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冷!副班長2-1絕殺恆大,四連勝被四連敗終結,輸球原因是裁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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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四輪,廣州恆大1-2不敵北京人和,各項賽賽四連勝勢頭被終結。本場比賽的關鍵,無疑是保利尼奧的紅牌,賽後也有人將失利歸咎於裁判。


比賽進行到第15分鐘,恆大核心保利尼奧就被紅牌罰下,對比賽走勢構成決定性影響。比賽結束後,恆大方面立即向足協提出申訴,要求撤掉保利尼奧的紅牌。本人看來,恆大是有理由申訴的,但是勝算卻不大。恆大淘寶在《申訴函》非常明確地指出三點:

  1. 保利尼奧在解圍時抬腿不慎碰到北京人和球員羅歆頭部;
  2. 保利尼奧在爭搶球權的過程中一直背對對方球員,並在轉身之前就已做出接球動作,更重要的是保利尼奧已主動收腿;
  3. 保利尼奧在爭搶過程中沒有衝向對方球員,而人和球員明顯向落點移動。

慢動作回放中,廣州恆大的三點理由都可以得到佐證。按照國際足聯的相關規定,保利尼奧這次犯規,無論如何不會被直接紅牌,這是一個黃牌、甚至黃牌都有難度的非故意、非惡性犯規。


但是恆大犯下了一個概念錯誤:中超聯賽,執行的並非國際足聯規範,而是中國足協規範。中國足協是怎樣的存在?秦升踩踏禁半年,奧斯卡悶人禁8場,這樣的處罰依據,國際足聯章程上無論如何也找不到。


事實上,中超聯賽本賽季的判罰標準上,裁判內部特別強調了:對踩踹蹬動作,要提高判罰的準確性並加大處罰力度,對對手造成嚴重傷害的動作,應該出示紅牌。即做出判罰的標準是重點參考動作的目的性、接觸的部位、力量、是否有後續的附加動作和結果。這幾個因素也是來決定是否進行追加處罰的條件。

一句話講,中國足協的判罰標準,更多根據球場造成的後果來判罰,而非根據球員主觀動機來判罰。傳統的判罰尺度,主觀動機是先於客觀後果的,我們常見刑法審訊中特別強調被告人是否有主觀惡意是控辯雙方的爭論核心。但是按照足協今年嚴打這架勢,很多意外事件,會被追究嚴重責任,這與法理上其實是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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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說,哪裡的裁判都可能犯錯誤,而在作為足球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這個問題被無限放大,而且變成主宰比賽的焦點,客觀的講那張紅牌是主導比賽轉向的一個導火索,如果正常情況下,恆大這場拿3分不成問題,但是偏偏開場之後王迪的判罰成為比賽的一個小插曲,據說賽後恆大已經申訴,但是比賽結果已經改變不了的情況下,不知道足協又會怎麼去處理,畢竟“傅明“”事件還木有一個答案,其實歸根結底,裁判確實在某些方面影響了比賽走勢,但是在上港和國安繼續前進而恆大因為這一爭議判罰而輸球之後,恆大的心情可以理解,恰恰下一場又是老對手魯能,真不知恆大會以怎樣的心態面對


莫問前路無知己天下誰


王迪主宰了比賽,官裁導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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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終於中國籍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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