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師在法庭上對對方出示的任何證據一律不認可,你怎麼看?

公司法律專家程向輝


律師懂法但也有耍渾的,鑽一些法律無法約束他的空子。關於您提到的三個問題,筆者才疏學淺只能依照理解做一個粗淺的解答。其一,對方律師不認可公正文書上的簽字,則理應由質疑者舉證真偽的依據,然後,再來審核舉證依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若無法舉證則請求法官判定公證文書籤字有效,對方律師的質疑不作為有效陳述。其二,對方律師認定銀行流水中轉入的款項是勞務費而非工資,那麼,請出示與當事人簽訂的勞務合同以及支付勞務費的付款依據,即:勞務發票或當事人親筆填寫的勞務費收據。只要是週期性的向當事人支付款項,即:每月都有一筆金額相同或相近的金額轉入當事人的銀行賬戶,勞動合同法即認定為工資。其三,借款案中法官在詢問對方的律師時一問三不知,這種情況下你幹嘛著急呢?等法官發話呀。這要是在以前,把法官換成縣令,驚堂木一拍,大膽刁民膽敢戲弄本官,一問三不知,拖出去重責五十大板,轟出衙門!


北斗星-718-成華


以前,剛好與一個法官閒談過這個問題。

該法官明確表示,其比較反感兩類律師:

第一類律師,就是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動輒持異議,不認可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卻又說不出理由來。

這類律師甚至動輒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斷章取義,將一些非常輕微瑕疵問題放大,要求將這些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要麼是學藝不精,應該回爐;要麼就是一個耍滑頭的槓精。

第二類律師,就是沒有什麼理由,就申請回避。

他曾經辦過一個傳播邪教的案件,辯護律師以他是共產黨員為由,申請他迴避,他就很惱火。

該法官認為這類律師是閒著沒事,找碴來的。

雖然庭審時,法官一臉嚴肅,一絲不苟,其實他也是一個有七情六慾的普通人:

一個法官一年至少審理一百個案件,他也想一個案件只開一次庭,趕快進入下一個案件。

快到中午時候,他也想趕快結束庭審去吃午飯。

開完庭回家吃晚飯的路上,說不定他還在惦記著送他那個七歲大的兒子去那個學校讀書好。

一個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內心也會鄙視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師,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會表現出來而已,因為這樣會授人以柄,讓對方覺得他不夠中立,甚至申請他迴避,給他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但是,法官很可能會在案件的結果上,體現出他對律師的態度的。


毒辯律師王如僧


對這樣的律師怎麼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說一下自己的拙見,供各位參考。

第一,關於婚前財產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

本人曾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對方也是提供了一份所謂的“財產公證書",但是該公證並非公證機關出具,而是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也就是雙方登記結婚時雙方約定將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人代理意見:此文書不具有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據物權法定及物權法的有關約定,不足以證明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公證機關,有關約定僅有贈與性質,但是結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就涉案財產完成過戶手續,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因此,程律師所稱的公證文書,個人認為無法達到證明目的,但是對方律師對公證文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著實牽強,畢竟公證文書造假可能性不大。

第二,勞動案件中銀行流水的質證意見,有些滑稽。

一般情況下單位會委託銀行代為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自行支付。所以有關工資的解釋需要結合銀行有無相應的委託支付工資的協議而定,法院人認可對方律師意見可能性不大。

第三,借貸糾紛案件,近些年較為多發。本人2017年曾代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訴稱被告之男方因母親治療需要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10萬元及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但是被告女方對有關借款經過卻並不知情,作為女方的代理律師,開庭之前多次提醒主審法官本案有虛假訴訟嫌疑,要求在庭審程序中慎重審查原告本人意見,必要時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質詢。但最終未能引起審判法官注意,一審判定被告夫妻二人共同承擔10萬元本金及利息、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等有關費用。

二審中,法院調查查明原告與被告男方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撤銷一審判決。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師多次更換,對被告的有關質詢含糊其辭、不置可否。目前本案原告與被告男方已經因涉嫌虛假訴訟被刑事拘留,有關刑事程序仍在進行中。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極有可能涉及虛假訴訟,需要引起當事人、律師及審判機關的注意與重視,尤其是作為案件代理律師,更需要警醒與慎重,切不可因小失大、抱薪救火,最終得不償失、遺憾終身。

作為律師,可以對案件事實及證據圍繞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合理性、合法性質證意見,但是切不可偽造證據、胡言亂語,你的冗長狡辯或許只是給自己尋找臺階,但是永遠不會為自己的庭審表現加分添彩。

律師,不是小丑,不需要滑稽的表演,需要的是負責任的工作與付出!





