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12.17”5人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李鵬飛一審獲死刑

呼和浩特“12.17”5人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李鵬飛一審獲死刑

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4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鵬飛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1千元。

呼和浩特“12.17”5人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李鵬飛一審獲死刑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鵬飛和被害人潘某某、劉某某系某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人,因共同經營水業公司產生糾紛。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鵬飛在水業公司將劉某某殺害,從其身上拿走手機一部。隨後前往新城區呼鐵佳園小區劉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張某梅交出銀行卡和密碼並轉入自己銀行卡,後將張某梅殺害。次日,被告人李鵬飛又前往玉泉區天驕花園小區潘某某所在居民樓,伺機殺害潘某某一家,待潘某某妻女乘坐電梯時持刀將二人殺害,後進入潘某某家中將潘殺害。

呼和浩特“12.17”5人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李鵬飛一審獲死刑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鵬飛目無國法,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五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入戶奪取私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鵬飛在實施殺人犯罪後,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鵬飛以被害人存在過錯為由,有預謀地實施暴力犯罪,侵害五人生命權,且犯意堅決,至今無悔罪表現,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呼和浩特“12.17”5人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李鵬飛一審獲死刑

(北青報記者 李濤 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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