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公司的前任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藍色空間號2018


對於公司的前任負責人而言。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他是否從事了相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

這種案件中,警方會著重調查相關人員離職時間和入職時間的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在前任負責人離職之前,也就是在他在任期間,公司的業務模式就已經涉嫌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比如對於網貸平臺而言,該平臺,在其任職期間就設想了資金池或者自融或者虛構標的的業務,或者對於私募平臺而言,涉及了面向公眾公開宣傳面向不合格的投資者吸收資金的行為,這時該名前任負責人就會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要承擔多少刑事責任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對針對募資行為的犯罪,承擔相關責任或以涉案金額為主要的參考標準,比如前任負責人在位時募資金額為一個億,離職後他的繼任者募資金額為三個億,那這就是他們各自的涉案金額。同時法官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考慮不同的量刑情節,比如模式設計,情節惡劣程度,資金是否歸還等等。當然在這種案件中相關負責人是否有取保的可能?因為從當下實際出發,很多時候取保的目的是為了兌付,不論是現任負責人還是前任負責人,在警方那裡,只要可能是刑事責任,只要有從中受益,都會有兌付的責任。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平臺如果在成立起就是從事非吸犯罪行為,現在仍在繼續從事非吸行為,那麼即便平臺成立時的負責人離職了,仍要對其在職時平臺所進行的非吸犯罪行為負責,只是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的犯罪數額要區分對待。

我們現在正在處理的南方某省的非吸案件就是這種情況:朱某自平臺成立之初就是負責人,以非吸的方式集資了近三億元人民幣,他意識到這種犯罪行為的危害性,自己辭職了,現在平臺非吸總金額達到近十個億,投資人報警後公安部門開始立案偵查,朱某作為平臺最初的負責人雖然離職依然要對當時其在職時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就是這個道理。


李穎志律師


很好判斷,看參與度。前任期間平臺正常經營,無非吸行為,離任後平臺非吸,這當然不會追究前任。如果前任任職期間就有非吸行為,要對他參與的數額負責。


泉城小律


現代法律不搞“連坐”,定罪量刑都標準是其是否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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