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鐘」副科長三年侵吞失業保險金438萬

利用管理漏洞搞“一條龍”式造假

副科長三年侵吞失業保險金438萬

「案例警鐘」副科長三年侵吞失業保險金438萬

庭審現場

身為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失業保險科副科長,魏平貴官不大膽子卻不小。在短短三年時間裡,他竟將164名職工的438萬餘元失業保險金掠入囊中。近日,經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魏平貴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辦理失業保險覓得發財良機

魏平貴出身於湖南省漢壽縣的一個農民家庭,通過參軍入伍、提幹。從2012年2月起,他以副團級的身份轉業安置在長沙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擔任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失業保險科副科長,負責失業人員登記備案、失業保險金登記發放、失業數據處理等工作。

轉業初期,魏平貴對業務勤奮鑽研,對工作兢兢業業,很快成為單位的業務能手,很多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都向他請教,對他非常信任。然而,魏平貴的好學不是沒有私心雜念的。據他在被訊問時交代,因為從小家境不好,他一直對錢看得很重,很早就有趁機撈一筆的想法。

在實際操作中,魏平貴發現,辦理失業保險的過程存在管理漏洞,比如窗口工作人員審核一個人是否異地繳納了失業保險時,既不查詢銀行數據,也不和財務部門交流,只要看到申報材料中加蓋了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的財務專用章就會辦理轉入手續。魏平貴由此想到了通過偽造財務專用章矇混過關的辦法。又比如,申領資料原本需要失業登記科科長和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局長層批蓋章,但基於信任,這兩枚簽章均放在辦理窗口,由魏平貴等人代管,致使領導審核把關環節流於形式。此外,為避免中間環節截留,失業保險金本應直接發放到申領人名下賬戶,但憑藉長期與銀行工作人員打交道所建立的信任,魏平貴往往以申領人遠在外地、親自開戶不便為由,誘使銀行同意讓他統一代為開戶、領取存摺。就這樣,利用上述管理漏洞,經過兩年多的“潛伏”和反覆操演,魏平貴自覺已經吃透了遊戲規則,終於等到了大筆撈錢的機會。

瘋狂申領保金最終露出馬腳

一開始,魏平貴只是利用手中的職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條件的朋友幫忙辦理失業保險,從中收取一定錢財。辦理了幾個對象後,他覺得這錢來得太容易了,野心和貪慾也不斷增強,於是決定做大。

2014年12月,魏平貴在社保大廳值班時撿到了4張他人遺失的身份證原件,馬上偽造了4套材料和簽章,由此每人申請到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合計10餘萬元,全部落入他的腰包。嚐到甜頭後,魏平貴便一發不可收拾。在收集完妻兒、老鄉、親友的身份證,“申領”了失業保險金後,他誆騙戰友幫忙收集身份證,甚至主動找不法分子大量購買身份證複印件和假的身份證原件,再製作假公章、假失業保險轉遷證明、介紹信、登記表等材料,大肆“申領”失業保險金。

此時,已是日進斗金的魏平貴仍嫌來錢不夠快。為加快支付進度,他運用自己的裁量權,將虛報的失業人員全部標記為老弱病殘孕或家中有老人要照料等情形,免去參加培訓和社區簽到等中間環節。2015年9月,他又動用社保系統部分模塊,利用一個包工頭賣給他的78張身份證複印件,偽造出破產企業工人集體失業的假象,一次性“申領”了78份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光是這一筆,魏平貴就套取、侵吞了230萬餘元。

2017年6月3日,市民李某在用醫保卡買藥時發現自己被停保,經諮詢長沙市社保部門,發現自己的失業保險金被人冒領。他去銀行調取了賬戶交易記錄,才知道是一個以自己名字開設的不明賬戶向魏平貴的賬戶轉賬了2.6萬元,遂馬上到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民警詢問魏平貴情況時,他並未承認套取了李某的失業保險金,但提出給錢私了,遭到李某拒絕。隨後,單位紀檢組找魏平貴談話,魏平貴承認套取了李某的失業保險金,但始終堅稱只做過這一單,沒有其他類似問題。2017年6月14日,長沙市紀委對魏平貴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並對其採取“雙規”措施。在接受調查期間,魏平貴對自己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供認不諱。

自稱構成自首法院未予採納

2018年5月3日,天心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魏平貴貪汙失業保險金案。天心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魏平貴利用職務便利和本單位的監管漏洞,通過撿拾、非法購買等形式收集了164張身份證原件或複印件,偽造申報資料,私刻、加蓋公章規避審核,在社保大廳辦理失業保險後,去銀行代為開戶批量轉賬取現。通過這種近似“一條龍”式的作案手法,他共套取失業保險金438萬餘元,大部分被其用於個人炒股,少部分用於打牌、借貸給親友等。案發後,魏平貴退賠了225萬元,另有213萬餘元無法歸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失業保險金屬於救濟類特定款物,貪汙特定款物應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為減輕自己的主觀惡性評價,魏平貴聲稱自己是初犯、偶犯,還說體念妻子在外地工作不易,想為家裡減輕負擔。他稱自己是為意外去世的兄長、生活拮据的親屬違規申領了失業保險金;戰友身患絕症,他以代為報銷醫藥費為由讓戰友家屬提供了身份證,違規代其申領了失業保險金。魏平貴一再給作案動機蒙上一層溫情的面紗,但實際上,大部分錢被其用於炒股,而且在“行善”時,也要“雁過拔毛”,把申領的大部分錢扣在自己手裡。

庭審時,法庭辯論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魏平貴是否應認定為自首。魏平貴及其辯護人認為,接受調查時,魏平貴不但對套取李某失業保險的事實供認不諱,還主動交代了其他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失業保險金的問題,系自首。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自首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魏平貴在公安機關、單位紀檢組調查時均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雖然他曾應要求到場,但主要目的是申辯、遮掩,最後被紀檢機關採取“雙規”措施,因此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另一方面,魏平貴在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掌握線索所針對的事實,該事實已經成立;又主動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其他事實,且與被掌握事實系同一範圍內、密切相關的同種罪行,因此不應認定為自首。但辦案機關掌握的系小部分犯罪事實,魏平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坦白,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公訴人意見均被合議庭採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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