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通報4起典型案例,有人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利!

滁州通报4起典型案例,有人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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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波等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張金波2013年5月20日因鄰里糾紛將畢明昌打傷,2014年2月25日因賭博輸錢後隨意毆打馮士濤、故意損毀唐立兵轎車、非法拘禁張連友,2014年7月7日在來安縣新安鎮姐妹排檔故意傷害凃一笑,致凃一笑左眼失明。因其脾氣暴躁、出手狠毒,且多次違法犯罪後私下賠錢了結,逃避司法機關打擊處理,從而逐步在來安縣形成了一定的惡名。2016年3月,張金波糾集被告人包濤濤、胡松林、孫尚等人未經註冊非法成立“金順信貸投資公司”向社會人員出借高利貸,並通過開設賭場、高息放貸的方式聚斂錢財,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10月,張金波先後吸納被告人姜安安、曹萬傑、張家義、張海濤、賈義亮、楊佔勝(另案處理)等人加入該組織,並多次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迫陳春波、吳書海轉讓來安縣零點主題賓館。逐步形成了以張金波為首,姜安安、包濤濤、胡松林、孫尚等人為骨幹成員,曹萬傑、張家義、張海濤、賈義亮、楊佔勝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層次分明,其內部有一定的“規矩”和“潛規則”。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高息放貸、追討“違約車”等手段非法斂財,通過經營賓館、投資建設烘乾房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

為獲取非法利益,該組織有組織的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超高利息”、“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方式,多次有組織的採取暴力、威脅、滋擾、拘禁等手段逼迫他人償還債務;該組織還通過“暴力扣車”的方式,分別實施了強迫交易1起、尋釁滋事9起、非法拘禁8起、敲詐勒索2起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致多人被傷害、被非法拘禁,多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傾家蕩產、流離失所,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舉例:

非法拘禁事實之一

2017年上半年,張星星到張金波經營的“金順信貸投資公司”借款1萬元,與包濤濤約定月息3角,包濤濤讓張星星出具一張2萬元的借條,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及上門費500元,當場給張星星6500元現金。張星星正常支付兩個月利息6000元后無力償還。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包濤濤糾集胡松林、孫尚、賈義亮、張家義等人到張星星位於來安縣新安鎮泗陽小區的住處,將張星星帶至來安縣新安鎮黎明路“新奧燃氣”加氣站旁空地實施毆打、逼債,並要求張星星打電話給其父親張從陸還債。張從陸答應第二天還錢,包濤濤等人才讓張星星離開。次日,張從陸被迫將1萬元現金交給孫尚。

經來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張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徒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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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亮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趙亮自2015年起混跡於社會,以哥們義氣和發生活費等手段,籠絡、網羅了被告人甄某某、汪某等人組成犯罪團伙,暴力衝擊賭場敲詐勒索。2016年下半年,逐漸形成以被告人趙亮為首,被告人王曉春、甄某某、汪某為積極參加者,成員包括被告人張強、任傑、邱海洋、丁誠、劉思晨、唐宇等人,結構層次清晰、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該組織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不許吸毒,不許賭博,組織成員之間不許發生矛盾等。為獲取非法利益,維繫其組織的長期存續,該組織在趙亮的帶領下,以暴力手段衝砸賭場,收取賭場保護費,在賭場放高利貸和假借喬遷酬客等不正當手段聚斂錢財二十餘萬元。

2017年9月,趙亮、王曉春在滁州市琅琊區鳳翔苑小區租賃房屋作為組織據點,存放砍刀等作案工具。在趙亮的組織、領導下,王曉春、汪某、甄某某、任傑、張強、丁誠、劉思晨、邱海洋、唐宇等人交叉結夥、互有分工,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3起、尋釁滋事7起、敲詐勒索14起、其他違法事實4起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對滁州市區及周邊地下賭場形成一定的控制,對人民群眾心理進行強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生活秩序。

舉例:

聚眾鬥毆事實之一

2018年1月2日晚,因王浩欠張明輝借款,張明輝與陳立、王浩等人在滁州市經濟開發區足御軒附近協商。協商未果,張明輝與陳立等人發生廝打併各自邀人鬥毆。張明輝邀集了費志昂(另案處理),費志昂又邀集被告人趙亮,趙亮糾集了被告人王曉春、甄某某、任傑、徐某某、丁誠,陳立邀集了孫力偉(另案處理)、張世權、王健等人。雙方在足御軒門口鬥毆,張維豐在勸架時與趙亮發生衝突,王曉春、甄某某、任傑、徐某某、丁誠等見狀一起上前毆打張維豐,張被王曉春用刀捅傷。

尋釁滋事事實之一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亮得知嶽彩祥在滁州市南譙區八里阿郎酒莊內開設賭場,便邀集被告人李純冉駕車帶被告人甄某某、汪某到嶽彩祥賭場附近和被告人任傑匯合,趙亮提供三把砍刀。甄某某先在賭場外打電話給嶽彩祥索要保護費,遭到嶽彩祥拒絕後,甄某某、汪某、任傑各持一把砍刀衝入賭場,對賭桌進行打砸,恐嚇賭場內人員。趙亮、李純冉在賭場外的車內等候。後五名被告人離開現場。

