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裡的參公崗位跟公務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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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有參公單位也有參公人員。

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有區別嗎?從管理模式和晉升、工資待遇、退休等,都是一般無二,看似沒有任何差別,但實際上,參公分為各種情況,其個人待遇和公務員相比,聯繫各不相同。

1、黨委序列的參公管理。《公務員法》規範的政府組成部門,同樣使用行政編制的黨委機關,包括人大、政協機關,也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公務員法》實行後第一批登記為公務員的,是是政府組成部門裡面的工作人員。同時,和第一批登記為公務員的政府組成部門一起,登記為參公人員的,就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統一使用行政編制,其晉升序列和管理模式相同,這一類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沒有任何區別,相互之間也可以自由流動,沒有任何障礙。

2、群團機關工作人員的參公管理。群團同樣也是機關,其參公的模式和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基本相同。區別就是縣區一級,由於黨政機構數額限制,和行政編制的短缺,使得部分群團組織被定性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市以上的群團機關,基本都使用行政編制,參公管理,和黨委序列沒有區別。縣區一級,工會、婦聯、團委基本上都是使用行政編制,科協、殘聯、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卻大部分使用事業編制,為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此一來,工青婦參公人員在黨政機關之間可以自由轉任,而科協等其他人民團體機關則因編制類型不同,在一些地區存在一定的障礙。也就是說,因為機構性質和編制性質的差別,群團機關參公,分為了兩種類型,但其參公管理不會因機構改革發生改變。

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參公管理。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也是最早登記為參公的機構,其管理模式在全國來講,都是比較統一的。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後,隨之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實行“局隊合一”的管理模式,定性為事業單位,列入參公管理。將於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也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公管理,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的參公屬性,併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

4、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參公管理。參公管理中,最為混亂的,就是除以上三種參公類型之外,存在著因“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因黨政機構名額限制,部分政府組成部門被設立為“事業局”,屬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這部分單位參公管理。還有一部分事業單位因政府或者部門授權,“主要承擔行政職能”,有的被批准參公,有的雖然申報,但卻沒有被批准。有的職能完全相同,鄰縣全批為參公單位,而自己卻是純事業單位。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被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將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因此,這部分參公事業單位改革幅度最大。失去了承擔的行政職能,也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機構將不再參公,崗位也被設置為事業崗位。原來登記為參公身份的人員,暫時保留享受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新進人員一律為事業人員,不再可能參公管理。

綜上所述,黨委機關參公和公務員沒有什麼區別,群團裡面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人員也和公務員沒有什麼區別,使用事業編制的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類參公人員一樣,改革後繼續參公,部分省市對事業身份的參公人員轉任黨政機關行政崗位會有限制。變化最大的,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參公屬性取消後,機構、崗位肯定為事業管理,但已經參公的人員身份如何轉變,至今也未有定論,還在不斷探索改革。部分省份只保留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人員參公待遇,個別省份還對原來實行職稱管理,因參公中斷的人員,認可其參公工齡為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評定更高級別。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深化,這部分參公人員如何改革,短時間內就會有相關政策落地。


真寧腔調


參公即參照公務員管理,在待遇上和公務員一樣,但在編制上視單位性質有所區別,一定程度會影響上升發展

當前,參公單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參公,主要存在於黨群口,比如共青團、工會、婦聯等,這類單位雖然是參公管理,但實際上使用的是行政編制,與其他公務員一樣沒有本質區別。另外一種是事業參公,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這類單位大多承擔著政府行政執法職能,過去由於編制受限,為了解決這類單位的行政執法主體問題,於是設置了參公性質,給予待遇不解決身份。因此,參公事業編其實是介於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之間的一種特殊事業編制身份。

這類編制雖然可以享受公務員待遇,但實際上編制還是事業編,只不過是參照公務員管理而已。公務員必須進行公務員登記,參公事業人員也必須進行參公登記。但由於參公事業人員本質是事業編,不是行政編,在很多省市依舊不能像公務員那樣自由流動,因此如需轉換身份變為公務員,仍屬於逆向調動,必須走調任或遴選考試才行,在程序上比普通公務員阻力要大,這點是參公事業編人員的唯一劣勢,其他方面包括管理、工資待遇以及退休後的待遇等,它和公務員沒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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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裡的參公崗位跟公務員一樣嗎?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

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和事業單位是事業編,但公務員與參公待遇是一樣的。參公事業人員根據《公務員法》規定,不是真正的公務員,在人事任用上現在相關政策尚不明確,因此“轉任"的時候會比行政編制的公務員遇到更多的阻力(浙江省、廣東省等絕大部分省都可以轉任,少數省份和地區只允許參公機關轉任,參公事業不能交流到行政機關),其他方面和公務員沒有任何差別(包括管理、工資待遇,以及退休後的待遇等)。

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的主要區別為: 可以參加公務員交流、有非領導職務、和公務員一樣僅扣兩金。可見,參公身份是介於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之間的一種特殊事業編制身份。

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如何產生的呢?

參公人員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有一些事業單位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行使行政職能,但是又沒資格變成行政單位,所以人們發揮了智慧,推出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個名稱,所招收的人員也就變成了所謂的參公的人員。

由此可見,參公人員實際上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人員,但是除了在編制上有區別,其他的一切方面都跟公務員一樣。公開遴選參公人員可以參加,福利待遇、晉升提撥、考試資格等等都跟公務員全部一樣,而且公務員可以變成參公人員,參公人員也可以變成公務員。


葉公來幫忙


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可以說是完全一樣。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參公這個概念的產生,就是因為有一些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比如黨校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沒有黨內領導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公務員單位應有的職能,不適於作為公務員機構管理,但從我們國家的習慣上和實際情況上來看,又不適於不將這些單位作為公務員機構管理,所以就形成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這個概念,通常簡稱為參公單位。既然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就意味這這些單位的一切,都必須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來運行,在管理上不能出現與公務員單位不一致的地方,尤其表現在人事問題上

在人員考核上,依照和公務員單位一樣的考核辦法、考核標準和考核內容。

在人員招錄上,也必須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招錄,即凡進必考。

在人員類型上,和公務員單位一樣也是佔用行政編制。

在人員待遇上,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享受一樣的待遇。

在人員流動上,工作人員與公務員單位之間可以自由流通。比如共青團縣委書記到了一定年齡,會轉崗任鄉鎮長等職務,就相當於從參公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身份無縫轉為公務員。


大頭青年


參公分參公行政單位,和參公事業單位,參公行政指共青團婦聯等等單位,參公事業是一些行政單位的二級單位,承擔著一部分行政或者執法職能,但是本質還是事業單位,只是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正經得趙老師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還有工會的是行政編制,參公管理。還有執法類的事業編制,參公管理。參公管理就是工資待遇與公務員一樣。行政編制可以相互轉任,參公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與各省市規定有關,有的省市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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