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自己借錢自己揮霍,妻子也要一起還?不一定!

丈夫借錢自己揮霍一空,妻子毫不知情,催債的找上門要求妻子一起還錢,妻子該怎麼辦?

【案情】

2016年3月12日,陳某以水產養殖缺資金週轉為由向吳某借款1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後陳某未還款,吳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與其妻子黃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審理中,陳某對借款的真實性無異議。黃某則辯稱,陳某向吳某所借錢款用於個人揮霍及賭博,黃某根本不知情,該款項並沒有用於水產養殖,故本案中的借款應為陳某個人債務,應由陳某個人負責償還。

【分歧】

關於本案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妻子黃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與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陳某產生的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在與黃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陳某與黃某日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由陳某個人負責償還。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該案借款雖然發生在陳某與黃某婚姻存續期間,但黃某表示並不知情,且黃某並未在借條上簽字,吳某作為原告也並未舉證證明該借款黃某知曉並認可,亦無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本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陳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黃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提醒】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一方跟別人借錢,並且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而是自己隨意揮霍的,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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