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選拔制度——軍功爵制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戰國時期,魏文侯人用法家人物李悝為國相,魏國率先開始變法,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是為軍功爵制的雛形;到了秦孝公任用法家法治派衛鞅為相,秦國舉國實行著名的“商鞅變法”,在軍中實行軍功封爵。

商鞅變法時規定,凡有軍功者,奴隸脫去奴籍轉為國人,國人得以升遷,後規定去除奴隸籍,奴隸轉為新國人。軍功爵制激起了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慾,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秦國的軍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在各諸侯國中也是最強的。

秦的軍功爵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

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秦國施行的軍功爵制,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制。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於軍官。依秦制,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只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

秦國軍隊以伍為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這樣一來,士兵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武器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只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新的軍功爵制是以國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制度,它不同於舊的份地制。舊制度以"份地"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祿"制較之"份地"制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激起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慾,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臺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

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遊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范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這在客觀上,對於舊的"世卿世祿"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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