柳基偉律師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講,這樣最大程度的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打官司,認可對方的證據,就是減輕對方的訴訟負擔,增加自己的工作量。舉例:同一個證據,對雙方同等有利,你方和對方都引用了該證據。但你方認可,對方不認可,則在法官的判斷裡,此證據只對對方有效,對你方將無效。這是司法判斷邏輯。法官很少去深入瞭解案情,推導出大概率的客觀事實去判案,絕大部分是根據雙方舉證,和證據的有效力度來進行機械判斷。同一個證據,你認可,對方不認可,等於對方加2分,你0分。

對於認可對方舉證,特別是認可證明目的的律師,是極少的,也是決不可使用的。


hlj7606


諒解它吧!我感覺它只是在讓它的委託人看見它在盡力,並忠於所託的吧!都不容易。如果遇到個混球法官,那可就埋汰了。

各種各樣的當事人。各種各樣的代理人。也算遭遇過不少了。許多時候,當事人會說:我的事情就全靠你了!橫豎就是給我弄贏!想盡一切辦法給我打贏!”這樣的話,這樣的事,這樣的人,同行界料必都不是沒有遭遇過得吧?

所以,在庭上梗著脖子否認一切的囧樣子你以為好受得很麼?可當事人他不明白啊!你也點頭。他就橫豎死認你是吃裡扒外。

作為一份職責。把我應該作到的,以及我能夠做到的,都盡心盡力做好做到位。其他的,就交給司法公正了!法庭不是我家的。法庭也不是對方的。法庭是屬於法律公正的!


良知這東西


法律是神聖的,她雖然也要與時俱進,但是,她是人類和諧進步的砝碼。律師作為中國新時代的產物,具有一定的容錯真空,但是,它作為一個憲法操演代表,必須公平正義,不能憑個人喜好,亂用法制概念。不管代理被告原告都必須持同一標準,不能把公的說成母的,變成兩面人,讓社會失去公理。建言,國家憲法要增加律師法這一條例,凡是持有律師從業資格者不遵守法制規則,成為惡勢力代言人的,一經認定,叫終身不得再從事律師事務!之前,我們看港臺電影,那些所謂金牌律師,離開座席,面對當事人,咄咄逼人,已充當了審訊員角色,這樣的律師,在中國大陸有嗎?希望木有哈!其實,由於律師執業的特殊性,其存在的時代意義是重要的,也需要社會給這個群體一些正面評價,好的律師也很多。


文旅小秘


質證“三性”

1.真實性不認可,有時候需要法院繼續查明事實。

2.合法性不認可與關聯性不認可,法院可以依法認定或不認定。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謹慎發表證據的真實性意見,不清楚的需要庭後核實或鑑定。

一律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可能會導致承擔舉證責任,多承擔案件受理費,敗訴等不利後果。



周雪峰律師


關於你的第一個問題,作為對方律師對簽字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我覺得很正常,庭審出具的證據,任何可能性都有,比如說公證時由於公證員的實職,簽字本人確實沒有到場,再者如果對方對簽字的真實性不認可,完全可以通過筆跡鑑定確認其真實性。

關於第二、三個問題屬於槓精,律師界稱為無賴試答辯。


赤腳小破孩


這是最傻,也是最沒水平的律師。罔顧事實,對人所共知的事實都否認,只會讓法官從內心不認可你的人,然後就是不認可你的案,結果就是敗訴。


廣東法律顧問


這也是律師職業的無奈,換位思考,你願意你請的律師對相對方的觀點都認可嗎?

但對一些確鑿的證據一概不認,個人覺得訴訟技巧也存在問題,也挺招法官煩的,不是出庭的上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