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麼有力量

法律為什麼有力量

人們在簡略地回答什麼是法律的問題時,常常這樣說:法律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社會行為規範。這個說法,一則不是專門回答法律為什麼有力量的問題;二則又提到保證法律執行的力量是國家強制力,這就容易給人們造成一種誤解,以為法律的力量僅在於國家強制力。其實不然。

法律為什麼有力量

(一)法律有內在力量

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的確是法律這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範與其他社會行為規範,如習慣、道德和非國家的社會組織紀律等明顯不同之處,也是它比其他社會行為規範更有力的原因所在。但是,國家強制力是法律外部的和最終的保證力量,而且從法律規範的整體(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和法律主體的整體(包括享受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的全體公民、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來說,被自覺遵守的法律規範和能自覺遵守法律規範的主體,都佔絕對多數。也就是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家強制力量是不顯現的、是備而不用的。例如,在所有法律規範中,刑事法律規範的國家強制力是最明顯、最嚴厲的,但是,我國刑事案件的年發案率只有2‰,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年發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即使刑事年發案率高的國家,也只有10‰,少數的是50‰。也就是說,從全世界範圍看,絕大多數人是自覺或比較自覺地遵守刑事法律規範的。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的一生都是不觸犯刑律的,而且,一般地並不是因為懾於刑法的嚴厲,想到一旦觸犯刑律就會招致軍隊、警察、法庭、監獄對自己實行國家強制──逮捕、關押、審判、服刑以至被判處死刑──而不觸犯刑律的。那麼,促使絕大多數人自覺或比較自覺地遵守刑事法律規範的力量,除了作為後盾的、從外部最終保證其執行的國家強制力外,法律是否也有其自身內在的力量呢?回答是肯定的。

(二)知識和經驗是法律內在力量的主要成分

對法律的內在力量可以從多角度、多層次上去分析,但對那些好的、不待從外部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即能被絕大多數人自覺遵守的法律規範來說,構成其內在力量的主要成分,是凝結於其中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例如婚姻法關於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禁止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結婚等規定,就凝結了人類最古老的切身經驗和醫學科學知識,這對追求家庭生活幸福美滿和子孫後代健康成長的有知識、有教養的人們來說,是一種自然的力量。法律如是規定,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人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的肯定;其次才是防止和制止極少數愚昧無知或出於其他原因違反這些規定的人的違法行為。又如合同(契約)制度,是人們在商品生產出現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它凝結了許多知識、經驗和教訓,目前已發展成為一種內容廣泛、形式多樣的法律制度。1991年我國簽訂的經濟合同就有8億多份,標的額超過1萬億元,僅首鋼一家,一年簽訂的合同就有十幾萬份,標的額達107億元(資料據《法制日報》1992年7月2日、4日第一版)。這樣多的合同,當然主要是靠當事人雙方自覺履約。因為絕大多數人都從各自的知識和經驗中深深地懂得,只有重合同守信用,自覺履約,才能建立良好的信譽,求得生存和發展。如果不是合同制度中凝結的人們的知識和經驗的力量起作用,而是單靠外部的國家強制力來保證這麼多的合同的履行,那是不堪設想的。

“殺人者償命,欠債者還錢”,並非法律術語,而是中國的一句古老的格言。它凝結著人們相互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知識和經驗。我國刑法以“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的條文規定,吸取和肯定了“殺人者償命”的精神;我國民法通則以“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的條文規定,吸取和肯定了“欠債者還錢”的精神。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這是不待法律規定或法律具體如何規定而視為當然的。

“知識就是力量”。(培根)體現在法律裡的知識,包括自然科學知識、社會科學知識和人們長期積累、潛移默化、世代相傳的為人處世的知識和經驗,都是力量。對人來說,有知識、有教養是同無知、愚昧對立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暴力型的還是智力型的等等,其原因和動機非常複雜,但有一點可以說是共同的,那就是所有罪犯,(除某些過失犯罪者外)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都表現了他們的無知和愚昧。絕大多數罪犯可以改造過來的主要原因正在這裡;我們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象父母對待子女,老師對待學生,醫生對待病人一樣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並取得了顯著成績的主要原因也在這裡。對罪犯,當然要實行強制,但是單靠強制,而不對他們耐心細緻地進行勞動改造和法制、道德、文化、技術的全面教育,不對他們進行苦口婆心的思想感化,是很難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的。在這裡又是知識和經驗的力量起了主要作用。

