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優撫待遇服刑後還可以享受嗎?

楊觀來915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什麼是優撫對象?主要特徵是什麼?

優撫對象,用一句最簡單的話說,就是: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包括優待對象和撫卹對象兩類人。但優撫對象有個最大的持徵:都涉及軍人、軍人家屬,有少部分人特定人群參與過與國防或軍事有關的活動。概括地說,分為兩類:一類是軍人,或解放前參過軍,或解放後參加過軍事或國防活動的本人;另一類就是其家屬,包括父母、妻子、子女、由軍人供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要詳細說起來,目前優撫對象類別就達到15種之多,都有特定的條件和相應的標準,非常複雜,此處不展開說。

二、優撫對象犯罪服刑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主要有兩個,分別是:

1)《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撫卹優待對象被判處較輕刑罰,即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必須中止其撫卹優待;被判處重刑的,即死刑、無期徒刑的,必須取消其撫卹優待資格。這個規定中,對象即包括軍人本人,也包括軍人家屬。適用範圍大。

2)《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烈士遺屬因犯罪被判處較輕刑罰,即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中止其享受的撫卹和優待;被判處重刑,即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遺屬撫卹和優待資格。這條規定只針對烈士遺屬,因為烈士本人已經去世。相應其適用範圍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五種,由輕到重分別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種,分別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來:無論是軍人本人,還是軍人家屬,判處管制、拘役的,不影響其優待撫卹資格;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執行刑罰期間,中止其優待撫卹;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永久取消其優待和撫卹資格。

至於第二種情況,服刑期滿後,能否恢復優待和撫卹資格,未見明文規定,本人工作期間也從未見過此類情況,因事涉重大,不敢妄加揣測。可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諮詢。

題主屬於哪一類,可按以上所述,由自己去獨立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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