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是否應當判處死刑?

葛秀寶


人販子,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中最大的惡,對它們施之以死刑,我認為很有必要。人販子的惡,它不但害苦了孩子的一生,而且還毀壞了一個甚至數個家庭,販賣的是孩子,誅的是人心。

我經常看《等著我》欄目,一個大男人經常淚流滿面,特別是看到那些丟失孩子的父母,一生的精力寄託完全放在了找孩子的身上,正常的生活破壞了,整個家庭的歡樂沒有了,父母每天就像木偶一樣,不是在尋找孩子,就是在尋找孩子的路上,很多父母在愧疚和自責中離世,很多夫妻因為孩子丟失離婚,最終家破人亡。

而對於孩子呢,賣給一個正常的人家還算僥倖,能夠有個和其它孩子一樣的成長環境。但有些被當作賺錢的工具,看看那些城市中殘疾的乞討孩子,你就知道有多可惡了。

最令父母傷心的是,即便孩子找到以後,那份感情卻變的生疏了,很多孩子因為從小和養父母在一心,和他們有了濃厚的感情,而對親生父母反倒疏遠,這是親生父母難以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明知對方是買孩子的,但你為了孩子又不得不委屈求全。

所以,我堅決支持對人販子施以死刑,同時還要加大對買家的處罰力度,哪怕他們給孩子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哪怕孩子和親生父母諒解,都不能讓其逃脫處罰。

這就是我自始至終的觀點,不接受任何反駁。


元芳有看法


人販子,耍盡手段販賣婦女兒童,堪稱世界第一罪大惡極人,對人販子是否死刑?談一下個人看法:

中國第一女人販子陳香蓮,在短短2年時間內拐賣兒童46名!臭名昭著,罪大惡極。

1 人販子以販賣婦女兒童為生,這就是變相的摧殘食用同類,違揹人類意志,手段極其殘忍,沒有一點人性,不判死刑,天理難容!

2 人販子都是團伙組織運作,分工明細,行動迅速,從偷搶騙小孩和婦女,成功運送到買家,是一條龍的運作,人販子全部是首惡,沒有脅從犯!

3 不論是富貴人家,還是貧窮人家,只要被人販子惦記上,就會發生兒童走失事件,或者發生婦女失蹤事件,每時每刻零距離威脅著每一個家庭。

4 一個人販子團伙的罪惡,遠遠超過無數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犯罪惡,無數個被販賣的小孩子,誰也不知道他們在哪裡?讓無數個家庭,陷入暗無天日痛苦的深淵之中。

5 一個人販子的罪惡,勝過無數個毒販的罪惡,那些被販賣的小孩子,也許被販賣到乞討團伙中,弄殘廢作為乞討的賺錢工具,也許被摘掉器官賺錢.....

6 被人販子賣掉的婦女,會更加的慘,被老光棍們買去做老婆,簡直就是暴力強姦,為防止逃跑,捱揍那是家常便飯,捆綁度日也不稀奇,買家歹毒令人髮指的!

7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家賣家可以是同罪,買家同樣是重罪,枯竭買家市場,重創遏制賣家市場,發動廣大的人民群眾檢舉揭發,並且有重獎!知情不報,包庇買家,包庇人販子重罪!🗡

8 全民動員,人人圍剿人販子,讓人販子沒有生存的土壤空間,讓人販子這個行業後繼無人,這是比死刑還厲害100倍的大法——全民圍剿人販子!

9 全民動員,人人檢舉買家,特別是最基層的鄉村組織,誰家多了陌生的婦女或者是兒童成員,瞭如指掌,逃不脫法眼。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2019年,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豔,她建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應從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調至10年以上至死刑。

張寶豔,“寶貝回家”的創始人,近10年的尋人工作,讓她深刻認識到拐賣婦女兒童的社會危害遠遠大於綁架,但是這項罪行的量刑遠遠低於綁架犯罪。

她認為:拐賣婦女兒童背後還可能伴隨有強姦、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等,被拐兒童婦女的家庭還可能會出現夫妻離婚、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等後果。但由於量刑相對較輕,犯罪成本低,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為了鉅額的利潤依然鋌而走險。

因此,張寶豔建議,拐賣犯罪的量刑須重於綁架罪。同時加強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懲處力度。



情感俏百合


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

對於社會上許多家庭來說,人販子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大壞蛋。他們是社會上的敗類,是我們深惡痛絕的。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讓千千萬萬的家庭破碎。並且,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謂是不幸至極。婦女要不是讓其賣淫要不是賣到偏遠山區做家奴,一輩子無法的忍受他人的欺凌。兒童有更慘的,比如剁其手臂,斷其腳,然後讓孩子們去乞討。更或者直接販賣其人體器官。簡直太殘忍。我們不得不說,人販子就是魔鬼,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必須死刑才能平息眾人的怒火。

但是還有一種說法,假如我們是人販子,在被警方追捕時,作為一個人販子你會怎樣解決。當上了人販子的人,很多都是極端分子。他們會想反正都是死,不如讓婦女兒童一起陪葬。這對於被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一個大災難了。所以,我們在針對這樣的問題時,警方沒有考慮一來就死刑,這也是出於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縱容了他們,他們可能就會越發猖狂。必須重懲他們。





小航看動漫


人販子應當判死刑而且必須判死刑!人販子以剝奪別人家庭的正常生存權而成就自己的一點私利,其犯罪手段殘忍至極,性質惡劣之極。對社會的危害遠超一般的殺人犯罪。被人販子殘害的家庭,基本都是家破人散生不如死。其罪行後果比直接剝奪他人性命嚴重,因此對人販子以一般殺人犯罪分子罪加三等量刑或者凡具備販賣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者一律判死刑,才能平民憤安社會,才能震住比類犯罪,讓國民生活有安全感。有安全感才有幸福感。