(三)法律體現的意志與知識和經驗的關係

法律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而國家權力迄今為止都是掌握在某一個階級或某幾個階級聯盟的手中的。在現代,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代表一定階級的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執政的。國家權力首要的一項就是立法權。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或政黨,必然要在法律中貫徹自己的意志,這樣,才形成了歷史的和現代的性質不同、良莠不齊的眾多法律。

意志是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心理狀態,是人的意識能動作用的表現。它在人的社會實踐中形成和發展,受人的世界觀的影響,受客觀規律和客觀條件的制約。它通過語言或文字表達,並見諸行動才能被別人瞭解。階級意志是有共同經濟地位和政治要求的人們為達到某種目的的意識能動作用的集中表現。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把這種意志體現在法律裡,並推行全國,以期按本階級的願望和要求治理國家。階級意志以本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為內容,但受本階級(一般是通過其若干代表人物)對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認識的情況和程度(即知識、經驗的多寡和正確與否,的直接影響。世界上幾個文明古國包括中國在內的古代,都經歷過神權法的時代,表明了奴隸主階級的知識和經驗的侷限性。封建地主階級進了一步,資產階級更進了一大步。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的工人階級及其先進部隊共產黨,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通過艱苦地探索,能夠通曉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因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人類歷史上新型的法律,它能夠保證工人階級偉大歷史使命的逐一完成,實現人類最美好的理想,是內在力量最強的法律。

就個人來說,他的世界觀的樣式,他對客觀規律和客觀條件的認識與把握,以及形成怎樣的意志,在主觀上是取決於他已有知識和經驗的;他的意志怎樣發展,他為實現意志採取怎樣的行動,以及他的意志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又取決於他是否善於在實踐中學習、積累知識和經驗。客觀條件、機遇大體相同,而各人的狀況千差萬別,有的完全實現了自己的意志,有的部分實現了自己的意志,有的則一事無成,這除了個人無法左右的諸多複雜的客觀因素外,就主觀說,則是由於積累知識和經驗的努力程度不同,掌握、運用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的程度不同,因而,效果也就不同。個人如此,體現在法律裡的意志亦復如此。不過,法律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它的制定和實施亦比個人意志的形成和實現要複雜得多。

一部在它有效期間起了保障和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在它失效後仍然在法律文化、包括立法技術等方面,對後世有影響,有參考、借鑑價值的法律,都是認真嚴肅地集中了當時的人們在該法調整領域已經掌握的歷史的、現實的知識和經驗的結果。羅馬法、唐律、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被法學家們尊崇為各代表了一個時代的法典,主要是它們所包含的知識和經驗中,有許多是具有規律性的,因而,在許多方面至今還放射著異彩。相反地,歷史上和現代的一些法律,特別是那些毫不顧及人們的知識和經驗的極端偏私的法律,雖然依靠國家強制力可以推行於一時,但其壽命和影響力都是不會長久的。

知識和經驗處在一個永無止境地積累和發展過程中。古人的、今人的,別人的、自己的知識和經驗,積累、彙集,共同構成人類蔚為壯觀的知識和經驗的寶庫。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項法律的起草、審議,就是一個瞭解、彙集和結合當時當地的情況,在該項法律調整事項的範圍內,比較、選擇適合於該項法律的知識和經驗,用法律術語把它們表現出來,形成法律規範的過程和結果。法律的動議需要知識和經驗,否則就提不出、或雖提出了也不會被負責立項的機關和人員,根據自己的知識和經驗,認為必要、可行而接受。立項後著手起草時,首先的一項工作是挑選具有法律知識和立法經驗、以及對該項法律調整事項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行家裡手,否則,就沒有把握擬出可供提交審議的草案。其次,在合適的人員選定後,他們的一項主要的、大量的工作,是蒐集、整理、研究起草該項法律所需要的歷史的、現實的、別人的、自己的有關資料,要進行深入細緻地調查研究。他們所佔有的資料,不論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何,一言以蔽之,都是這樣或那樣的知識和經驗。起草者對這些知識和經驗的佔有越全面、越系統、吃得越透、與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結合得越緊密,他們起草的法律就越有可行性、價值也就越大。再次,擬定了法律草案,經有關機關或人員提出,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後的討論、審議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有關知識和經驗的交流與比較、選擇的過程。立法機關的組成人員,對某項法律草案贊成或反對;對某項法律的某些條文贊成、反對或提出補充修改意見;對某項法律的名稱、結構、邏輯、術語或其他技術性問題提出修改意見等等,都是以他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為基礎的。很難設想,一個缺乏一般知識和經驗的人,能對某項法律草案提出什麼中肯的、有價值的意見。

