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用地被舉報違法 青島市資源局要求查處

4月1日,被視為青島未來北都心的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舉行奠基儀式,這也意味著該項目即將破土動工。而與開發同時進行的,則是項目所在地村民的不停舉報,還有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要求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調查處理。

村民發現125畝農用地被轉用徵收

前東城村位於即墨最南端,與青島城陽區交界。這一地理位置意味著,青島市主城區向北發展最先經過的便是前東城村。當地官方近年來準備把這裡打造成未來即墨的南大門、青島的北都心。

因此,前東城村的土地備受矚目。近日,村民卻因土地問題陷入煩惱。

村民張秀(化名)介紹說,去年12月22日,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將前東城村兩塊合計125畝的集體農用地進行拍賣出讓,公告上還稱拍賣出讓的是國有土地。

這一公告讓張秀產生了疑惑,“以前是我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因為這兩塊地上有我家和其他村民的口糧田。大概2001年前後,村裡租給了兩傢俬營企業,不知什麼時候又變為國有土地了?”

張秀稱,對於土地性質的改變,村民們都不知情,問村幹部,他們也說不了解情況,“向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諮詢,答覆卻說這125畝地是即墨區政府從租地的兩傢俬營企業徵收而來,與村裡沒有關係。可是這兩塊地的所有權屬於我們村,並不屬於這兩家企業。”

於是,2018年12月28日,村民在這兩塊地拍賣開始前向政府有關部門遞交了實名舉報信,對拍賣出讓提出異議,要求“領導責令相關部門依法終止拍賣,並對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國家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禁止非“淨地”出讓。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1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青島市政府在2014年還專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招拍掛出讓工作秩序的通知》,要求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各區、市政府要堅持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凡有爭議、有糾紛的土地,在爭議和糾紛未解決前,不得上市交易。

讓村民失望的是,2019年1月15日,即墨區自然資源局把這兩宗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了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村民認為,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無視村民的舉報和異議,在存在爭議和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將這兩塊土地出讓給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是違法的。

村民在2018年12月18日還舉報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在2018年12月12日發佈公示對這兩宗土地規劃調整,沒有經過前東城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也是不合法的。

對此,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負責信訪和答覆工作的於向則對尚法新聞(zgsbfzzk)表示,這一情況並不屬實。於向說,在去年12月29日,原青島市規劃局即墨分局出具了相關的答覆意見,發回了村民的郵箱。

至於村民對該答覆意見是否信服,於向則表示自己並不知情。於向說,自然資源局是機構改革後由國土局和規劃局合併而來,之前的情況並不是很瞭解。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求調查處理

兩塊土地被拍賣出讓後,村民只能繼續舉報。

2019年1月29日,村民對125畝集體農用地被違法轉用徵收、出讓的問題,向山東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山東省監察委、青島市監察委、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多家相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控告。

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用地被舉報違法  青島市資源局要求查處

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用地被舉報違法  青島市資源局要求查處

3月4日,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向舉報控告的村民出具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在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答覆稱,涉事地塊經山東省政府(魯政土字[2002]440號、魯政土字[2002]714號、魯政土字[2006]711號)批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於同日徵收,於2006年、2007年分別出讓給車某某、華龍包裝有限公司,共計255.55畝,土地用途為工業。2018年12月22日,經即墨區政府批准,收回該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其中125畝以拍賣方式出讓,15畝劃撥給環秀街道辦,其餘納入土地儲備。2019年1月15日,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競得兩宗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合法用地。

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認為,該局在徵收、儲備和出讓上述土地時,完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實施,土地儲備、出讓程序合規合法。在辦理農轉用、徵收手續時,該局嚴格履行徵地程序,對地上附著物進行了清點,與村莊簽訂了補償協議,土地補償款已撥付到村莊賬戶。土地出讓及資格審查工作是依法進行。

由該《意見書》,村民發現,並非只是125畝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用、轉收,被轉用、徵收的土地共計255.55畝。

舉報控告的村民認為,有關部門在徵收報批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將這兩塊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等告知村民,沒有讓村民在擬徵土地現狀調查表上簽字確認,也沒有在徵收批准後把這兩塊地批准徵收的文件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村裡公告,村民也沒有拿到補償款,因此政府轉用徵收前東城村255.55畝集體農用地是違法的、無效的。

