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這個判決認定事實是清楚的,但是判決的結果有點兒出人意料,至少我認為是賠償數額太高了。

首先,男子騎小黃車猝死,這可能是該男子本身就有嚴重的疾病,與小黃車是無關的。法院也認定男子的死亡與小黃車沒有因果關係,所以該男子的死亡,責任就應當自己承擔。

其次,ofo作為共享單車的管理人,只要其盡了相應的管理義務。那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都不應當對其他使用小黃車的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也認定ofo無責任,這一認定事實是正確的,證據是充足的。



再次,受害人的家屬起訴到法院,法院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最後酌情判決ofo公司賠償受害人15萬元錢。這雖然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但是15萬元錢確實太高了點。

最後,ofo公司從道義上來說,應當給受害人家屬一定的補償。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不應當給予太多的賠償。當然如果ofo公司不服,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最終結論以二審法院的裁定或判決為準。


法重情深


這個判決對於ofo來說,確實不公平,共享單車是方便他人出行,給所有人開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單車自身原因故障導致,而是男子自己身體健康導致,而共享單車正好是在男子發病過程中使用,確實和ofo沒有多大關係,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僅僅只是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擔責任,考慮人際關係的和諧才讓賠償,這就確實有失公允。


ofo創建共享單車,前提也是企業追求利益,並不是無償的慈善機構,如果說男子在騎單車過程中猝死,ofo覺得男子可憐,這個15萬捐獻給男子,還有的一說,可是事實不是這樣,判決是因為不要男子自己承擔責任,更是維護人際關係的和諧,所以讓ofo當個冤大頭,名頭一點都不好聽,還得掏15萬平息事件,對於ofo來說,就有點相當鬱悶了。

如果說將自身健康影響而死亡都要別人來承擔責任的話,那估計共享單車也好,其他也罷,都沒法經營下去了,這種賠償毫無道理可言。

或許15萬對於ofo來說,並不算什麼,可是關鍵問題是這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道理的問題。


珞珈評論社


在中國,就是這“和諧”二字讓許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沒理各打五十,好像變成法院判決的基調,最後弄得沒理的可以不講理,有理的沒地方講道理,這樣做法目的其實就是怕鬧事,所以社會上漸漸形成一種風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識中,不管對錯先鬧一鬧,他們知道,不管佔不佔理,這一鬧總會有好處,而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並非個案,到最後還真的又如鬧事者所願,息事寧人,表面上社會和諧了,可再往深處思考,真是這樣嗎?還有一點個人認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終法院判OFO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十多萬,“賠償”是否不妥,“賠償”按常理理解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此案中,法院認為OFO公司不存在過錯,既然沒過錯何來“賠償”,如果以人道主義出發,又是為了社會和諧,把“賠償”改為“補償”可能會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辭可以隨意些,但作為法院這樣的權力機關,由於影響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須嚴謹。以上都是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7光年有幾遠


剛剛看到這個新聞時,我還以為又是謠言,或者法院的判決理由並非如此,畢竟這事看起來太荒唐了。為此,我還專門去裁判文書網上搜了一下,結果發現還真有其事,並且法院的判決理由也確是如此。看完以後,我徹底凌亂了。

據報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此後,死者家屬與ofo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ofo畢竟從死者騎車當中獲得了經營收益,因此為了彌補弱者的各項損失,根據公平原則ofo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ofo賠償15萬元。

我認為,本案不應適用“公平原則”,因為很難認定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則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所謂的“公平責任”,是指雙方都對損害後果沒有過錯時,又一方向受到損害的另一方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只是無需滿足“過錯”的構成要件,但還仍需滿足其他三個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也很好理解,如果適用公平責任無需滿足因果關係,那受害者豈不是可以隨便拉人去告,讓他們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發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麼便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是因為騎小黃車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單純以“死者猝死時在騎小黃車”這一巧合而直接認定有因果關係。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車上猝死,我們能說他的死與公交車有因果關係嗎?

既然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沒有因果關係,那讓ofo承擔公平責任便沒有依據。更何況,就算是公平責任,15萬元也高得離譜了吧?


冰焰


這個事情跟ofo有啥關係呢?為何要賠償15萬? 我看了整個新聞報道,小黃車是投保的,嚴格來說,保險公司可以給死者賠償,但錯誤在於,死者不願意做屍檢,從而無法提供屍檢報告書,導致沒有得到賠償,如此,死者家屬才把這個小黃車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簡稱拜克公司)起訴到法院。

這個事情,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法院認為,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ofo小黃車的公司沒有過錯,但是基於公平原則,ofo小黃車的公司需要分擔猝死用戶死亡產生的損失。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我個人覺得,小黃車沒有任何責任,卻要承擔責任,如果人人都因為“支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老頭老太去超市買東西,中風或者猝死,超市也應該承擔15萬賠償?因為,他們客觀上支持了超市經營,同理,如果一個人坐大巴車,在車上突發心臟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車經營者,即客車運輸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漢公交車上發生的大媽吃餈粑導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決,公交公司要賠償大媽15萬元?因為,大媽坐公交車,作為公交車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經營,所以,應該獲得賠償。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很多,如坐飛機、火車、高鐵、地鐵、出租車等,是不是在車上出現心臟病、中風、腦溢血等猝死,這些飛機、火車、地鐵、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等運輸公司,都要賠償?

