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交通大廈有限公司、高峰、郝耿、張銀生、唐卓悅

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張建衛、張建力與被上訴人齊鐵鏈、銅川新區東亮盈糧油店、銅川市卡氏洗滌有限公司、鄭齊全、張聯合、張帆、喬五七、西安安邦味業食品有限公司、宋金星、餘玉東,原審第三人銅川交通大廈有限公司、高峰、姚利、郝耿、楊勇、張銀生、唐卓悅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十案,本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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