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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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藝人蔡徐坤委託律師向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娛)發送了律師告知函,表明該網站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其權利,希望寬娛及時採取技術措施予以刪除和整改,同時保留民事、刑事訴訟的權利。引發熱議。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律師告知函

4月13日,嗶哩嗶哩官方微博發表了回覆聲明,耐人尋味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圖片來自微博截圖

我們來看一下廣大網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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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其人格權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呢?保護到什麼程度呢?

注意到蔡徐坤先生髮布的《律師告知函》中主要提到嗶哩嗶哩(以下稱B站)侵犯了“名譽權、肖像權、表演者權等權利”,前兩項我們可以統稱人格權

,最後一個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內容。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首先須明確,我國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合法保護

我國《民法總則》第11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甚至,在尚未出臺但已經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民法典分則草案中,已經將人格權單獨成編了,足見我國立法對保護公民人格權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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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第一條就是“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

公眾人物也是人雖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在哪我們稍後說),但歸根到底是劃在我國自然人的範圍內的。其人格權當然受法律的保護

也就是說不管是作為明星的蔡徐坤,還是普通市民蔡先生,法律都保護他正當的人格權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肖像權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民通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對於B站大部分UP主製作的一般調侃性質的視頻剪輯鬼畜,如果不具有營利目的,那麼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但是如果製作的視頻是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惡意還是善意

,是讚美還是嘲諷,是個人還是公司,只要是未經蔡徐坤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都構成侵犯肖像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常見的營利方式包括打賞、在視頻中嵌入廣告等。通過製作視頻,獲得關注量,進而開展廣告業務,這種製作上傳視頻的行為就是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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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侵權

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認為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如果有UP主製作嚴重毀損、玷汙、醜化甚至侮辱性的鬼畜視頻,也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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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可知,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需要對網友上傳的模仿搞怪視頻進一步進行甄別以準確界定這些行為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個人名譽。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從蔡徐坤的律師函看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保護

公眾人物的一般容忍義務

由於公眾人物所處的社會地位的特殊性,其應當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但是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不是絕對的,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應以正當輿論監督為限,如果報道者主觀動機不純,由惡意損害公眾人物人格權的企圖,那麼不可以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為抗辯事由。

B站回覆中貼的人民網鏈接,對於評價這件事還是很切題的

文章認為,公眾人物與一般公眾相比,擁有較廣的人際關係,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關注度。所以,公眾人物在享有公眾關注、媒體追捧、廣告收入等公共資源的同時,也理所應當成為公眾知情權、公民和媒體的批評監督權所直接指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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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案例為原中國足球隊隊長范志毅因上海《東方體育日報》登載他涉嫌賭球的報道,狀告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

靜安區人民法院把一般公民名譽權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區分開來。

法院觀點:

即使范志毅認為報道指名道姓有損其名譽,但在媒體行使輿論監督的過程中,作為公眾人物的范志毅,對於可能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從表面上看,報道涉及的是范志毅個人的私事,但這一私事與社會公眾關注世界盃、關心中國足球相聯繫時,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社會公眾利益的一部分,當然可以成為新聞報道的內容。新聞媒體對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以期給社會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並無不當。”

我們說,蔡徐坤先生作為一個單純的明星,其球技好壞是私人的事,而當他作為中國NBA形象大使,他的球技好壞這一私事與社會公眾關注NBA、關心中國籃球相聯繫時,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社會公眾利益的一部分。受到廣大網友的監督也是理所應當,對於惡搞自己的視頻輕微損害自己的形象也應該予以接受。

但是網友的監督應以正當輿論監督為限,如果涉及惡意醜化蔡先生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蔡先生的名譽,其行為就涉嫌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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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涉及一項蔡徐坤先生的表演者權

太多了,寫不完了,看心情以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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