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已引發至少3起訴訟,只有1名員工打贏了官司

“996”工作制,指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中間休息1小時(或不到),每天至少工作11小時並且一週工作6天的制度。

“能996是巨大福氣,如熱愛工作12小時不算長,巨大付出才有成功”,馬雲兩次談及,並認為理性討論比結論更重要。360董事長兼CEO周鴻禕稱,996一定是自願的,從人性出發,讓團隊拿到股票,有創業的感覺,強制沒有意義。

但這不僅僅是“員工是否自願”問題。根據《勞動法》,中國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上限為每日3小時以及每月36小時,並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報酬。

在裁判文書網,明確提到“996”工作制的判決共3起,其中兩起發生在北京,一起在杭州。3人的月收入從1.44萬到2.2萬不等,但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的只有1起,而能否要到加班費,主要是看“加班證據”是否充分。

“996”已引發至少3起訴訟,只有1名員工打贏了官司

深夜亮燈的辦公大樓。圖/馬雲微頭條

案例1:杭州,錄音無法核實身份,不足以證明加班

目前在裁判文書網能查到最早與“996”工作制有關的勞動爭議案,發生在杭州。

根據西湖區法院2017年7月份的民事判決書,鄭文濤2016年11月9日入職杭州素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從事Java軟件開發,月收入2.2萬元,其於2017年2月24日離職。

鄭文濤表示,公司以遲到為由將自己開除。而其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5日至24日期間,實行“996”工作制。因此要求公司除給予裁員補償、補繳納五險一金外,還要求賠償兩個月的加班費。

公司則表示,因員工身體吃不消工作,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並未強制加班,鑑於互聯網企業的工作性質,會存在一定工作時間的延長,雙方簽訂的就是非固定時間的勞動合同。此外,原告經常遲到超過半小時。

法院認定,公司應補發工資,補繳養老、醫療保險。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鄭文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加班事實,雖自認偶爾存在加班情形,但春節期間已給予5天補休,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鄭文濤提供的證據還包括談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前者無法核實談話人的身份及錄音時間,法院不予認定;後者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不足以證明該員工的證明對象。

“996”已引發至少3起訴訟,只有1名員工打贏了官司

員工深夜仍在工作。圖/馬雲微頭條

案例2:北京,未就加班提起申請,不支付加班費

與鄭文濤一樣,趙一娥也因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加班,要求加班費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據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趙於2015年6月入職塞納德(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任測試主管,月收入14400元,2017年11月因“給公司帶來巨大安全隱患,在管理上嚴重失職”被辭退。她要求公司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終獎外,還要支付加班費55169.89元。

趙一娥稱,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公司安排其執行“996工作制”,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安排其執行“985工作制”,中午吃飯時間1小時,存在延時加班情形,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費。

其證據包括自己發送的郵件,內容為“您好:明天所有同學,咱們開始執行985上班時間了哈,為了讓咱們的項目更好,也為了實現自己的價值,加油……”她還從OA系統中導出2015年7月24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考勤,並統計成表格打印,載明加班時長共計327:19:12。

塞納德公司辯稱,公司明確規定執行加班審批制,員工手冊載明“確因工作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的,須提前填寫並提交《加班審批表》並由直屬上司等簽字批准“、“如未經公司要求或事先書面批准而自行加班加點的,公司將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因趙一娥未就加班提起申請,故不視為加班。

公司還提到,趙一娥稱加班期間,下班時間還是18:30佔多數。趙將凡是晚於18:00下班的均計入加班,顯然混淆加班概念,存在惡意騙取加班費之嫌,如個人在公司均拖延打卡時間的行為被計入加班,那麼公司規章制度將不存在任何意義。

對此趙一娥表示,“985工作制”及“996工作制”內的加班時間,公司不允許其提出加班申請;公司則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最終認定,趙一娥未提舉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未經調休的延時加班事實,且在知悉執行加班審批制並已實際執行的情況下,未提起加班申請,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因此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郵件證明存在“996”,判支付加班費

張萍萍與公司的勞動爭議案,則因加班證據充分,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加班費3.7萬餘元。

根據海淀區法院民事判決書,張於2017年3月29日入職天津金沃斯教育科技有限,職務為教學總監,月工資2.2萬元,工作地點為中關村軟件園。其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3個月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金沃斯公司訴稱,張萍萍利用公司管理人員身份,不遵守考勤管理規定指紋打卡,長期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在職期間不存在加班。其離職前還向全體員工群發郵件,內容包括“996”工作制存在違法之處、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等,造成惡劣影響。

張萍萍辯稱,自入職公司強制要求實行“996”工作制,每週工作6天,週日休息,存在加班情況。

其提供的證據包括:公司首席運營官發送的電子郵件,名為“【非常重要】關於在管理層中嚴格要求996工作制的決定”,內容載明“公司高層鄭重向各位管理者明確提出如下要求:所有帶團隊的管理者,每週必須至少工作72小時,身體有情況者除外(懷孕、疾病)……管理層會議一般放到晚上和週末開……”

此外,微信記錄也顯示,其工作往來記錄,多數時間在下午5點至晚11點之間。

公司承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但“並非強制要求”,並稱張萍萍執行標準工時制,每週工作5天,每天8小時。公司tmk主管蘆某也到庭作證稱,員工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並在辦公系統由上級領導審批。

法院認為,上述郵件“嚴格要求996工作制”、“非常重要”、“每週必須至少工作72小時”等措辭,明顯與公司“並非強制要求”主張不符。張萍萍微信記錄多次時間為下午5點至晚11點,確屬工作內容溝通。此外公司自行提交的考勤表中,張兩名下屬均存在週六上班事實。

最終法院認定,張萍萍存在“996”工作制情況,判決金沃斯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29日至5月31日延時加班工資3755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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