櫃存放。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宋某某家中查獲花尾榛雞死體4只。

4月10日,呼瑪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呼瑪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被告宋某某除應受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該訴訟請求當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公訴人認為,花尾榛雞雖是本地常見的野生松雞,但已列入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宋某某捕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花尾榛雞(飛龍)4只,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以及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第二條、第四條,及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之規定,宋某某的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價值5倍的資源損害補償金,應支付生態損害修復費用20000元。此次庭審是大興安嶺地區首例開庭審理的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庭審中,宋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願意賠償國家的經濟損失。並表示,今後要帶頭學法守法做法律的宣講員。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