於向告訴尚法新聞(zgsbfzzk),他查過文件,轉用和徵收都有省政府的批文。但他的調查僅到文件層面。“具體土地徵收的問題,我們有相關的業務科室,需要徵地辦公室來答覆你。”於向說。

村民在即墨區自然資源局未能獲得滿意答覆,於是向上級單位——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了複查申請。3月27日,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了《監督檢查意見書》。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審查認為,對村民反映的問題,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在調查處理過程中,主要事實不清,且未按要求告知聽證權利並舉行聽證,決定撤銷即墨區自然資源局3月4日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要求即墨區自然資源局重新調查處理。

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用地被舉報違法  青島市資源局要求查處

於向告訴尚法新聞(zgsbfzzk),“我和村民溝通過這個事情,告訴他們方便的時候可以再來,我們重新受理,會給他們重新答覆,但是村民沒有再來。”

於向說,“說句實在話,內容不會有變化,青島很少有信訪複查的,一般都是撤銷。其實通過信訪途徑,也只能是將相關的證據材料給他們看。”

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在舉報中奠基

2019年4月1日,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舉行奠基儀式。據當地媒體報道,中國金茂高級副總裁宋鏐毅、即墨區區長呂濤、即墨區副區長鞠朝友、金茂北京區域公司副總經理胡克勤、即墨區環秀街道辦事處書記劉玉峰等政府及金茂相關領導出席。

兩塊土地的開發與村民舉報同時進行著。

2019年1月15日,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競得兩宗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久後,2月23日,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規劃方案出爐。

據當地媒體報道,該項目兩幅地塊總建面約32.8萬㎡,其中住宅建面約22.7萬 ㎡;根據規劃,該項目將建設小高層、高層、商鋪產品,規劃戶數1924戶,規劃停車位1450個。項目由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主導開發,將規劃建設集商業零售、商務辦公、酒店餐飲、公寓住宅、文化娛樂、遊憩休閒六大功能為一體的新型綜合體。

村民對土地出讓的情況產生了新的疑問,此前即墨國際智慧新城項目一直被官方宣稱是香港的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開發”,而竟得這兩宗土地的卻是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

於是村民開始自行調查。他們發現,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只有兩個,青島九合興業置業有限公司和碧富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18年12月21日在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認繳註冊資本15000萬美元,其中,青島九合興業置業有限公司認繳6000萬美元,認繳出資日期為2038年12月31日;碧富有限公司認繳9000萬美元,認繳出資日期為2038年12月31日。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的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零美元。村民還發現,在2019年1月17日,青島九合興業置業有限公司將其認繳的6000萬美元的股份全部質押給了青島匯泉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據此,村民認為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與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要求的參加土地拍賣出讓的競買條件不符。同時他們發現,工商檔案顯示,這兩家公司沒有任何的股權關係。根據“天眼查”和“啟信寶”上資料顯示,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及股東的股東,都沒有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而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的10家企業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51家企業裡,也沒有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

而於向說,據他了解這一情況並不屬實,此前即墨區環秀街道辦事處曾專門去向以前的工商局現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查過,沒發現這一問題。截至發稿,即墨區環秀街道辦事處未回覆該問題。

記者通過“”天眼查”得知,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青島九合興業置業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認繳時間為2027年6月14日,其股東已在2019年1月3日變更為青島浩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瀚公司)。而2018年12月11日註冊成立的浩瀚公司的股東是兩個自然人:紀某某、姜某,其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兩名股東的認繳時間均為2028年12月31日。

記者發現,青島金翰置業有限公司的另一個股東碧富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8日在我國香港地區註冊,註冊資本只有1港元,其股東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的Regal Profit International Limited。該股東註冊資本5萬美元,已於2018年5月18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告自願清算。

對於前東城村村民的舉報,即墨區自然資源管理局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此問題該局已經做過多份工作報告。但關於前東城村的土地轉用和徵收問題,尚法新聞(zgsbfzzk)最終沒能從即墨區自然資源管理局獲得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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