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幼兒園教師體罰幼兒,毆打5歲男童致其身體多處淤青,警方:涉事教師已被控制,幼兒園被降級, 你怎麼看?

餘榮志


這類事件屢禁不止,需要嚴刑峻法,懲治行兇者,整頓幼兒園!

1、本次事件毫無爭議,不管有多少細節未披露,對未成年人的毆打本身就是犯罪,何況是所謂的園丁痛下狠手,讓人無法接受。近些年各地頻繁出現此類事件,一方面是幼兒園在招聘和培訓方面工作不到位,另一方面還是懲治力度不夠,不能有效威懾,可能很多人抱有僥倖心理,以為孩子小不會說,而且恐嚇之後不敢說,但終究事情會敗露。

2、可以說大連當地相關部門反應比較迅速,處罰也比較得當,終止與涉事老師勞動合同,對幼兒園通報批評、降星等措施。但不能治標不治本,一定拿出有效措施。

筆者身邊也有從事幼兒老師朋友,其實他們的待遇並不高,而且也是帶著壓力工作,加上很多幼兒園老師年齡不大,學歷和社會閱歷不深,可能會處做一些“出格事情”。

3、我國已經有多部法律法規懲治對幼兒犯罪法律,簡單介紹一下: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托幼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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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毆打虐待兒童的老師必須從重處罰,不得以政紀代替國法,兒童少年被老師虐待毆打屢禁不止,關鍵就是對老師打學生處理太輕,法律的天平從來都是對老師輕,如果家長毆打老師那各級部門出動迅速,輕點拘留,重點刑拘判刑,法律為什麼不體現人人平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傳道授業解惑~人類靈魂工程師~社會對教師給予崇高榮譽~但對這種違法犯罪的教師必須從嚴處罰而維護教師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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