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從土地相關法律上講,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屬於公權,農戶只享有使用權(《物權法》將宅基地使用權定義為用益物權),沒有處置權。但是宅基地上房屋是農民自建形成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權,是私權,農民可以對其進行處置,如繼承、贈與、出租等。

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但因管理等問題,“一戶多宅”、“一戶多基”等現象比較普遍。 “一戶多宅”是指一戶農戶擁有一塊以上的宅基地。這裡的宅基地,包括全部建造房子的,也包括未利用的宅基地,同時包括只建了地基的。而“一戶多基”是隸屬於“一戶多宅”的情況,是指存在一戶農戶擁有一塊以上宅基地,其中有的宅基地只建地基而不建房子的現象。

地方政府在執行“一戶一宅”政策時,標準不一。有的默認“地隨房走”,有的直接認定“房隨地走”。《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文件,都默認“房地合一”,可以對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

筆者將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分為兩種類型,8種情形。

一、合法取得的“一戶多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因房地難分,造成“一戶多宅”。分2種情形:

1、因繼承導致“一戶多宅”

農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己有一處合法宅基地,但是依據《繼承法》,合法繼承他人留下的房產,而實際佔有使用第二處或更多宅基地。

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也需農民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進行申請。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繼承房屋,但宅基地不能繼承。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提到:“己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所以,繼承宅基地是合法的。

但是在城鄉結合部、鄉鎮所在地等區域,繼承宅基地會間接地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因此,對合法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應實行有償使用和有限賠償的方式。

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2、因贈與導致“一戶多宅”

農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己有一處合法宅基地,但是以贈與的方式無償獲得其他成員房產,從而實際佔有使用第二處或更多宅基地。

基於房地的不可分割性,他人在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也存在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和宅基地贈與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象,這一類更需要進行宅基地有償使用和有限賠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同時改善不公平現象。

二、違法取得的“一戶多宅”

違法取得宅基地是指農民通過非法途徑實際佔有和使用宅基地,造成“一戶多宅”。 西安市長安區農村違法取得“一戶多宅”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1、假離婚

假離婚是以欺詐方式騙取宅基地使用權的常用方式。夫妻雙方先辦理離婚手續,持離婚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把一戶分成兩戶,然後分別向村委會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請,但在分配宅基地以後,當事人往往會立即復婚。即便保持離婚狀態,但生活仍和未離婚前一樣,以此變相實現“一戶多宅”。這種現象多見於城鎮規劃區內,動因是為獲得更多拆遷補償。

2、違規內部流轉

農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己有一處合法宅基地,且並不符合再次申請宅基地條件,但是出於自身生活生產需要,與其他成員達成內部流轉協議,實際佔用和使用第二處或更多宅基地。

3、強佔違建

是指本集體成員以佔有、使用為目的,在沒有相關法律支持的情況下,超佔並違規建造住房,違反“一戶一宅”制度的行為。

4、建新不拆舊

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建新不拆舊主要指農戶申請新宅基地建造房屋後,不拆除或僅部分拆除己有舊宅基地之上的建築而造成“一戶多宅”。

5、騙取審批

農戶隱瞞其己有一處或多處宅基地的事實,騙取獲得新宅基地審批。

6、違規審批

宅基地審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批准其使用新宅基地,這一類情況在長安區還是較為普遍的。

上述6種情形均為違法取得“一戶多宅”,既不應該進行確權發證,更不應該給予拆遷賠償。

西安長安區農村“一戶多宅”類型及補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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