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工地拒賠償大家怎麼看?

九州文旅最中國


事情大概是這樣: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但是,這只是一審判決,該男子家屬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建築工地不屬於公共場所,禁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並且,作為施工方,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還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圍牆以及圍擋。建築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責任,本次事件的產生完全是因為梁某的個人行為導致。

這次法院的判決相當的公平合理。我們見過多少案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有時候即便作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因為息事寧人等需要,最後仍然被判決承擔部分的責任。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公開性,具有社會行為指引性,具有價值導向性。通過這樣的判決,可以讓無理取鬧的人不僅承擔訴訟費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過也可以通過相應規定或判例進行明確,作為被告方因此承擔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方承擔。


葉律師


去年我們大廈,有一個男人低頭玩手機,撞在了大廈外牆玻璃上,造成眉骨開裂。事後,他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帶他去醫院,幫付了醫藥費。他還不依不饒,說要賠他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物業公司,直接一句話,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據說,那男的還真諮詢了律師,律師直接不鳥他。

所以說現代的人,維權意識過當,出了事不是想想,怎麼處理後事,而是想著怎麼趁著出了事,找個責任單位訛點錢。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這種碰瓷團伙,專門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場所或者私人場所,製造碰瓷的機會,賺取賠償金。因為這種事,有一段時間,差點把城管局都嚇得瑟瑟發抖。

本人是支持該工地做法的,絕不縱容碰瓷行為,不能說因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為管理不當要賠償。

那以後估計,工地都不用開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尋死,好得一筆賠償給家人。

太扯了,這個。。。




茶館說事


事情大概經過:

去年6月,身患重病的男子梁某從外地來北京看病,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今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認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築公司沒有過錯或過失,與梁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已維持該判決。

我覺得法院判決的對,這個還真信跟工地沒有關係,因為你要死,跳樓,誰都攔不著,事後民警確定梁某符合高墜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在梁某墜樓的平臺上,警方還發現了4枚菸蒂和一次性打火機,說明梁某在此停留過一段時間。 說明他不是踩空掉下,而是抽菸鬱悶後,自殺而跳樓,所以,跟工地無關,一個人真要想自殺,哪個地方都可以,今後你要從長江大橋跳下去,是不是也要追究大橋管理方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呢。

從建築公司的表述可以看出,梁某的死亡並非因為建設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首先,工地設置了封閉的圍牆,進出工地只有一處大門,並由專門人員看守,梁某身為成年人,非法進入施工現場,闖入封閉的主樓,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後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梁某身患絕症,來京看病,還給他人發過遺書,無法排除其行為是自殺的合理懷疑。

所以,建築公司認為已經盡到安全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此事發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是完全正確的。

法院審理也認為,該建築工地並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且工地四周建有圍牆,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對於建築工地,未經管理人許可,不得隨意進入;事發時間為早上,也不存在梁某因無法辨認方向而誤入建築工地的可能。建築工地是否有人值守,並不必然導致梁某死亡。

從這個角度上講,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有行為能力,何況,他極有可能是自殺身亡,你要去工地自殺,就把工地賴上了,哪一天你要自殺,在大馬路上找一輛勞斯萊斯豪車撞死,是不是也要向這個豪車索賠呢,完全沒有道理嘛。

這年頭的家屬,只要人一死,就想辦法去訛詐一點,還要求賠償171萬,這個家屬真是窮瘋了,沒見過錢呢,還講不講道理和臉面呢,我甚至覺得,這種行為,就是敲詐,不僅不應該賠償,還應該以敲詐勒索進行懲戒,不然,人人都亂告狀,亂要錢了。這不,前面還有一個家屬,孩子從12樓掉下身亡,也要小區物業承擔賠償責任,真是亂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男子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工地不應當賠償!相反對工地造成的停工損失可以要求男子家屬進行賠償。

一般情況下施工工地是嚴禁無關人員出入的,且施工人員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如果是施工人員意外墜亡,應當屬於工商事故,施工單位有賠償義務。

如果是因為工地管理不善,造成無關人員意外墜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責任大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此種情況下,墜亡男子存在明顯故意,施工單位沒有賠償義務。

相反,墜樓男子因故意給施工單位造成了停工等損失,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其親屬進行賠償。


老法狗


花式碰瓷,不要賠償。

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入了保險,自殺身死,保險公司都不會賠,那工地如何能擋住一個鐵心自殺的潛入者呢?

施工現場,閒人免進。即使是施工人員未戴安全帽都不能進入現場,這是基本常識。很難相信一個人潛入工地是為了吹吹風散散心,工地自殺只不過是為了給家人掙點銀子,但如此也太不厚道了!

人生在世,善始善終。身後名聲一樣重要,要給子孫後代留個榜樣,即使不能青史留名建功立業,也應做一個清清白白堂堂正正的好人!訛詐的錢不好花也不能花!

當年瘋狂追星劉德華的女粉絲,變賣家產和父母一同去香港求見劉德華,因未達到預期目標不肯罷休,老父親投海自殺留下遺言,想讓港府允許妻子女兒留在香港,但被港府拒絕!

不是所有的弱者都值得同情!

