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12·17”殺人案被告人李鵬飛一審被判死刑

今天上午10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鵬飛故意殺人、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呼和浩特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鵬飛與被害人潘某、劉某、張某系合夥人關係。由於退股糾紛心生怨念,2018年12月16日下午,李鵬飛攜帶刀具和防狼噴霧劑等作案工具前往金川碧綠清源水廠,向被害人劉某噴射防狼噴霧劑後,向劉某連刺數刀,致使劉某身亡。李鵬飛從劉某身上搜走手機一部、現金500元及家門鑰匙一把後,前往劉某位於呼鐵佳園的處所。12月16日晚21時左右,李鵬飛第三次潛入劉某家,將劉某之妻張某的手腳進行捆綁,逼迫張某交出銀行卡9張並向其逼問銀行卡密碼,隨後用事先準備好的POS機進行轉賬,共計轉賬1萬餘元。後李鵬飛將張某殺害。12月17日凌晨5時30分,李鵬飛攜帶刀具和防狼噴霧劑前往潘某所居住的天驕花園,在電梯內將潘某的妻子和女兒殺害。隨後,李鵬飛使用從潘某妻子身上搜出的鑰匙打開潘某的家門,入室後將潘某殺害。

呼和浩特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鵬飛目無國法,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五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入戶奪取私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鵬飛在實施殺人犯罪後,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鵬飛以被害人存在過錯為由,有預謀地實施暴力犯罪,侵害五人生命權,且犯意堅決,至今無悔罪表現,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

宣判後,李鵬飛當庭表示不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