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不法商販製作油條加入過量明礬獲刑 被責令公開道歉


山西不法商販製作油條加入過量明礬獲刑 被責令公開道歉


山西一不法商販在製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最終,該商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並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山西省高院供圖 攝

中新網太原12月6日電 (劉小紅)記者6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一不法商販在製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最終,該商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並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2015年以來,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所經營的調味品門市部門前製作並銷售油條,為提高油條口感,被告人桑某某在製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據介紹,明礬中所含的鋁對人體有害,食用後基本不能排出體外,不法商家為一己私利,為了讓油條膨鬆固型,大量使用明礬做添加劑。


山西不法商販製作油條加入過量明礬獲刑 被責令公開道歉


明礬中所含的鋁對人體有害,食用後基本不能排出體外,不法商家為一己私利,為了讓油條膨鬆固型,大量使用明礬做添加劑。 山西省高院供圖 攝

2018年5月8日,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對被告人桑某某製作的油條進行抽樣檢驗,經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被告人桑某某製作的油條中鋁殘留量為1.23×103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隨後,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8年6月29日桑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審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桑某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2018年12月4日,澤州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桑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並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此,法院法官表示,食品安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國家為此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無視法律、法規和人民健康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為,必將受到嚴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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