敲詐勒索事實之一

自2016年夏天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趙亮等人為了向滁州市範圍內經營賭場的人員敲詐錢財,採用衝擊賭場,持兇器威脅參賭人員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2017年10或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亮、王曉春、甄某某、汪某以及任傑乘坐劉思晨的車輛至魏兆環、苗鎮建在滁州市滁沙路附近民房開設的賭場裡,為了索要保護費進賭場將賭桌掀翻並叫囂,持砍刀揮舞恐嚇眾人。後該賭場通過晉周出面與趙亮、王曉春等人調停。

琅琊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判處被告人趙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等判處王曉春、甄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萬至五千元不等。一審宣判後,趙亮等9人不服,向滁州中院提出上訴。滁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維持原判,並於4月4日上午公開宣判。部分在滁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及當事人親屬到庭參加旁聽。

3

石新平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3年8月份以後,被告人石新平以被告人謝潔、謝超名義先後註冊“滁州市博鉅貿易有限公司”“滁州市保利建築工程諮詢有限公司”,陸續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豐成、慶松、陸守龍、謝超、周亮、金鋒等人從事放高利貸、替人討債等活動,併網羅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李樹劉、李求實、陳冬等共同參加其組織、領導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逐步樹立強勢地位,

基本形成了以石新平為首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為將該組織做強做大,石新平拉攏政府公職人員被告人張立寶參與,併為其組織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該組織依託公司管理模式,人數較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石新平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陸守龍、李豐成為骨幹成員,周亮、金鋒、謝超、崔心月、慶松、李樹劉、李求實、陳冬、張立寶為一般成員。組織內部分工明確、管理嚴格、獎懲分明,被告人石新平要求組織成員“出去要債不得打人”“看著、跟著欠款人,上廁所也要跟著,不得脫離視線”等。被告人石新平為控制和穩定組織成員,經常安排成員聚餐、唱歌等娛樂活動,為組織成員喜事隨禮和為其父母送去過年費,看望被判刑的組織成員並上大賬等籠絡人心。

該組織通過實施非法經營、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該組織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付組織成員工資和獎金、房租、水電費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交通、食宿等費用,以維繫該組織的生存、發展。該組織為逞強鬥狠、樹立組織權威,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攔截他人;為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恐嚇、威逼、敲詐他人財物,強買強賣房產;為擴大組織勢力和影響,插手民間借貸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毆打他人,多次實施有組織的滋擾、糾纏、辱罵、恐嚇他人活動,使人民群眾產生恐懼、恐慌,形成心理強制,安全感下降,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生活。

舉例:

尋釁滋事事實之一

2016年底,被告人石新平受周韌琴委託向被害人高勇索要100萬元的債務,並約定周韌琴向石新平支付實際要回款項的20%的報酬,之後石新平便多次安排被告人陸守龍、周亮、金鋒找高勇要賬。2017年2月之後數月,石新平多次指使被告人陸守龍、周亮等人在滁州市花園路高勇經營的模具廠辦公室、滁州市天長路等處滋擾、跟隨、糾纏高勇追討債務,高勇外出時,石新平、陸守龍和周亮等人分別多次驅車跟隨糾纏逼迫高勇還錢,高勇因不堪被石新平、陸守龍等人滋擾、糾纏,向周韌琴、石新平各還款20萬元,周韌琴支付4萬元給石新平作為報酬,石新平共獲利24萬元。後高勇的模具廠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於年中停產。

經南譙區人民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等判處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及罰金。

4

張守雲等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張守雲自2017年4月10日刑滿釋放後,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間經濟糾紛,先後糾集劉闖、李凱、路鵬、胡松等社會閒散人員及李某、陶某、邰某某等未成年人,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為他人索要債款,逐漸形成以張守云為組織、領導者,李凱、路鵬為骨幹成員,劉闖、李某、陶某某、胡松、邰某某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有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經濟利益30餘萬元。張守雲將部分違法所得用於組織成員生活、消費支出,其餘大部分贓款佔為己有,任其揮霍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人民群眾安全感下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全椒縣二郎口鎮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被告人張守雲以替他人討債為由,多次向被害人王元兵討債無果後,於2017年9月25日糾集被告人李凱、路鵬、胡松至全椒縣襄河鎮四季來茵小區,將王元兵停放的越野車前擋玻璃砸毀,經全椒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前擋玻璃及貼膜價值為4219元; 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張守雲又糾集被告人李凱、路鵬、陶大禹、陶業成至全椒縣襄河鎮四季萊茵小區,再次將王元兵停放的越野車的前擋玻璃砸毀,經鑑定,前擋玻璃及貼膜價值為7086元。

經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判處張守雲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7名被告人判處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徒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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