弱者的正直善良更值得同情和尊重!這次法院的判決很好,拒絕花式碰瓷!


我心亦如秋水靜


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工地無責任!

西城法院認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築公司沒有過錯或過失,與梁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已維持該判決。

這樣的判決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決

不因為有“傷亡”而判決無過錯方承擔責任

這樣的判決希望越多越好

現在特別鄙視某些“弱勢群體”,因自身有過錯出現問題了,就到處“訛”!

某些人把自己當成“弱勢群體”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勢群體”的事

出事前沒發現哪裡弱

出事後就開始“一哭二鬧三上吊”裝“弱勢群體”

還不是為了賠償

即使得不到賠償也想要得到補償

說來說去都為了錢!

自己非法闖入建築工地

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因為建設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設置了封閉的圍牆,進出工地只有一處大門,並由專門人員看守,梁某身為成年人,非法進入施工現場,闖入封閉的主樓,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後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絕症,來京看病,還給他人發過遺書,無法排除其行為是自殺的合理懷疑。

建築公司自認為已經盡到安全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此事發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疏於監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後,梁某的母親和妻兒將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認為,如果當時有人嚴格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或者樓內平臺有圍擋,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於是,他們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71萬餘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導致死亡

那麼要多錢都沒問題

判刑都沒問題

但自己非法闖入工地跳樓…

工地有毛線責任

最討厭人道主義補償這個玩意,就因為這個導致“訛人”的事件越來越多

《上學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車內身亡 家長質疑幼兒園獲賠3.2萬元》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送4歲女兒去幼兒園,途中他接了一個電話,後忘記送孩子的事兒,致孩子被遺忘車內8小時,因暴曬窒息死亡。事後,家長質疑幼兒園未通知孩子沒到校。當地教育局稱,幼兒園出於人道主義給予3.2萬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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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阿杰


首先我表明觀點:完全贊同法院判決。1.作為建築工地,是封閉場所不是公共場所,沒有經過批准、與工地沒有任何關聯人員都屬於非法,工地當然也沒有義務確保護非法進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老是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為此承擔責任,也不問青紅皂白。行人闖紅燈被撞,司機要賠償;學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裡跳樓,學校要賠償;碰瓷者被撞司機要賠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規矩。我覺得,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來辦事,依法治國才是正道。毫無原則地所謂同情弱者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正義公正的挑釁。

3.作為承擔社會公平正義的裁決者,法官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依法辦事是非常必要,對倡導、樹立全社會正氣有著風向標的標杆意義。和事老式法官應該逐漸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須分明。


享受生活270419086


男子墜亡讓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道理還是要講的,就此事來看,工地拒絕賠償一點問題沒有,而且男子家屬還理應賠償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損失。

從男子的行為表現來看,確定他是主觀跳樓沒問題,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頂樓幹什麼?而且該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樓前還留了遺信,並且在樓頂抽了四顆煙,說明他是經歷了艱難的思想鬥爭,從各方面的因素來看,他選擇自殺的認定是正確的。

男子家屬追討賠償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這個就屬於碰瓷了,男子並非從工地唯一的大門進入施工場地,是非法潛入,如果一個封閉的場所可以隨便從其它地方進入,那麼還有大門幹什麼,配備安保人員還有什麼意義,大家都爬牆過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攔是攔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邊,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還要多說一句這個家屬,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剛剛從醫院出來,情緒本來就很失落和絕望,怎麼能讓他自己隨便活動呢,他買藥的時候你難道就不能一起去嗎?真要追究責任的話,我感覺家屬的責任才最大,對身患重病的親屬沒有盡到看護之責。


元芳有看法


建築工地是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的,這是個基本的常識問題,即使是他們自己的工作人員進入也是需要截頭盔的,工地的安全問題更突出且各種工具,車輛,機械,材料無處不在,到處都凹凸不平,溝坎眾多,外人進去恐有安全之慮,而且恐其會有意無意有損其內中工具,材料,機械等等,使之影響其正常工作或造成損失。

所提之人不管什麼原因,無視工地規定,擅闖工作場所,你沒有任何理由那麼就是非奸即盜!出了問題當鷲由自取!怨不得何人!若是有病而進入,你有病當去醫院或家人應看好,有病就是擅闖的理由嗎?若是精神問題巳失自控能力,這個就完全是家屬的問題了,你作為家屬沒看好有病的家人,那完全是你監護不力!因此而出意外實應由家人付全責!就因為是病人擅闖工地意外而亡就遷怪工地並予鉅額勒索!實無道理且屬無恥行徑!利用一個病人的意外而勒索他人,勒索單位難道不是流氓行徑嗎?

工地拒陪是合理的!正常人是不會隨意無視規定進入工地的,擅闖者也多半屬非奸即盜,工地可追究其擅闖責任!病人(精神問題者)闖入若出意外主要是家屬責任!沒有看護好病人至其亂跑而出意外,工地沒有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出於人道關懷,工地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那是另回事,家屬據此索要鉅額倍償就完全是無理要求了。


wang_H


損害賠償要看當事人對事件的發生有無關聯性,有無過錯,本案而言,我認為工地方沒責任,出於人道主義要看工地有無功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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