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兩人簽了生死狀打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是否要負法律責任?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暖秋


需要,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

老王為了讓小楊洩憤,跟小楊說:這是我的車,隨便砸,沒事。小楊把老王的奧德賽砸個稀巴爛,小楊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老王為了塑造真男人的形象,跟小楊說:你可以編造我年輕的時候實現百人斬的謠言,到處去跟別人說。小楊真就這麼幹了,直接的後果是造成老王娶不著媳婦,小楊不構成誹謗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老王為了戒毒,跟小楊說:你把我綁起來關在這個屋子裡,沒我同意不要放我出來。小楊照做,鄰居聽到老王的嚎叫,報案,小楊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老王晚上睡不好,學習提不起神,跟同桌的小楊說:你扇我幾個耳光,讓我清醒清醒。小楊照做,老王被打成豬頭,小楊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老王失戀,跟小楊說:你砍我,把我手砍了,我不想再依靠右手了。小楊照做,老王重傷,小楊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老王跟小楊有世仇,兩人約定決鬥,簽下生死狀,老王慘死,小楊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瞭解到:法律上允許我們自己通過承諾的方式放棄一些東西,這些東西包括財產、名譽、自由和一定程度的身體權利(輕傷以下),但輕傷以上的身體權和生命是不可以承諾放棄的。通過簽訂生死狀進行決鬥的方式就是拿自己的生命作賭注,承諾放棄自己的生命,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沒死的那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生死協議,免責約定,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打架鬥毆這些行為屬於法律禁止性行為,輕微違法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依法可以進行治安處罰。若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刑事犯罪,依法應當進行刑事處罰。

一個建立或訂立的基礎是在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上,原則上這樣的行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從民事法律方面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另外一個,打架或約架所簽訂生死狀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行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於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同樣屬於無效行為。

所以,這樣的生死狀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賠償,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還是跑不掉!當然,簽訂這樣的協議可以在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及主觀惡性方面有所降低,在對量刑或賠償金額上可能會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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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師


為了一決勝負,籤生死狀,這是古代武將的做法,是一種江湖習氣,但是於現代法律所不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也不論出於對方同不同意?只要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發生,並且實際又造成了傷害的後果,那麼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如果說兩個人訂立了生死狀,而產生相護打鬥。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這兩個人都有故意殺人的性質,都有要致對方於死地的故意。也就是說,都有對於對方的死亡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所以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這種行為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可能就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在古代,兩個人為了一決高下,簽訂生死狀而互相打鬥,只要對方同意,無論造成什麼結果,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是古代的一種契約精神,在當時的條件下是允許的。



但是在現代的社會,這就是一種相互鬥毆行為,對方都有傷害甚至殺死另一方面故意,所以這種行為社會危害很大,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以這種方式一決勝負,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兩個人簽訂這樣的生死狀,也是違反法律的,是無效協議,無效協議產生的後果只能有當事人自己承擔。

所以遇事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動,且不可做草莽英雄。


法重情深


除非是進行拳擊等體育活動,否則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即使簽了“生死狀”也不能免責。


如題所述,兩人約架互相簽了“生死狀”,約定在這場“比武”過程中,如果造成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也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這樣的“生死狀”真的有效嗎?真的能讓打死人的一方免除法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從民法角度來看,像這種“生死狀”在本質上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一方因侵害對方生命健康權的法律責任的條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預先免除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即使簽了這份生死狀,打死人的一方也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其次從刑法角度來看,像這種“生死狀”在本質上構成被害人承諾,即約架雙方互相承諾,他們“比武”是出於自願,如果一方被不幸打死,那麼另一方也沒有犯罪。根據有關刑法理論,雖然被害人承諾可以作為違法阻卻事由,但被害人能夠承諾的範圍卻是有限的,重傷以上的傷害程度是完全無效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心甘情願地讓你殺死他,你真殺了也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


除非是進行國家批准的拳擊賽事,事先簽訂的“生死狀”才是合法有效的。


冰焰


需要負法律責任。我國法律中“生死狀”並不能讓殺人者免除刑事責任,不構成法律所認可的辯護理由。

首先,“生死契約”從合同法的角度,是無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道: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兩人鬥毆,約定生死概不負責,這種“免責條款”按照上述條文,沒有法律效力。另外,我國合同法還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條款視為無效。《合同法》第七條就有規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顯然,雙方約定打架鬥毆,打傷打死在所不問,已經嚴重違反了上述要求,不能成立有效的合同。

