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高院這麼說

我們都知道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為公事受傷是肯定算做工傷的,在上下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己的主要責任都是屬於工傷的,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能被認定為工傷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


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高院這麼說

案例解讀

羅某系某陶瓷公司職工,住在公司院內的職工宿舍,吃飯問題自行解決。

2015年8月8日16時左右,羅某下班騎電動三輪車去牛頭山街道買菜和辦理其他個人事務,返回宿舍途中與一輛重型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羅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某不負事故責任。公司距離牛頭山街道有5公里左右。

羅某於2015年9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於2016年4月2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羅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羅小蓮不服該決定,於2016年10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判決:羅某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下班後的生活問題,而不是“回家”,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羅某下班後去距離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頭山街道買菜和辦理其它個人事務返回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受到的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構成要件。

羅某訴稱當日下班後外出牛頭山是為了辦理其他個人事務和買菜回來做飯。根據其工作地點與宿舍距離較近的情形分析,無論其下班後是否進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下班後的生活問題,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羅某的訴訟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距離宿舍5公里的路途並非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徑,不能認定為工傷

羅某不服上述判決,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羅某居住地為公司提供的在公司內的職工宿舍,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徑應當為工作場所至其宿舍之間,距離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頭山街道並非是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徑,故羅某於2015年8月8日16時左右下班後去牛頭山街道買菜和辦理其他個人事務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

一審判決駁回羅某訴訟請求並無不當。羅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我下班繞路買菜,是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

羅某申請再審稱,1、我下班繞道買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

2、原二審審判程序違法,其在一審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一審法院未予准許,二審時證人已出庭作證,但二審卻以一審證人未出庭為由不予採信錯誤。請求再審撤銷原審判決,並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高院裁定: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別折騰了

安徽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羅某居住地是公司為其提供的在公司內的職工宿舍,其下班後繞道去距離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頭山街道買菜和辦理其他個人事務,因辦理個人事務不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到距離宿舍5公里左右的菜市場買菜,也不屬於合理路線,故其在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

羅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某的再審申請。‍

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高院這麼說

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

那得符合2個條件

一是 發生交通事故;

二是 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於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 合理路線

若傷者是遇到上述幾種情況發生的事故,導致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當然還必須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線、習慣性路線、正常時間內。)

下班一小時內還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發生事故一般單位也不會給認定工傷。傷者確定自己是不是工傷可先判斷符不符合工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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