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你家門口的臭水溝要“長治久清”了!新規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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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水鄉(網絡圖片,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謝謝!)

2018年12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漳州市市區內河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9年3月28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規定》將於2019年6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繼《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之後,我市出臺的第三部實體性地方法規。

加強內河管理是群眾對優良城市環境的需求

加強內河管理,是當下漳州城市發展進程中,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良城市環境的現實需要。漳州市水網密佈,內河眾多,然而內河各類汙染源截汙整治不到位、管理主體責任不夠明確、管護資金投入不足、定期清淤機制未建立等問題仍然存在。2014年,市政府制定出臺的《漳州市區內河整治實施方案》,已不適應目前我市市區內河管理的現實情況,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求。

近年來,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廣大市民,通過各種途徑,持續關注我市市區內河管理情況,為開展市區內河管理立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一場以人民需求側為出發點,致力於滿足群眾對優良城市環境需要的全民探索就此展開。根據市委對立法工作的批示要求,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研究決定,將《漳州市市區內河管理規定》作為我市2018年度立法項目。

如今,這部關於內河管理的實體性地方法規,應時而生。

明確市區內河範圍及管理權責

《規定》的出臺,可有效加強我市市區內河管理和保護,規範開發利用,保障排水防澇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市區內河的綜合效益。《規定》共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市區內河名錄制度、基本原則、有關主體職責、市區內河河(湖)長制、宣傳教育、市區內河專項規劃和建設活動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區內河汙染防治、法律責任、公務責任、參照執行、實施細則和施行時間等。

根據《規定》,市區內河是指薌城區、龍文區建成區範圍內的環城河、三湘江、九十九灣、浦頭港水系、泗州河、塔後港、連科港、葫蘆潭、腳桶港、詩浦港、九十九灣開發區支渠、朝陽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等內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溝渠及其附屬設施。

打破“九龍治水”格局,才能更快更好地推進市區內河管理。市區內河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涉及職能部門多,《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區內河管理工作的領導。同時,明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區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區內河管理保護的相關工作。薌城區、龍文區人民政府及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市區內河的管護、清淤疏浚和保潔等工作。

市區內河實行定期清淤疏浚

《規定》對市區內河清淤頻率和排水管網建設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力控源截汙,確保內河排水暢通。

《規定》明確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堆放阻礙行洪的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臨時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礙行洪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獲得批准後報市區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內河管理責任單位備案,臨時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建設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臨時搭建、堆放期限屆滿之日恢復原狀。

市區內河實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頻率不少於兩年一次,對易淤積河段應當加密清淤頻率,保持水體通暢。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汙口。排水管網建設應當實行雨汙分流,新區建設和老城區改造不得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對尚未實施雨汙分流的舊城區、城中村,應當在合流管道進入市區內河前設置截汙設施,並實施雨汙分流改造。

同時,《規定》就市區內河日常水體調控機制和市區內河水體出現惡臭、異色或者異味現象的處理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六類禁止行為及處罰標準

城市內河的水清河暢,需要全民共同保護。《規定》明確了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從事洗滌、游泳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傾倒渣土、泥漿、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違法排放汙水;在界樁、標識牌上張貼、塗汙、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界樁、標識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市區內河設施和破壞市區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對在市區內河從事洗滌、游泳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在界樁、標識牌上張貼、塗汙、刻劃的,由市區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移動、拆除、損毀界樁、標識牌的,由市區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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