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正在被強姦,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強姦者,是否可以算正當防衛?

胡瑪莉


不要亂立flag,小心陸氏弗拉格綜合徵……

各位要注意,凡是沒有絕對,雖然問題這種情況有99.997%的概率會被判正當防衛,但仍舊有0.003%的幾率,如果不明白這0.003%是哪來的,就很會坑了自己。


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有規則,只有明白並遵守規則,才能夠保證自己活的更好。

所以,我們必須明白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於侵害人行為的有效制止,這裡涉及到有限防衛和無限防衛。

如果一個人偷東西,你制止他,造成了他受傷,而傷情並不嚴重,就是在有限防衛之內。同樣的情況,那個人偷東西,在反擊過程中殺了對方,就超出了有限防衛的範疇,這時候就會變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等情況。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好奇,要如何才能界定防衛的限度呢?其實不難,那就是你能夠有效制止對方的情況下,用了有效而不過激的方法即可。對於盜竊,只要實現控制就行,損傷在所難免。對於有人故意行兇,甚至意圖殺人,等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這時候防衛限度會大很多,甚至可以通過造成對方死亡來制止犯罪,這種情況就叫無限防衛。

無限防衛的法理根據是刑法第20條最後一款,如下內容: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例舉了一些情況,當然也有可能出現考慮不到的情況下,所以,對於此類行為的總稱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只要符合這一要素,就有無限防衛權。

那麼,要如何界定呢?

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比較嚴重的暴力犯罪,其實都在此範圍之內,在上述條文中也例舉的四種,而一些無法例舉的行為,則以行兇概括。

也就是說,在強姦這種嚴重犯罪的情況發生時,受害人是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的

也就是說,妻子是一定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在抵抗過程中出現了傷亡,無疑是對方咎由自取。

那丈夫有沒有這個權利呢?當然有,丈夫絕對有義務在妻子被強姦無力反抗的情況下,替代妻子行使無限防衛權。與此同時,受害人的父母、孩子,同樣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無限防衛權。

這時候可能又有人好奇,既然有無限防衛權,一開始說的那個0.003%是這麼回事兒?首先這個數據是象徵意義的,但是,確實有一些情況要注意。

因為,是有限防衛也好,還是無限防衛也罷,都需要考慮兩個要素,第一,正在發生。案情必須正在發生;第二,實現防衛目的,是指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就不可以在動手了。

那麼,本文所涉及的題目大家可以看一下,“妻子正在被強姦,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強姦者”,這個問題明確表示了正在發生,但是沒有說明丈夫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打死侵害人的,同時也沒有表明被侵害的狀態。

2015年發生了一個案件,當時炒的很熱,大概的說法是“丈夫目睹妻子被強暴,砍死嫌犯被判無期”。可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得出的結論卻是並未證實死者侵害了被告的妻子,同時,證人明確表示聽到了死者在求饒。而這個證人,就是案發現場隔壁的鄰居,所以最後被告最後被判無期徒刑。

這也就是筆者所要說的兩點,必須界定在兩個客觀條件下才行,一是正在發生,二是一拳斃命。

如果說對方已經停止了侵害行為,並喪失行動能力,這時候再補一下,馬上就會變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甚至是故意殺人。

這時候有人可能會質疑,為什麼本文一開始說了99.997%的概率會被判正當防衛,如此的大概率事件,不應該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才對。

而筆者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很簡單,現場的狀況誰知道?如果題主描述的案件發生了,無非是現場三個人,一個是侵害人,一個是受害人,一個是防衛的執行者,而侵害人已死,就只能靠證據說話。是否發生性行為,以及丈夫是否及時進行阻止,這些都要靠證據決定。如果僅憑藉證據的話,這種案件更多是受害人有利。


最後還是想說,別亂立flag,筆者覺得既然有人提問了問題,就要把最有價值的答案拿出來。這不僅對於題主有利,看到問題進來的人,也能得到想要的信息,這才是一篇問答文章所能夠起到的價值。