而在刑事的角度,死者的“同意”,並不能免除殺人者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刑法實踐中,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個問題還可以這樣看:我國法律並不允許所謂“安樂死”。也就是說,一方用不會造成痛苦的方式導致他人死亡,同樣構成殺人罪。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就算安樂死也構成犯罪,那麼,採取不這麼“安樂”的方式致人死亡,從邏輯上來說同樣構成犯罪。

綜上,題目中的“生死狀”並不能免除殺人者的法律責任。


王瑞恩


看到這一個問題,感覺彷彿自己一下子穿越回到了古代,因為只有在古代或者在電視劇中,我們才有可能看到生死狀這種文書。我們才有可能看到在電視劇中打打殺殺,死人遍地的時候,而不用追究到底是誰把人殺死的刑事責任!但是在現代社會中,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這種所謂的生死狀是絕對的違法和無效的!

你這裡所提到的生死狀,其實就是一份內容為,相互免除對方打死或者打傷自己時對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但是這樣的合同顯然是無效的。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內容的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按照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規定,把人打死,或者打傷,顯然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那麼這樣的責任是不能被任何私下的協議所代替或者免除的。所以即便打架雙方之間簽署了這樣的協議,一旦一方把另一方打傷構成輕傷以上或者直接把對方打死,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就算你拿出雙方的協議,這種協議也是廢紙一張。如果這樣的協議被認定為有效,那這個社會不就亂了嗎?


任律師工作室


法海一粟認為,兩人即便籤訂了生死狀,一方把另一方打死,同樣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1、生死文書是無效的。生死狀在法律上就是一份生死合同,其基本內容就是相互免除對方打死或者打傷自己時對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根據上述規定,這種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所謂生死狀即生死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2、打死或者打傷對方的,應當依法承擔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1)打死對方的,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打傷對方生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除了前述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鑑於雙方訂立生死狀的事實,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會考慮這個重要的法律事實。簡單地說,如果一方打死或者打傷了另一方,打人的這一方不會承擔合同賠償責任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所以生死狀規定無效。無效的後果就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一方把另一方打死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侵權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等一些費用。

刑事責任。兩人籤生死狀屬於當事人承諾排除犯罪的行為,但這個承諾是無效的,造成後果的,仍應負刑事責任。所以雙方即使簽署了生死狀,一方將另一方打死,根據《刑法》規定可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與生死狀類似的就是競技比賽,比如拳擊。這個比賽簽署生死狀也是無效的,把人打傷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一般在正規的拳擊比賽操作中,裁判會及時制止參賽雙方可能會出現危險的對抗行為。再加上合理的拳擊比賽規則,有效地降低拳擊比賽的危險性。所以一般在競技比賽中按照裁判要求並且遵守比賽規則,造成人員傷亡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解法說律


記得小學的時候,有兩同學籤生死狀,然後打架了。被老師發現後,大罵一頓,印象很深刻老師說生死狀是沒用的,打死人也一樣要抓你去槍斃。那時候單純,不懂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像現在有的小孩違法犯罪了還嚷嚷自己還有幾個月才十四周歲。我只知道那節課不用上課,很開心。一轉眼差不多二十年了


就叫做粉皮吧


南郭律先生,專注法律與生活,用法律講生活,歡迎關注。

首先說簽訂的契約是無效的。

因為成年人打仗本身就是不對,況且應該知道打仗有死亡受傷的危險。

至於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罪還要具體分析。

情況一: 一下子就致人死亡的,也就是說打巧了,就死了,這樣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傷害(故意致人死亡,你知道打哪裡就能一下子將人打死)

情況二: 打架過程中,打到最後,一方有人已經求饒,認輸,但你依舊不依不饒,繼續毆打致人死亡的,屬於故意殺人(傷害),這屬於重罪,判刑的話就10年起。

情況三: 如果多人打仗則屬於聚眾鬥毆,這就需要看你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而判定刑法力度了。

最後告訴你: 不管哪一種情況,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遇事別衝動,如今社會是依法治國,你傷了別人,你也跑不了,還連累你的家人,你自己還坐牢(甚至死刑),何必呢?

遇事多思考,別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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