老百姓寧


不光是人販子,我認為需要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其實很多。

很多犯罪行為,其實行為是非常惡劣的。哪怕有些犯罪行為結果相對不那麼嚴重。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罪犯的主觀惡意更明顯,手段更殘忍,心理更令人髮指。

舉例,一群青年凌辱一個小孩子,最終把這個孩子打傻,過程持續幾小時。

另外一群孩子打架,一個人衝動中殺死了另一個孩子。

這兩個案例哪個更殘忍?更噁心?哪個罪犯更惡劣?我想大多數人都能指出,是第一個案例。

此類例子很多,法律某些時候也會失去公正性。

人販子屬於情形極度惡劣,但是偏偏他沒殺死被害人,所以法律上認為如果給他死刑,可能導致他殺死被害人。

不妥!


中庸之道靠修煉


我認為人販子的量刑標準應該高於刑法中任何罪行的量刑標準。拐賣人口帶來的並不只是家裡失去了一個孩子這麼簡單,它破壞的是一個完整的家庭,父母很有可能因悲傷過度而選擇自殺,這樣的例子本身就是存在的。

不過,對於人販子來講,不管刑罰多重,只要有利益的驅使,他們還是會鋌而走險的。大家都知道,明朝的刑罰是非常殘忍的,常常都是凌遲或者誅九族,但即便有這樣殘酷的刑罰,明朝的貪官也是最多的朝代。

對於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父母一輩子都會揹負著這個陰影,可能父母一輩子的時間都會花在尋找孩子上。對於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死刑是根本不為過的,拐賣人口,不管是對家庭對社會,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記得以前看過一部影片《親愛的小孩》,講述的就是孩子被人販子拐賣後的生活,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被弄得支離破碎,並且父母們所有的經歷都花在了找孩子身上。尤其是在面積達到960萬平方公里的中國,想要找到孩子還真是不容易。我常常看特工片,看到許多特工體內都被植入了納米追蹤器,是否真的有這種高科技呢,如果有,對於對付人販子,還是比較適用的。


Power泡兒


你好朋友

我現在是一名為人父了,當沒有孩子看到這類視頻或者新聞的時候心裡不舒服但是沒有那麼嚴重而已,但是現在自己有了孩子當看到那種視頻以後心裡很不是滋味,我在想拐賣孩子的人難道你們自己沒有孩子嗎?就算你們沒有難道你們一點感情都沒有嗎?!人心都是肉長的將心比心!

我覺得不光是我認為,全世界每一個有感情的人都希望重判!有的家長為了找孩子,跑遍全國跑斷了腿跑壞了多少輛車,應該對拐賣兒童的那些犯罪判死刑根本不用審!

我個人認為對人販子是否盤死刑應該是“民意”投票決定!沒錯,拐賣婦女兒童的重刑率在惡性犯罪中,我覺得僅次於故意殺人和綁架等等重刑罪!應該按照《刑法》來判!

那些沒有被抓到的人販子還有那些打算實施犯罪的都很僥倖心理上還在想繼續犯罪,所以國家應該對於他們判最輕判無期重則死刑沒有商量餘地,這樣重判之下那些還沒有落網的看到以後肯定不會再胡作非為了,最起碼給他們一個嚴重的警告!特別是那些偏遠山區做為留守兒童家裡的大人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王徵海參

敬上!


海島世家海參


我覺得不能判死刑。

不是同情那群畜牲,確實如果販賣人口訂死刑的話那就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了,假如孩子們在他手上,他又決定幹這行,說明他已經是亡命之徒了,只要他暴露,分分鐘孩子就有生命危險。他要是拿你孩子墊揹你別告訴我你不害怕。人販子和其他罪犯不一樣,他手裡捏著一個甚至幾個家庭的希望,甚至生命!他要是絕望了,孩子們的後果可想而知。

我認為應該判死刑但是可以通過獄中表現轉無期,比如在找回孩子的過程中有突出貢獻,剝奪其直系親屬政治權利終身,以及上交不法收入和賠償被害人損傷,死後強制性捐獻器官。把他做的惡還上一點是一點。

法制是為了還社會公平,但是當孩子的生命受到危險我相信為人父母的不會在乎那點公平。


秀兒不坐下


為什麼現在失蹤人多,除極個別情況外,大部分還不是人販子功勞?得手了,大發橫財,被抓住了,只要說:我不對了,對不起他人,我不幹了。嗬!天亮了,打不了在供吃住的地方養精蓄銳,認真總結教訓,那裡失誤了,下一次,再下一次要這樣這樣…

因為勝與敗的利潤落差太大了。今天還看到了7O歲老太太拐了好幾個孩子,這要遭成多少個痛不欲生的家庭啊,又有多少個老人因此而成病成亡呢?又有多少個父母因此而大大縮短生命呢?其實這比殺人犯壞多了。因為殺人犯矛頭只指一個,或有少數是幾個,而人販矛頭可一下能幾個,且次數多多益善,時間多多無限。


主如晨星陳長壽


人販子沒必要槍斃的,把販賣人口的總年齡加一起,每一歲就是一年勞改就可以了。

槍斃的應該是購買者,因為有它們的存在才有市場。

是購買者造就了人販子,一經發現購買行為。購買5歲以下兒童必須槍斃

購買6到12歲勞改期限由兒童年齡乘3。

販賣婦女無需判刑和槍斃,直接身體和生命歸屬醫療系統。用於解剖和藥物試驗用具。身體任何器官不可以捐獻,只可用於醫療事業研究。屍體無用後不可火化和認領,直接機械粉碎進入城市排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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