整個立法過程是一定的意志體現的過程,而一定意志的形成和表達,都是離不開知識和經驗的。

(四)知識和經驗在法律實施中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離不開知識和經驗,法律的實施也離不開知識和經驗。例如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量最大、面最廣的一塊,它貫穿於行政管理的整個過程,而行政管理的各個部門,都具有程度不同的專業性,有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因而,要求公務員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才能勝任工作。現代國家普遍地對公務員的培訓、考試、選拔等方面非常重視和嚴格。有的國家,只有那些名牌大學有關學科的高才生,才能進入公務員行列。業務類公務員實行常任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使他們在穩定、連續的工作中,積累知識和經驗。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不同的人去做數量、質量、要求和難度大體相同的一項工作,由於各人掌握的知識和經驗的豐富程度不同,對這些知識和經驗運用的熟練程度也不同,因而工作成效上也顯出很大的差別,至於在工作中的創造性,則更有賴於知識和經驗。豐富而又能運用自如的知識和經驗就是智慧。

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行政文件是抽象行政行為。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法律之間在性質、效力等級等方面是有差別的,但其制定的過程,約與前述制定法律的過程相同,也是把有關的知識和經驗分門別類形成行為規範的過程和結果。把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行政文件,適用於行政管理事項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具體行政行為。公務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行政法律、法規等為依據,以自己的能力和對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的瞭解為中間環節,以對具體問題作出處理為結果。這些環節都充滿了知識和經驗:行政法律、法規等是知識和經驗的結晶;公務員對行政法律、法規等的理解、掌握和運用,主要靠他們的知識和經驗;公務員對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的調查研究、作出正確判斷與處理,也主要靠他們的知識和經驗。

在司法工作中,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等人員的知識和經驗,對案件正確、及時、合法的處理,可以說有著決定性的作用。精明幹練的偵查員之所以神奇,是因為他們有比別人更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別人沒有注意到的問題,他們能注意到;別人解不開的疑團,他們能理出頭緒;別人要花很大氣力才能取得的證據,他們能順利地取得;別人無法說明的現象,他們能推理判斷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如此等等。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審判員,審閱案件材料,立即能抓住關鍵,開庭時指揮若定,很快能辨明是非曲直,作到胸中有數。受人尊敬的律師,全靠他們的知識和經驗,迅速弄清案件,在提問、舉證、辯論時,政治、經濟十天文、地理、律條、案例等種種知識,信手拈來,運用得體,鞭闢入理,令人折服。稱職的監獄、勞改場所的管教工作人員,其實是特殊的人類靈魂工程師,他們要憑藉自己的經驗,針對不同罪犯的思想和表現,運用法學、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等各學科的知識,循循善誘,啟發開導,才能使罪犯逐步改惡從善,重新作人。

廣大公民(包括各級幹部)遵紀守法是他們有知識、有教養的基本表現。知識和經驗,使人展開理想的翅膀,鋪平前進的道路,選擇合法的作為與不作為,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和時間,逐一實現自己的理想和追求。而違法亂紀以至觸犯刑律者,由於不理解、不掌握這些最基本的知識和經驗,不懂得為人處世的基本道理,或心存僥倖,投機取巧;或利令智昏,鋌而走險,違反人在社會活動中的規律,必然走人死衚衕,導致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何談其他?即使免予起訴,不失去自由,或尚未構成犯罪而屬一般違法行為,也是一個有知識、有教養、善於把握自己命運的人所不為的。

(五)增強法律內在力量的途徑

知識和經驗是構成法律內在力量的主要成分,但是,知識和經驗在符合實際、符合客觀規律(即具有真理性的程度)方面,往往是有差別的,它們被集中、概括於法律裡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因而法律的內在力量就有強有弱。例如,由於某方面的知識完全、經驗成熟,制定法律時又經過許多人集思廣益,這類法律的穩定性和內在力量就強,就容易通過人們的頭腦,與人們的知識和經驗合拍,產生共鳴,從而自覺遵守。當然,即使這類法律,由於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的變化,在它們所調整的領域裡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這是正常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與人的知識和經驗的積累過程的。在制定法律時,由於自己在這方面的知識不完全、經驗不成熟,又未能虛心學習和借鑑別人的知識和經驗,這樣的法律,即使在結構、體例、邏輯、文字表述等方面是好的或比較好的,但由於忽視了該法律調整領域的知識和經驗,要麼超越於、要麼落後於人們的知識和經驗,缺乏從內容上通過人們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的基礎,因而,就不可能具有穩定性和內在力量。有的法律或法律中的某些條文規定,很難或根本無法實施,從法律本身講,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它有悖於常理,使人們無法理解和接受,也就不可能得到自覺遵守。當然,這都是就法律本身是否真正地集中和概括了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的角度而言的。法律得不到很好實施的情況很複雜,不能以偏蓋全,以為凡得不到很好實施的法律都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但是,內在力量強的法律,最終都能得到很好的實施,這是毫無疑義的。

那麼,如何才能增強法律的內在力量呢?