如此,那麼,今後此類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說細緻點,如果我們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單位索賠?如果我們在廣場、公園跳廣場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廣場管理方索要賠償?因為,我們是這些單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說,就沒完了,亂套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我覺得公路也有責任!你說要是不修那麼好的路,那死者應該就不會去騎車了。對吧!

要是路難走到不能騎車,只能步行,那死者就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修公路的人有責任!需要公路局賠償!

另外交警也有責任!那條路看來是車不多。要那條路堵的嚴嚴實實的,只能步行,那死者也不會去騎小黃車了!所以交警也有責任!交警不該把交通秩序弄那麼好!

另外交警沒有通過攝像頭及時發現死者,要猝死了……嗯!交警雙重責任!

還有還有,醫院也有責任!醫院沒能提前檢查出死者什麼時候會猝死!所以死者家屬應該把死者去過的醫院全部都搞一遍!

尤其是產科醫生有最大責任,產科醫生怎麼能讓有猝死隱患的死者出生呢!實在不該,所以責任大大的!

嗯……先找這些單位吧。等我想好了再來補充。


玉狐仙傳


我能問一下這個新聞是真滴嗎?前一段小偷偷電瓶被電死家屬反告車主和物業,最後車主和物業拿錢的新聞大家記得不。我也發了評論很是氣,但是沒幾天頭條闢謠說那是假的,從此對頭條的新聞我半信半疑尤其是這樣的事。假的就不說了,如果是真的那叫一個不合理不合法。試問:“如果騎小黃車買彩票中大獎了會不會分一半給小黃車的所有者呢?”如果是車輛本身故障導致的死亡,可以告車輛所有法人。但是本文中是非外力的猝死,就排除了車輛故障導致的外在因素,猝死是由疾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做為有自主行為能力有判斷決定能力的正常人,選擇了騎車出行那是他本人自願的,不存在坑誰。只能說是一起由疾病突發引起的意外,誰也不怪。家屬藉機起訴車輛擁有者是不對的,法院如果這樣判決,本人想不通。


jabx桀驁不馴


現在,這種事情太多了,都是受害人分攤責任,轉嫁損失,真是人在家中坐,禍人人天上來,還是不要有所作為的好,或者積極去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吧,以免從門口路過的人,走親訪友來竄門的人發生意外,而遭受被買單的下場,說到底,這種意外傷亡,如死者參加了意外險,應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死亡證明書有此耐人尋味,猝死,不詳,既承認病死,與保險公司無關,又強調不詳,或許與黃包車有關,但好好的人怎會從車上摔下來呢?如果ofo不肯買單,警察就要介入,很快會查明真相,除非車真的有問題,如剎車不靈,踦車人心臟不好而受到驚嚇,○fo才願意買單。


用戶5261879612631李


看完新聞,不知說些什麼是好,感覺有些人就跟懵懂無知的少年一樣,“為賦新詞強說愁”,完全就是為了公平而公平,殊不知這樣做的本身,與公平是漸行漸遠,已經失去了公平!

死者為猝死,與小黃車公司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該來說,對於死亡後果,雙方都無過錯,對於小黃車公司來說更是“禍從天將”,這一點也得到了判決書的證實。但是對於本案適用公平責任的理由,“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行承擔責任,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說實話,筆者不敢苟同,社會大眾對此也不能理解,而且我覺得此案也不符合立法關於公平責任的本意。

對於公平責任,應當是如果不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就會顯失公平。比如張三請李四幫忙,李四在幫忙過程中不小心受傷,雙方對此都無過錯,但是由於李四是過來幫忙的,張三在這過程中的得到了幫助,因此從公平責任出發,張三應該適當給予李四補償,這種情況大家都能夠接受。但是此案,並沒有讓人感受到這一點,反而是大家對小黃車公司感到同情。

風險無處不在,有些風險只能自己去承擔,不能為了一方少分擔風險,就去找人來分擔風險!


打虎拍蠅


讓我想起了碰瓷界的新鮮事,一夥人坐非法客運三輪子。途中顛簸一人摔倒,送醫院是骨折。要求司機賠錢幾萬。後來警察辦案才發現他們是自己故意折斷手骨碰瓷,已經騙了好幾批人了。有很多身體傷害是無法判斷具體時間,過程的。一出傷害就遷怒於事發時的物端。坐你車傷的就得車賠,在你商場倒的就你商場賠。試問如果當時沒馬上發生,而是回到家裡才倒的。應該讓家裡人怎麼個賠法。是大人小孩都一樣呢?還是按比例多少賠。自己家人一有事就咬著別人公司不放。當救命稻草撈得一點是一點。試問花這麼多力氣折騰。到手的補償金都花在死者身上了嗎?沒花完的也燒完給他了吧?這可是用命換的,大活人拿去花不害怕嗎?還是心肝脾肺腎早就又黑又爛,長瘤生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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