小言詹詹


首先強調一點,妻子正在被強姦,而不是通姦。也就是說,妻子正在被不法侵害。

丈夫發現後,把強姦犯打死。

我認為丈夫的行為絕對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為了阻止自己和他人受到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行為。本案件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但是,本案例也有以下幾種可能。

1.丈夫發現妻子正被強姦,且場面很慘烈,丈夫情急之下拿東西把強姦犯打死。此種情況,丈夫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丈夫一磚頭下去或一刀子下去,強姦犯喪失了能力,而丈夫生怕嫌犯醒後繼續實施強姦,便又追加了幾下,結果把強姦犯打死。這種情況,丈夫也屬正當防衛,但行為過當,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春秋墨海


強姦案屬於無限正當防衛權,如果你老婆被人強姦,你為了救你老婆,把強姦犯打死,如果一下子打死,拍死,踹死等,肯定是正當防衛,如果搏鬥中將其打死也算正當防衛。

有兩種情況,不能算正當防衛,第一種情況是防衛過當,主要情節是,一下子將強姦犯打昏,失去強姦和抵抗能力,這時候可以報警,或者將其扭送派出所,這才是正確做法,而不是私刑處死此人。這也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標準。

另一種情況就是故意殺人,強姦犯跑了,你找到強姦犯,一刀捅死他,你就是故意殺人,網上有這樣的案例,還引發很大的爭議,主要是很多人不懂法。

正當防衛與其他情形的主要區別在於,時間節點,看強姦犯的情形。強姦罪是無限正當防衛權的重罪,這個無限正當防衛權,不是將強姦犯乾死拉倒,而是,對正當防衛有很大的寬容度。


韓東言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爭議是很大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律法解釋:“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面還是有界線的。

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案件。


一、妻子正在被人強姦,丈夫剛好回到家,強姦犯見其丈夫回來了,從妻子身上移開,站到一邊或準備逃跑,而此時丈夫氣到極點,把強姦犯一刀給殺了。

這個情景,丈夫的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了,此時的強姦犯已經停止侵害,屬於犯罪終止。如果此時對強姦犯進行人身受害致其死亡,那麼丈夫就觸犯了刑法,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等罪名要看更具體的情況,丈夫的主觀意識。


二、妻子正在被人強姦,丈夫剛好回到家發現,強姦犯繼續強姦侵害中,丈夫上去跟強姦犯扭打在一起,然後在扭打過程中,丈夫把強姦犯殺死了。

這個情景,丈夫可能不用面臨刑事指控,因為丈夫在阻止違法犯罪過程中,造成犯罪者意外身亡,極有可能不用負刑事責任。這裡也要看當時具體細節來決定的。比如他們扭打在一起的時候,強姦犯只是一時想擺脫丈夫,而丈夫卻拿刀把強姦犯給殺了,這很可能就要面臨刑事責任了,用檢察院的話來說,就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了。

如果強姦犯並不是想擺脫丈夫,而是對丈夫的要害進行攻擊,則丈夫殺死強姦犯,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丈夫回到家,發現妻子全身赤裸躺在床上,而強姦犯則在一邊吸菸,丈夫一怒之下,用刀把強姦犯給殺了。

這個情景裡,丈夫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屬於故意殺人罪。而一氣之下把強姦犯打成重傷,則犯故意傷害罪。

這個時候,作為丈夫的,只能把強姦犯控制起來(雖然我也很想打強姦犯),法律有規定,這個時候已經屬於犯罪終止了,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要素前提,對強姦犯進行任何的侵害,都屬於違法的。

有些人評論區罵小編怎樣怎樣的,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法律問題!按目前中國法律,檢察院的認定標準就是如此,如果不顧及法律,我肯定會叫你們把強姦犯殺了,因為殺了強姦犯要坐牢的又不是我,世界又能少一個強姦犯壞人。


