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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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答案:沒有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為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我國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係指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它的意思就是你對這家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

舉個例子:你和小明各自出資500萬元,組建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三年後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了,這時候公司欠下了1個億的外債,由於你只出資500萬元,因此對於這1個億的債務,你只需要承擔500萬元的責任,剩下的不用管,即使此時你名下還有三千萬的資產,你也只需償還500萬元即可,這就是有限責任。

當然了要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之一是你合法正規經營,如果說你經營的企業,把公司的賬務和個人的賬務混合起來,比如貨款結算總是通過個人的銀行卡結算或者直接收取現金存到個人銀行卡里,那麼這種情況下,你要承擔的就不是有限責任了,而是無限責任,因為你存在把公司的資金轉移的情況,假設企業這時候破產欠外債1個億,你名下有3000萬元的資產,3000萬元都必須用來償還債務,剩餘的後續還要繼續歸還。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比較簡單,適合中小型企業,一般大企業都會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另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允許發行股票融資的,一家企業如果要上市發行股票融資必須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法律層面來講,目前我國的公司,僅有兩類,除了上述的有限責任公司,另一個則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是其將全部註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它跟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對債務也是有限承擔的。不同點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另外其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

有沒有無限責任公司

目前我國尚不準設立無限責任公司,但是無限責任企業卻是有的。雖然企業和公司似乎聽起來沒區別,但實際上兩種是有區別,公司是指嚴格按照《公司法》設立的經濟組織;而企業是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

在法律上企業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獨資企業,即由單個主體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第二種是合夥企業,即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第三種是公司企業,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

因此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它也屬於企業的範疇。反之,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公司外,還包含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除了公司外,其餘的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企業主是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所以雖然沒有無限責任公司,但是卻有無限責任企業。


鯉行者


家族財富密碼評論員錢小帥:

其實兩者沒有什麼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就是有限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合資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優點: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佈公告,也不必公佈賬目;

缺點: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也比較小。

在生活中,我們往往會說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比如華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是母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而益陽華天酒店有限公司是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家族財富密碼


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別,因為兩者本身說的就是同一個事情,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

那麼,有限責任公司有是什麼呢?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以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幸倒閉了,而且外面還有欠款要還的話,股東只損失原來投資的那部分錢,不再從自己的財產中拿錢來為公司還債。

這裡的有限責任只是針對公司股東來說的,對於公司本身,作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就必須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的責任。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五十人。從這個數量上就可以看出,這種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因為買了股票之後就算是公司的股東,而股票的交易量是非常大的,不可能保證股東在五十人以下。

那麼為什麼很多公司都能發行股票呢?那種可以發行股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的另一種公司形式。當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也是付有限責任的。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也有相關的要求,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註冊資本也不能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對於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簡單的說這些,有機會我們可以再展開談。


一切正在發生


簡單而言,兩者是一回事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一章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中國的公司法所指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擴展下知識

個體戶、合夥企業、外資企業怎麼理解?

我整理了一張表格,一目瞭然。

“上市公司”怎麼歸屬

別被高大上的稱呼迷惑,其實也很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公司的一種。

大概說清楚了。不明白的可以聯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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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深刻的理工狗


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東西,只不過前者是後者的簡稱。現實中有很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於50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分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責任有限公司。



目前,我國分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非公司制主要有個體戶和合夥企業,公司制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以全部資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經營難以長久,壽命比較短暫。而公司制企業只需要用公司的資產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有效抵抗風險,生命力強,能夠實現長久經營。

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也是有很大區別的。1,股份制公司等額劃分股份,股東以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負責,而有限責任公司不股份等額股份,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要求50人以下,而股份制公司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註冊資本必須達到500萬。3,股份制公司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個人籌集資金。當然還有其它的一些區別,而且兩者也有共同點。



目前,我國的的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都很常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也各自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但都是我國企業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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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公司法還沒有關於有限公司這個說法,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類型的“有限公司”,所以提問者說區別,這個還真是不知從何說起。我就簡單結合這張圖說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問題。

1.實務中很少有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委員會,中國的公司法起步比較晚,現行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只有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其中股東會作為權力機關有權決策做出一些重大事項的決議,除了法定的之外,公司章程當中可以就特別事項另行做出約定。例如有些公司章程中就會約定股東的退出機制、股權轉讓規定。

2.這張圖更像是西方的架構模式或者說是資本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採取的模式,一般情況下初創公司的機構大多比較簡單。甚至可能都沒有董事會、監事會,取而代之的是執行董事和監事,從初創公司設立之初考慮到公司運營方面的控制權考慮,前期不會也不適合放權過多,更多的還是初創人牢牢將控制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便對於複雜的市場及時作出應變之策。

3.有限責任公司顧名思義,就是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這主要基於公司起源之初,如果將股東責任無限化,那麼勢必打擊股東積極投資,資源整合的積極性,所以有限責任即使趨勢也是為了更多的鼓勵公民能夠參與市場經濟當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並不是必然的,如果出現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甚至是利用公司規避自身的風險,那麼這種有限責任有可能被打破。

好了,礙於篇幅限制,簡單的點到為止。

PS:對於很多讀者評論說怎麼可能沒有有限公司這個說法,我的建議是不能光看公司名稱,公司註冊的過程中名稱可以規定為某某有限公司,但是其性質永遠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點你們可以看下下面的公司類型來確認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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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公司這個制度是我們國家從國外引進來的一種制度,以前的中國是沒有這種制度的,古代的時候都是一些商幫,只是到了近代以後為了滿足商品經濟的發展,才統一了這兩種制度。發展到了今天市場上剩下的公司主要是兩種,一種是股份制公司,另外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有且只有這兩種。

而我們國家也直接規定了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平時聽到的“有限公司”其實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就叫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由一些股東來出資成立的,一般人數比較少,公司的規模也不會太大。

股東們根據自己出資的多少來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然了承擔的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樣的,只是說它的規模相對一般的股份有限制公司來說規模要小一些。股東們承擔的責任根據公司的股份來平均分攤,股東認領股份,然後以股東的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責任。

比如說公司破產了,如果公司的全部資產用來償還債務還不夠,那股東們自已個人的錢或者股東另外公司的錢也是不會用來償還債務的,最多就是破產了的那家公司所出資的錢會全部虧損掉,這就是“有限責任”的意思。也就是說公司償還債務的限度是以公司的資產為限。


我說會計說


這兩種稱呼在公司組織上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組織。所謂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如果公司破產,股東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區別於合夥制等需要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組織。無限責任的公司組織,股東對公司的經營風險,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而言,保障要小於無限責任公司,這就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有更強的信息披露責任義務,對債權人更加透明,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而合夥制等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為債權人的利益有更強的保障,所以在信息披露上沒有那麼高的要求,從而為企業經驗帶來靈活性,競爭對手更難從公開披露的信息瞭解公司商業秘密。

因此,可以說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公司組織形式各有利弊,股東在組建公司的時候,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



魚眼貓眼鷹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通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

因此,僅從名稱須標明的字樣看,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義務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至於問題中沒有表述清楚真正的疑問,不能妄加猜測,姑且就問而答,也歡迎對問題繼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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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這個問題有瑕疵,估計是想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從名稱區別就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二字,這說明強調股份合作或資金合作,簡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強調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有“責任”二字,這說明強調強調股東及公司的責任,簡而言之,“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性。

另外,根據公司法,兩者成立的條件是不同的。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高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比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高些。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根據公司法,註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規定30人的。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數量為2—50人)。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標準比股份有限公司低很多,我國《公司法》規定:(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這與股份有限公司明顯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另外,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是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是股東的出資額;三是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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