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被處分影響期滿後怎麼辦

“處分是對我的警示,提醒我要嚴守紀律規矩。解除處分說明組織沒有因此徹底否定我,讓我很感動,也敦促我要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更加努力工作。”近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政府副縣長馮某在接到解除處分決定書後感言。

近年來,在正風肅紀反腐高壓態勢下,一批犯錯誤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被給予輕重不一的處分。僅2018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輕處分、組織調整就達49.5萬人次,給予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8.2萬人次。這些被處分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處分影響期滿後怎麼辦?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監察委員會作出的“政務處分”替代了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在解除處分方面也有了新的變化。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參照黨紀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的相關規定,在第十條規定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處分解除後,受處分的公職人員不再受原處分影響。由此可知,只要受處分人員能夠真誠悔過、痛改前非,符合解除處分條件,其政務處分期滿後將自動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處分解除程序。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即監委成立後,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如何履行解除處分程序的問題。從目前的實踐看,根據作出處分和批准決定的主體,可分為兩種情況:對由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可由監委直接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由原監察機關報同級政府作出的行政處分,可不再報同級政府批准,由監委直接作出解除處分決定後,函告同級政府。比如,文山州針對原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包含開除處分),就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依規及時辦理解除處分手續,於是就有了馮某接到解除處分決定書的那一幕。需要注意的是:監委作出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後,應以監委名義函告同級政府,並將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和通知等材料一併附上。

處分完了,紀委監委的工作就完成了嗎?當然不是。對受處分黨員幹部跟蹤回訪,對真心認錯悔錯改錯的給予肯定和關心,教育幫助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糾錯改過、迴歸正道,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紀檢監察機關也不斷探索對受處分人員開展回訪教育,讓“跌倒幹部”重新站起來,一些符合條件的幹部因後續表現突出甚至還得到了提拔重用。如江西省南昌縣城管委幹部徐某某曾被給予降級處分,在組織的鼓勵幫助下,他克服自卑心理全身心投入工作,負責的社區改造工程成為南昌市的亮點工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蘇布臺鄉黨委原副書記張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紀委監委通過回訪讓其重新振作起來,投身脫貧攻堅一線並表現突出,後被提拔擔任縣扶貧辦黨組書記、副主任……多位受處分幹部感慨:“受處分後,組織上不僅沒有‘嫌棄’我,還一直回訪幫助,讓我從迷茫中解脫出來。我只有努力工作,才能報答組織的關懷。”

亡羊補牢未為遲也,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受處分”是違反黨紀法規以後所必須面對和承擔的行為後果,但也要深刻認識到,處分是懲戒也是提醒,目的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並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錯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強化紀法觀念和規矩意識,及時收斂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遠。從這個意義上講,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捱了處分之後,關鍵是要擺正認識、端正態度,不能被負面情緒裹挾,影響到今後的人生走向。只要深刻認識、堅決改正自己的錯誤,重新把精力投入到幹事創業中,踏踏實實去打拼,未來依然可期。受處分幹部與其揹負沉重的思想包袱而裹足不前,不如化壓力為動力,變“有錯”為“有為”,幹出一番事業,讓人刮目相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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