鬼谷縱橫


別說是妻子正在被人強姦,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強姦者。就是鄰里街坊的女孩子受到了侵犯,我覺得作為一個路人或者是鄰居。都應該出手相助的。雖然說前一段時間有了見義勇為幫女孩兒,反被抓拘留的事情在網上一度被炒得沸沸揚揚。但這絲毫不影響人們見義勇為的行為和心理。因為我們不會眼睜睜的看著弱者被壞人欺負。


我如果就眼睜睜的看著,或是膽小怕事的走開,那麼這樣的後果就是將來的犯罪分子就可以明目張膽的做壞事,無所顧忌,這給這個社會將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所以說在遇到這種情況下,我必然要勇敢的出手。不管是拿起什麼樣的武器,我都要把他打一個夠嗆。因為這屬於正當防衛,因為這是每一個有正義感的人必須做的事情。我們不要擔心我們的行為和舉止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我覺得如果在這種形勢之下,你出手救人的話,不管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主要是人們會支持你這種行為。我想任何的思維判斷都會讓你做出出手的決定。
所以說別考慮後果就是勇敢出手,最起碼社會的正能量還是支持你的。你像今天說的自己的妻子正在被人家壞蛋侵犯。這就更得出手了,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人怎麼能退縮。對這種情懷,家人的犯罪行為怎麼能放過,所以說一定要把這個無恥卑鄙邪惡的人打他個措手不及。這才是我們男子漢應該做的行為。


伊春美食美客


網友,你提的問題我現在就答覆你。根據你的描述。妻子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丈夫把行兇者打死,算不算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當防衛的分類。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以制止他的不法侵害。造成犯罪分子死亡的。第二。制止不法分子。對他人。搶劫。盜竊。搶奪,強姦,造成犯罪嫌疑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第三。制止犯罪嫌疑人在飛行器,汽車,火車。妨礙交通安全的。造成犯罪嫌疑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根據國家法律。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不服民事責任。停止侵害後。對犯罪嫌疑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那叫洩憤。國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因為制止在不法侵害進行中。無論是造成犯罪嫌疑人重傷。或者是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不服民事責任。






山東農村那些事


注意啊,這個問的是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強姦者,這一定是正當防衛的。

所謂不小心,一定要是在義憤填膺之下,一榔頭駭死的那種,那種情況下,作為一個被侵犯者的丈夫,他無法小心,無法考慮這一榔頭會不會要他的命,而且,正常人的反應,是一定會對著最致命命的部位駭下去,比如後腦勺。

設想一下:如果這一榔頭下去,對方只是昏倒了,滾開了,痛得滿地爬,沒有了繼續施暴的能力,但是還剩下一口氣,丈夫在激憤之下,又補上了幾下子,直到這人死翹翹,該如何定性?

法學家們是不是又會說防衛過當?因為第一榔頭之後,他確定已經不具有攻擊性了。

潘律師認為,必須,仍然是正當防衛。

我們且不說那人是不是裝死裝痛裝流血,防衛者並不確定他是不是真的失去了攻擊能力,怕他反撲,所以才補榔頭,就說他是真的昏迷了,或者痛得哇哇叫著求打120求饒命了,可防衛者就是收不住手又駭上了那麼幾下子,那也依然是正當防衛。

因為那時候防衛者的情緒無法控制,不能要求他有效控制,而導致防衛者情緒失控的原因,是這個強姦犯,所以,讓他承擔無限防衛的後果,一點都不冤。

但是事實上,因為打死正在實施強姦的犯罪分子而被判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之類的案件並不少見。我隨手一搜,就出來一例,大家也可自行搜索。

楊某用斧頭砍死了正想對自己實施暴力性侵的強姦犯,被判5年。還賠了1萬元錢。

而這個案子真正應當受到賠償和安慰的,恰恰是被害人楊某。


潘衛霞律師


當妻子正在被強姦時,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強姦者。毫無疑問,丈夫的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所以,屬於正當防衛。