1、應該把制定法律、法規等,看作是一項嚴肅的科學工作。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立法學是它的一個分支學科。參與立法者,包括參與起草法律的工作人員和草案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後參與審議的人民代表和有關機關的組成人員,都應有一定的法學和立法學知識,都應有一定比例的法學和法律工作者參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部門,注意了這一問題,特別是在制定立法規劃、調查研究、起草法律以及法律草案正式通過前的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吸收法學和法律工作者參加,廣泛徵求他們的意見,這是目前基本形成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中,能夠發揮巨大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進一步改進之處,在於逐步增加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上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有關機關組成人員中的法學和法律工作者的數量,特別是在上述各級人大代表中,應有一定比例。這將對增強法律、法規的內在力量起到積極作用。從長遠看,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實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2、應該積極主動地總結我們自己的經驗。在立法工作中,我們一直強調以總結經驗為基礎,並且提“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做法,對保證立法的質量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常常有這樣的情形:某項法律調整領域的經驗已經不少,各方面的呼聲也比較強烈,只是由於領導機關、領導人或主管部門沒有把它提上日程,或出於其他原因,沒有積極主動地組織力量,對這些分散的經驗做系統地調查研究和總結,因而,該項法律就一拖再拖,遲遲不能出臺。這對期望較快地建立一個形式完善、內容和諧的法律體系的目標來說,就顯得很被動。爭取主動的唯一辦法,就在於積極主動地總結經驗。須知,任何經驗都不會以現成的形式擺在我們的面前,而都需要我們提煉、加工,總結、提高。許多分散的經驗,個性很強,普遍應用價值不大,但當我們對之加以系統化之後,就會變成另外一個樣子。因此,應針對那些經過周密論證,而又為客觀所迫切需要的立法規劃的缺口,積極主動地總結經驗。這是一個基本功,不高度重視並花大氣力做好這一基本功,再好的規劃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3、應該大膽地學習、借鑑別人的經驗。

歷史上和現代各國的法律,從現象到本質、從形式到內容、從原則到具體規定,非常複雜,但是,說到底,它只是人們為達到一定目的的一種工具。時代不同,國度各異,立場、觀點、方法有很大差別甚至對立的人們,都在不斷地探求如何才能使這一工具更完善、更有力,從而更好地為達到各自的目的服務。在這個永無止境的探求過程中,人們創造出五花八門的法律理論原理,汗牛充棟的法律,數不勝數的具體規定、具體制度和方法、手段,尤其是既以看不見的方式影響法律,又在法律內容和表現形式上隨處可見的法律文化,所有這一切,都是全人類共同創造和積累的。其中,既有精華,又有糟粕,都是需要我們瞭解的。精華可以從正面吸取,糟粕可以從反面給我們以啟示;對別人行之有效而又適合我國情況的,自有學習、借鑑的價值,對別人管用而不適合或不完全適合我國情況的,也有學習、借鑑價值。總之,首先要開闊視野,瞭解別人,才能談得上學習、借鑑。建國初期,帝國主義封鎖我們,後來“左”的指導思想束縛我們,使我們不可能大膽地學習、借鑑別人的經驗,這是影響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在,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放大膽子,學習、借鑑別人有益的經驗。

別人的知識和經驗,只要帶規律性,具有真理性,而且,經過實踐檢驗是適合我國具體情況的,就必然會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有積極作用。況且,能夠用來增強我國法律內在力量的別人的知識和經驗,不同於我們學習、借鑑別人的其他知識和經驗,它要經過制定或認可的準備階段和正式程序,經過許多人的深思熟慮。而且,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它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深深植根於有悠久歷史和光榮傳統的中國大地上,即使我們的膽子再大一些,學習、借鑑別人的東西再多一些,也只能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些有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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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瀚(1942-2004),1941年11月生,甘肅省靜寧縣人。劉瀚先生是我國著名法理學家,生前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學會中國分會主席。劉瀚先生曾在人民大會堂為中央領導作法制講座,著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行政論》等十多部專著,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法學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原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2年第6期。後收錄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精粹——劉瀚文選》(法律出版社2004年0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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