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表演《绽放》背后:替身演员是否有署名权

林志玲表演《绽放》背后:替身演员是否有署名权

林志玲。来自网络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向青平 报道

2019央视春晚水上芭蕾节目《绽放》在获得好评的同时,台湾明星林志玲也由此引出“替身争议”。该事件再一次引发社会对替身演员权益的思考。

影视内容生产中,替身演员被行业人士称为“影子”,也被称为“无名之辈”。替身演员主要是在影视作品中代替主演出演无法亲自完成或不能亲自完成戏份的人员。《新龙门客栈》中“林青霞”在乱剑飞射中用替身演员来打斗,这叫“武替”。与武替相对立的是“文替”,如《漂亮妈妈》中桥上寻觅的“巩俐”是替身。

除了“文替”“武替”外,还有一种替身叫“裸替”。知名演员章子怡在影片《夜宴》拍摄过程中,聘用了演员邵小珊作为背部全祼替身,影片公映后,邵小珊以该剧片头、片尾没有给她署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认为,在《夜宴》中享有署名权。

替身演员主张署名权而打官司的情形不多。那么,替身演员是否具有署名权?应该怎么署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北京伟博律所李伟民律师。

替身演员享有署名权

“获得署名权是替身演员的梦想。”万达影视的一位制片人告诉记者。

“按照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演员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应当享有在电影中的署名权,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认定替身演员是否具有署名权需要首先确认的是,替身演员是不是‘表演者’。”李伟民律师告诉记者。

据李伟民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员不属于“视听作品”的作者,不适用“著作权”予以保护,而适用“邻接权”予以保护,享有“署名”“形象不受歪曲”“获得报酬”等权利,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替身演员都是表演者,应该给予署名。

按照李伟民的说法,所有的替身演员都有署名权,但在现实中,影视行业替身演员的署名权却一直是个问题。一位影视公司的制片人告诉记者,大部分影视作品中,替身演员没有被署名,一些署名作品要看替身演员的创造性有多大;有的则看公司,影视公司对替身演员的劳动尊重,就会给替身演员署名。

记者了解到,影视剧制作中用替身演员的状况大量存在,一些当红明星仅仅露脸,在“不露脸”的镜头中大量使用替身,而“沉默”被认为替身演员的“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在充当某明星的替身后,就不该站出来要求署名权。有的甚至还签订了保密协议,让观众以为所看到的表演不是替身完成。

对于签订保密协议的替身演员,李伟民告诉记者,制片方要求替身演员保守“替身事宜”的合同和保密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有违反,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该如何署名?

“替身演员有署名权,但是具体如何署名,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李伟民称。

与国内影视圈要求替身演员“沉默”相反,美国对待替身演员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美国影视行业为了表示对替身演员的尊重,尽量给所有参与者署名,但是不注明具体身份,或者具体的角色等细节。

李伟民告诉记者,在国内如果替身演员与制片方签署的合同中,对于署名权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按国际惯例或行业惯例,应该将替身演员署名列出。

实践中,通过私下的合约对部分特殊演员的署名权进行约定,一般由制片方来决定。制片方在剧组与替身演员签订的合约中,一般都有演员同意制片方或者拍摄方全权安排演员署名的特殊条款。

保护替身演员的署名权,要将替身演员、群众演员的名字在片尾一一罗列,这显然违背了在现实影视制作中的规律,让观众感到冗长乏味。对此,贵州大学法学院史季群撰文指出,我国制片方可以借鉴国外为替身演员署名的经验,如专门设一栏打上替身演员名字或替身演员公司团队名称等,或在联合出演里署上替身演员的姓名。

李伟民也认为,一般演职员各有不同,如果据实署名替身的情况,会对“视听作品”的价值造成影响,也会产生似乎“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影响。与一般演职员署名作以区分,可以“特殊演员”或者“替身演员”列明,但不注明与被替者有对应关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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