首先說,萬一真出現妻子正在被別人強姦的狀況,丈夫作為一個男人必須出手制止。至於說採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制止,制止到什麼程度,在當時那種緊急的狀況下,每一個正常男人都考慮不了那麼多。最要緊的是先制止歹徒對妻子的侵害行為,誰也無法預料制止的後果會如何。

旁觀者在評論時,會想到制止侵害者時要把握度。然而,作為當事人的丈夫在那種情況下,不可能看著妻子被歹徒繼續侵害,而自己在旁邊站著冷靜、理性的考慮自己要制止到什麼程度才不會防衛過當,任何一個正常男人都做不到這一點。如果真有男人能這樣做,那麼他的妻子算是嫁錯人了。

接著,我們來說說,為什麼丈夫即便將正在侵害妻子的人打死,也屬於正當防衛。

先來看看什麼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題目中妻子正在被強姦,強姦者的行為屬於《刑法》中明確規定的嚴重危急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丈夫在制止強姦者時不小心將其打死,並不屬於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僅僅發生在侵害人與被侵害人之間,第三方同樣具有對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因此,丈夫將強姦者打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正在實施的強姦案來說,防衛者具有無限防衛權,旨在為了給正當防衛以一定的寬容度。

大家對這種情況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這個問題不應該成為問題,但它的確以問題的形式被提了出來,可見,當家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的確有些搞不懂。

妻子正在被強姦,丈夫打死了強姦者,如果僅從字面理解,毫無疑問,丈夫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擔責。

從情理上講,但凡是有點血性的男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正在被壞人侮辱,一定會想第一時間制止這種行為,以暴制暴最乾脆最直接,也最符合正常人的心理預期。至於是否將打到了對方的要害,是否會將對方打死,在那種情景下這些問題誰會考慮?

從法律上講,妻子正在遭受暴力侵害,丈夫制止強姦者的行為應該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在此期間,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我們不應該脫離實際情景,冰冷地苛責受害者應該實施怎樣的動作才是合適的,應該採取怎樣的方法才是合理的,那無疑是在強人所難。

刑法明確規定:

“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是,從現實已經發生的幾起案例來講,法律上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還要根據細節來判斷,無論是見義勇為的趙宇還是淶源反殺案的一家三口,在大眾看來他們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可最終他們卻因此陷入了困境。

回到問題上,我們該不該糾結於丈夫是否持有兇器,或者在制止強姦者之後又對其進行毆打才導致其死亡這些環節呢?法律從業者估計有人會認為這些行為已經涉嫌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罪了。說實話,我也認為要尊重證據,如果無視證據,單憑夫妻倆口述的話,還會存在另一個隱患,那就是設計殺人之後找藉口脫罪。但是,如果證據確鑿,事實正如問題描述那樣,我認為無論做丈夫的是不是“不小心”打死強姦者的,都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在這時候,無需再摳細節。因為法律首先要保護的應該是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不是關心窮兇極惡的歹徒是否會被打死。

綜上所述,問題成立的話,丈夫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最後,希望這樣的問題在今後不會成為問題,那樣,大家才能放心大膽地行使無限防衛權,真正地懲惡揚善。


夜雨如書


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別把自己帶入丈夫的角色。

作為正常人來說,打死強姦犯絕對符合心理、倫理、道德等等。但是對於法律來說我認為不一定構成正當防衛。

(我就是敢這麼分析,是因為我不希望本已經是受害的那方,仍要受委屈)

我們首先來看,什麼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正當防衛的定義裡,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那麼結合強姦的情形,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強姦行為)有很多,比如擊頭部、捅身體、砍人、推開、口頭制止等等。而強姦罪的實施者在看到有第三人(男人)時,一般都會中止行為(我不認為有哪個強姦犯會在第三人闖入的情形下還能實施強姦行為),屆時已經結束犯罪。如果結束犯罪後仍致傷(死)強姦犯,那麼原本的良民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還有一些情形,有可能不構罪。比如持刀強姦威脅到什麼安全的,比如經制止仍實施不法侵害的等等。

所以,本人認為如果用致命的行為制止不法侵害,即使是無心致死,也是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或者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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