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朐縣:重拳出擊,整治私搭亂建

近日,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萊茵名都小區有業主正在私自改建擴建樓房,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勘查。

在調查現場執法人員發現,該業主在樓房南側和北側私自搭建陽光房和棚廈一處,總建築面積約20平方米,不僅違反建築設計規劃,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即給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

4月12日,在當事人逾期未拆除徹底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縣綜合執法局聯合物業公司對該處亂搭亂建依法進行了拆除。

溫馨提示

小區是個大家庭,文明和諧靠大家。為了維護小區整體環境和公共安全,請大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不要以任何方式私自搭建、改建、擴建建築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記者 王貝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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